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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1·中国党政干部论坛ChineseCadresTribune2013.03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03立法整治舌尖上的浪费势在必行把浪费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制度上遏制铺张浪费,形成不敢浪费的惩戒机制、不能浪费的防范机制、不易浪费的保障机制,舌尖上的浪费、中国式的“剩宴”才会得到最为有效的遏制刘武俊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研究员热点观察时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成为全社会热议的话题,网民自发掀起的“光盘”行动得到热烈响应,正在热火朝天地围剿中国式“剩宴”。不过,公众也担心厉行节俭、反对浪费会不会只是一阵风,过了这股子热闹劲就会停歇。“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语已经深入人心,依笔者之见,也要把浪费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制度上遏制铺张浪费,形成不敢浪费的惩戒机制、不能浪费的防范机制、不易浪费的保障机制。唯有落实到从上至国家和地方立法、下至各行业各部门的规章制度上,反浪费才能成为可持续的行动,才不至于沦为一阵风。把浪费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最核心的一点就是要重视反浪费的立法,制定《反浪费法》应当提上立法日程。宪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这个角度讲,制定《反浪费法》也是落实宪法原则的体现。反对铺张浪费不是如今才有的事情,这些年来红头文件三令五申反对铺张浪费,却收效不佳。实践证明,单纯依靠红头文件反浪费往往导致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盛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再继续走红头文件反腐的老路是行不通的。依靠舆论宣传和自律说教可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但终究不是长久之策,容易导致一阵风式的昙花一现。治理公款浪费缺的就是那个能把浪费关进去的“笼子”。把浪费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可以避免出现红头文件反浪费的反复性和受舆论宣传力度、领导班子更迭的不可预期性,确保反浪费在法治轨道的可持续性。尤其是法律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以领导班子的更迭而存废,不以舆论宣传声势的盛衰而式微,也能有效避免红头文件的弹性和反复性。归根结底,遏制铺张浪费还是法律靠得住。因此,《反浪费法》的制定势在必行。《反浪费法》的核心内容是要完善预算制度,扎紧公款的“钱袋子”,一分一毫都要精打细算、监督到位,从源头上防止公款被铺张浪费。一旦把公款消费关进预算的“笼子”,那么即便还有奢侈享受的心,也难有铺张浪费的财力;完善监督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落到实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问责制度,对于严重的浪费行为要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反浪费法》应当确立“公款浪费入罪、私人浪费罚款”的基本问责原则。一旦公款浪费入罪,为铺张浪费架上法律的高压线,让公款浪费者付出沉痛的法律代价,那么公款乱吃乱喝现象必然受到遏制。醉驾入刑有效遏制了猖獗的醉驾行为,公款浪费入罪也有望遏制愈演愈烈的公款乱吃乱喝现象。毛泽东有一句名言“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这句政治话语无疑具有很强的号召力,不过是否构成犯罪还是法律说了算。公款浪费入罪也要十分慎重,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原理和刑法规定,笔者倾向于慎用刑罚、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对普通消费者的浪费行为主要采取罚款的方式,这也符合轻刑化的司法潮流。一言以蔽之,制度才是浪费的克星,唯有把浪费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舌尖上的浪费、中国式的“剩宴”才会得到最为有效的遏制。(责任编辑卢子娟)“资本下乡”需要政策引导与准入监管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为此,有人担忧,“在市场化袭来之际,农村居民是否有能力做到与市场之狼共舞?”笔者认为应将这一点作为重要问题来考虑。笔者赞成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到农村发展种养业。这样做可以增加农业与农村发展需要的资金,是对农村资金外流的一个纠正,有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供应链升级;城市企业家能够带来现代化农业的经营理念和方法;在开办农业企业过程中,可能参与或带动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发展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和农业服务业,通过建立与农户的密切联系机制,还可以带动农户发展。但是,工商资本下乡经营农业,需要慎重考虑和选择经营领域、环节,政府也需要从政策上加以引导并采用准入监管。不应鼓励工商资本通过大面积转移农民承包土地开展种养业生产。首先,对工商资本自身经营而言,直接租地、雇用农民经营农业生产将面临若干困境,如对农业工人的监管、绩效评估很难;农业企业可能面临用工风险,特别是对那些难以机械化的地区和作物,缺工风险更为严重。其次,工商资本下乡大面积租地从事农业生产,也面临着社会风险。一是租地过程中往往遇到农民不情愿长期出租的情形,如果地方政府或村委会强制流转,将会引发社会矛盾,同时也影响农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二是当存在资本、土地、劳动三个要素分配不公平,或在交易、配置过程中不同要素主导权不一样时,拥有资本所有权的主体往往拥有主导权,从而在农业价值分配中对农户不利,拉大城乡差距。三是工商资本下乡挤压小规模农户经营打破了小农经济结构,同时也起到降低小农经济多样化种植分散和抵御风险的作用。而由于工商资本的趋利性,对市场很敏感,并不一定具有稳定的、持续的经营农业的积极性,这将对农产品供给、粮食安全带来风险。实际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对投资补贴、政策优惠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除那些适合企业化经营的农业项目,多数情况下,农业经营主体最好是农户家庭。作为农业要素的所有者和配置主体,家庭拥有剩余索取权,将会克服农业企业管理对生产员工的监督困境;同时,农户的用工方式更为灵活,比如用换帮工、非整劳动力参加劳动等方式可解决农忙季节的缺工困境。对于农户家庭经营农业面临的规模小、规模不经济、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投入能力低、集约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切实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提升农民融资能力,增加他们引入新的生产要素、发展现代农业的机会和能力。二是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并通过农民自愿流转,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三是鼓励城市资本下乡发展农业社会服务业,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提供切入点,同时通过发展农业产前、产后环节,提升农业产业化的程度,并通过“公司+农户”的订单农业、农户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发展,增加农民分享加工流通收益的机会、增加农民收入。(责任编辑胡秀荣)工商资本下乡经营农业,需要慎重考虑和选择经营领域、环节,政府也需要从政策上加以引导并采用准入监管马九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热点观察
本文标题:资本下乡需要政策引导与准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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