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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高效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目录•第一条立法目的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立法目的•第二条消防工作方针、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四条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1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消防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任何单位和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宣传教育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消防科技表彰奖励•第八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第八条消防规划调整、完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增建、改建、配置进行技术改造应当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第九条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第十条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实行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其他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第十三条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1234567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423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应当明确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第二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九条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应当保持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三十条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第三十一条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第三十二条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三十三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第三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第三十五条消防组织建设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三十六条政府建立消防队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第三十七条应急救援职责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应急救援工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按照国家规定•第三十八条消防队的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
本文标题:2019版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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