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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明确:共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党员的权利二、党员的义务三、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辨证关系主要内容:义务与权利介绍党章关于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也是做一个党员的具体标准,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2007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在第一章“党员”部分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规定了中共党员的八项义务、八项权利。在第一章“党员”部分还明确规定: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察看期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统一的。一、中共党员的权利党员享有的权利是指党章规定和赋予党员参与或者从事党内某种事项或者活动的行为权力。它是我们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每个大学生党员更好地发挥作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党员权利的基本内容•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荐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十三届三中全会,1988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会前开了36天的中央工作会议)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今年4月,中央政治局经过深入思考和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各方面意见,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问题并作出决定。•4月20日,中央发出《关于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问题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问题,顺应了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愿望,抓住了全社会最关心的问题,普遍表示赞成。•议题确定后,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文件起草组,由我担任组长,刘云山、张高丽同志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省市领导同志参加,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全会决定起草工作。•文件起草组成立以来,在将近7个月的时间里,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题论证,进行调查研究,反复讨论修改。其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3次、中央政治局会议2次分别审议决定,决定征求意见稿还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征求党内老同志意见,专门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意见。•从反馈情况看,各方面一致认为,全会决定深刻剖析了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阐明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未来走向,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描绘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蓝图、新愿景、新目标,汇集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反映了社会呼声、社会诉求、社会期盼,凝聚了全党全社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思想共识和行动智慧。•各方面一致认为,全会决定合理布局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工作机制、推进方式和时间表、路线图,形成了改革理论和政策的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次总部署、总动员,必将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共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中央责成文件起草组认真整理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文件起草组对全会决定作出重要修改。(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党的会议(包括: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等)是党组织进行活动的一种形式。党的很多方针和政策是用党的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向下贯彻的。参加党的会议,阅读党的文件,是党内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党章在这项权利中,加上“有关”二字作限制词,是因为党内有各种各样的会议和文件,由于党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党内的分工不同,每个党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参加党的一切会议,阅读党的所有文件。在党内,党员有权参加支部大会和党小组会。党员被选为党的委员会委员,还有权参加该级党的委员会会议。党员为了完成党分配的工作,需要有相应的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因此,党员享有接受党的培养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党员无故不接受党组织的培养和训练,既是组织纪律性不强的表现,也是不珍惜自己民主权利的反映。(2)参加党的政策问题讨论党章规定的第二项权利是:在①党的会议上和②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是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和重要步骤,是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党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党员如有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等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言论;也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如有的党员在中央明确作出取缔“法轮功”后部分党员继续修炼法轮功,这是党纪所不允许的。(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的事业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业。所以,我们党始终注意发挥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倡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这既有利于发扬主人翁精神,又有利于党和国家建设。当然,提出建议和倡议,要充分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经过仔细思考,积极地提出自己的看法。党组织欢迎并鼓励党员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提出创造性的建议和意见。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批评和检举的权利党章规定的第四项权利是:①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②向党负责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③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④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党员有权批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这里说的任何组织,包括中央在内的所有组织;任何党员,包括党的领导人在内的每一个党员。现在有些党组织不重视、不尊重党员的检举权利,或者说把党员的检举材料压下来,不调查、不处理,或者不负责地转下去,也不检查查处结果,甚至有的把检举材料转给当事人看,使检举人受到打击报复。这是非常错误的。我认为我们取得了初步胜利是政治上的胜利。这是我们人民的胜利,我们党的胜利。至于我个人落了一身病,我自己受了很多委屈,受到羞辱,我倒不在乎,我既然是一个共产党员,我真正要做到共产党员的样子,党要求的样子,在和平年代也有抛头颅、洒热血,我挨打差点要命,两次被追杀,被杀手去谋害,我没有后悔,反而是很荣幸、很高兴。——郭光允•1994年,我给程维高写了一封劝诫信,希望程维高书记认真考虑,免去李山林省建委副主任的职务,坚决不能提拔。我就写了这么一封劝诫信。这封信到了李真手里。李真同李山林的勾结在我们建委并不是什么秘密,后来,李真把这封信给李山林看了,因此会发生1995年3月18日我在清真寺街横遭殴打的事。•出院之后的8月17日,我用颤抖的手写下了《程维高、李山林是搞乱河北建筑市场的罪魁祸首》这篇检举材料。信是寄给中纪委等部门的,然而我还是决定寄一封给省里的有关部门。发到省里的这封信是我自作主张寄出的,没跟家里商量。后来证明,就是这封信露了马脚,我在打印信的空白抬头处用笔添上了几个字,这个疏忽造成了以后的祸从天降。•“谁反对我,我就整谁!”省里成立“9.26”专案组,这个专案组并非只针对我的匿名信而来。省里专门组织了200多人的庞大公安政法队伍来清查一系列反程维高的“奇案”,专门查检举人是谁。郭光允:1942年生于河北蠡县,同济大学毕业。1973年起在石家庄市建委工作,1995年9月因检举程维高等人的腐败行径遭打击报复,被开除党籍,劳教两年。2003年,终获平反。程维高:1933年生于江苏苏州。50年入党。历任南京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副书记、河南省省长、河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2003年1月退休。2003年8月9日,受到中纪委开除党籍、撤销正省级待遇的处分。(5)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里所说的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讨论作出决定的问题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示自己意志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由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的。党员进行表决或选举,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人只有一票,而且这一票具有同等效力。在进行选举时,党员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自己手中神圣的选票,不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或随便弃权。列宁曾说过,党内民主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内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二是“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是必须向党员作工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基层民主:打倒一切“土皇帝”(6)有申辩和辩护的权利党章规定的第六项权利是: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党章规定这项权利,是为了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权益,使当事人有机会向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说明情况,阐明观点;使党组织更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决定问题,防止做出错误的处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可以使其他党员受到教育,提高认识,增强团结。应当明确,辩护不是为错误辩解。辩护时,必须出以公心,忠于事实真相,以党的利益为最高原则。文革的悲剧:非法剥夺了申辩和辩护权!•2010年1月至11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41523件次,立案4324件;处分党员干部3729人,其中市厅级干部12人,县处级干部80人。湖北省纪委还通报了8起厅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7)可以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党章规定的第七项权利是: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章所规定的这项权利,是因为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是正常现象,而且有时真理在少数人手里。允许保留意见,并且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有利于通过正确方式解决党内的不同认识问题。·(8)向上级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这里所说的请求,是指党员向党组织提出的要求。例如,党员请求党组织交给自己任务或免去自己的职务;犯了错误的党员,向党组织请求给予处分或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党员对自己或别人的问题,请求组织给予调查,等等。申诉,是指党员被人揭发或犯了错误,受到审查或处分,本人不同意组织的决定或处理意见,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请重新处理的陈述。控告,这里主要是指党员受到打击、迫害、诬陷或因为揭发某些人、某级组织的缺点或错误而受到压制、报复时,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为本人伸张正义的强烈要求。•讨论:党员的权利有哪些?(关键词)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控告权作证权申诉权辩护权检举或揭发权请求权罢免或撤换权保留意见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激活党员主体意识选择权(二)党员须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党员的权利,不是为了用来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而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例如,党员在行使第二项权利“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的同时,必须履行“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的义务;又如,党员在行使第四项权利“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的时候,必须同时履行第五项义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党对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具体要求,也是检验党员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标尺。因此,只要是党员,就必须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第一,党员权利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保障。党员权利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保障,也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发挥党员作用的有力保
本文标题: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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