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模拟法庭民事案卷宗参考
组员角色分配审判长:薛卓睿审判员:余长华人民陪审员:谢斌书记员:田玉芳原告(郭静):吴冬秋原告代理人:易瑶被告(宋浩):王海荣被告代理人:易威第三人代理人:曾为法警:黄杰(外借)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事卷宗正卷2011年度金民初字第56号案由离婚诉讼纠纷案当事人原告郭静被告宋浩第三人黄蓉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薛卓睿余长华谢斌田玉芳收案日期2011年8月5日结案日期2011年9月24日原审法院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有关案号(2011)珠民初字第56号一审结果判决二审结果再审结果归档日期年月日保管期限诉讼案卷正卷目录序号文书名称页次1起诉状2受理案件通知书3应诉案件通知书4民事诉讼风险通知书5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6案件举证通知书7答辩状8证据目录9证据10授权委托书11委托代理合同12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13出庭通知书14法院传票15开庭公告16庭审笔录17代理词18判决书19送达回证民事起诉状原告:郭静,女,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委托代理人:易瑶,女,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浩,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湘海湘菜馆老板,湘海外贸公司老板,住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宋晓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给原告,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直到宋晓独立生活为止;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见财产清单)。四、依法申请损害赔偿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于被告认识,然后于2000年3月11日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原告于2002年4月1日生下儿子宋晓。2004年初,原告跟被告宋浩带着儿子,从湖南到珠海打拼,起初生活艰难,三人租住在吉大一间不到10平方米的房间,为了省钱,经常连电风扇都不用。2006年,被告通过银行贷款现实在吉大开了湘海湘菜馆,之后又在拱北开了湘海外贸公司。从2009年开始,被告就经常以“办事情”为由不回家。在原告的追问下,今年年初被告终于承认与黄蓉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者黄蓉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完全破坏了原告与被告的感情,被告无视家庭责任,无法与其再共同生活。原告对这种没有感情、没有责任、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达到了极限。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继续共同生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儿子宋晓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有稳定工作,且月收入将近30000元。因而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给原告,直到宋晓有能力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婚后所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有:一、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房产及其所有家具、电器;二、珠海市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被告为黄蓉所买住所)三、别克君威2.0L汽车一辆;四、存款100万人民币;五、湘海湘菜馆六、湘海外贸公司被告宋浩在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黄蓉同居,使原告及儿子蒙上了驱之不散的心理阴影,因此,恳求法院判处被告对原告进行损害赔偿。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起诉人:郭静2011年8月5日附:1、起诉状副本2份2、财产清单(1)、珠海市解放路中庭花园3单元302号,市值人民币90万元;(2)、珠海市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市值人民币65万元;(3)、别克君威2.0L汽车一辆,市值20万元;(4)、存款100万人民币;(5)、湘海湘菜馆,市值人民币20万元;(6)、湘海外贸公司,市值人民币200万元;3、证据清单(1)、原被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被告与第三人的亲密照片、短信记录、通话记录复印件(3)、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珠晖区支行信用卡转账记录。(4)、被告与建隆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关于珠海市环城南路香水明珠7单元801号的房屋买卖合同。广东省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郭静:你诉与被告宋浩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履行诉讼义务。二、如需委托人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民事一审判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广东省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宋浩:本院受理原告郭静诉你们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广东省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通知书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一、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二、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提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四、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五、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情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十、不提供原始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始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凭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已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惠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如下: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权利,即对本案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回避的权利,但必须说明正当理由。2、提供新的证据、提请证人到庭作证并进行质证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案进行反诉或反驳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二、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4、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则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则依法缺席判决。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广东省珠海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郭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30日(举证期限)内,应向本院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证据,逾期不能提供应承担放弃举证权利的法律后果。二、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补交对增加部分的诉讼费,提起反诉的应交纳反诉费。三、在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瘵证的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延长举证期限。四、在诉讼中如有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许可。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方先行支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申请方负担。六、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有关问题,需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七、在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如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当事人
本文标题:模拟法庭民事案卷宗参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23713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