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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通风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但下列情况下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1、散发大量余热、余湿;2、散发烟味、臭味以及有害气体等;3、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要求;4、人员停留时间较长,且房间无可开启的外窗。机械通风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当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全面排风。机械通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用的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使用要求(包括送风参数、使用时间等)不同的房间,宜独立设置通风系统。2、散发大量余热、余湿、臭味以及有害气体的房间,一般不应与其他房间合用系统;当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应采取防止该类气体进入其他房间的技术设施。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或腐蚀性加剧;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4)放散强烈异味或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4、当周围环境较差且房间空气有清洁度要求时,房间室内应保持一定的正压,排风量宜为送风量的80%~90%;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一定的负压,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5、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管道的室内段宜为负压。6、当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室内温度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或加热措施。机械通风系统的室外进风、排风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进风口应直接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应尽量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应低于排风口。(2)进、排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进风口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3)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经过的地方(4)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与机械进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进风、排风口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5)排风管道的排出口高空排放时,宜高出屋脊,排出口的上端高出屋脊的高度一般不得小于下列规定:a当排出无毒、无污染气体时,宜高出屋面0.5m;b当排出最高允许浓度小于5mg/m3有毒气体时,应高出屋面3.0m;c当排出最高允许浓度大于5mg/m3有毒气体时,应高出屋面5.0m;(6)直接排入大气的有害物,应符合有关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排放要求和标准,不符合时应进行净化处理。(7)进风、排风口的噪声应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否则应采取消声措施。(8)进风、排风口的风速一般可按表选取进风、排风口风速(m/s)建筑类别新风取风口排风口一般性居住、公共建筑2.0~4.53.0~5.0站房,库房、机房等4.0~5.05.0~6.5风口风速应按实际有效面积计算,一般百叶风口的遮挡率可取50%。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其通风换气量应按以下原则确定:a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同类型房间的空调所需新风量。b当采用全面排风方式消除室内余热时,通风量应按下式确定:)(337.0spttQLL——通风换气量(m3/h)Q——室内显热发热量(w)pt——室内排风设计温度(℃)st——送风温度(℃)c当采用全面排风方式消除室内余湿和其他有害物质时,应根据余湿量、有害物质的散发量和送排风含湿量差、含尘浓度差等,以及房间有害物质的允许值,通过平衡计算或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等提供的换气次数,确定所需通风量。d局部排风量宜按排气罩口面积和所需风速计算确定。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排风的建筑物,应按下列要求设置补风系统:(1)应首先采用自然补风,包括利用相邻房间的清洁空气进行自然补风。(2)当自然补风达不到要求时,宜设置机械补风(送风)系统。(3)每天运行不超过两小时的机械排风系统,可不设机械补风(送风)。(4)人员停留区域和不允许冻结的房间,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冬季宜进行加热,并满足室内风量和热量的平衡要求。(5)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换热器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室外计算温度:A一般采用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B用于补偿消除余热、余湿的全面排风耗热量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6)夏季为消除余热来计算通风量时,新风温度应采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仅用于消除余热的通风系统,当采用直流系统时,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或装置。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应≥12次/h。排除有爆炸危险气体的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本文标题:通风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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