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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主讲人:吴立志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第一章中国律师制度概述•本专题目录•一、旧中国的律师制度•二、新中国的律师制度一、旧中国的律师制度(一)中国古代律师制度(二)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三)民国时期中国律师的代表人物二、新中国的律师制度•(一)新中国律师制度的萌芽•(二)新中国律师制度初创的艰难时期•(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复兴第二章西方主要国家律师制度•目录•一、英国的律师制度•二、德国的律师制度•三、法国的律师制度•四、美国的律师制度•五、日本的律师制度一、英国的律师制度•(一)英国律师制度的沿革•产生于13世纪,有初级律师(大律师或出庭律师barrister)与专门律师(小律师或事务律师solicitor)之分。•15世纪中期,为培养律师人才,先后在伦敦设立了4所传授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的学院:林肯律师学院、格雷律师学院、内殿律师学院、中殿律师学院。一、英国的律师制度•15-17世纪前半期,律师学院具有以进行法学教育为主的大学的性质,重视宗教和道德教育,并且开设有历史、圣经、音乐等教程。•法学教育富有实践性,如“假设案例讨论会”(类似于模拟法庭)和“讲解案例”是代表性的方法。•到16世纪中期法律书籍已很普及。律师学院从该世纪后半叶起已丧失教育职能,到18世纪初变为单纯的律师自治组织。一、英国的律师制度•(二)律师资格的授予•1、专门律师资格的授予•2、皇家律师资格的授予•3、初级律师资格的授予•(三)律师的业务•1、专门律师的业务•2、皇家律师的业务•3、初级律师的业务二、德国的律师制度•(一)德国律师制度的沿革•于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建立了早期的律师制度。分为辩护律师和庭外律师。•1781年,普鲁士的腓特烈大帝实行“一元制律师”制度,确认律师是独立的自由职业者等基本原则,1789年制定第一部《律师法》。•1958年通过《联邦律师条例》,1959年10月1日生效,并废止各州的有关法律。•1973年,联邦律师协会颁布了《律师准则》。二、德国的律师制度•(二)德国律师资格的取得•1、专业条件•2、国籍•3、年龄•4、律师资格的审批•5、宣誓•6、职业限制二、德国的律师制度•(三)律师业务•1、法律咨询•2、诉讼代理•3、法庭辩护•4、其他业务•法律顾问、税务顾问、审计人、公证人三、法国的律师制度•(一)法国律师制度的沿革•法国的律师制度是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1789年,在法国第一次制宪会议上,就明确规定:从被告人被追究犯罪时起,就允许辩护人介入参与诉讼的法令。•1791年法国宪法第9条:案件从预审开始就“不得禁止被告人接受辩护人的援助”。•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把辩护权、辩论原则和律师制度加以确认,规定被告人应自行选择辩护人,否则由法官代为选择。三、法国的律师制度•(二)法国律师资格的取得•1、专业条件•法学硕士学位;律师资格考试证书;实习•2、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3、国籍•4、年龄三、法国的律师制度•(三)法国律师的业务•1、诉讼业务•2、非诉讼业务四、美国的律师制度•(一)美国律师制度的沿革•美国独立后,律师制度成为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早期重要从事刑事诉讼,后来范围日益广泛。•美国独立后一段时期没有法律院校,美国律师去英国的律师学院学习法律知识。•1784年诞生第一所法律院校,到1850年,发展到15所,法学院成为律师的主要渠道,直到现在,经过法学院的学习是美国人取得律师资格的必经之路。四、美国的律师制度•在美国,律师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到克林顿为止,已有24位总统为律师出身,国务卿、州长、部长也大都是律师出身,美国的法官则全部是律师出身。•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律师法典。•美国律师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堪称英美法系国家的典范,为美国社会的现代化、法治化和民主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四、美国的律师制度•(二)律师资格的取得•1、学历制度•2、考试制度•3、品行考察制度•4、年龄和籍贯•(三)美国律师的培养方式四、美国的律师制度•(四)美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1、律师业务逐步向外国开放以促进国际交流活动;•2、一部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逐步向公司化、大型化发展;•3、律师业务日益向非诉讼化发展;•4、大型律师事务所开始采用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开展业务。五、日本的律师制度•(一)律师制度的沿革•日本在明治维新(1868年)以后,引进了西方的律师制度,起源于1872年《司法职务定制》所承认的代言人,他们可以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1876年,司法省制定《代言人规则》、《代言人考试章程》。•1880年,日本政府修改《代言人规则》,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1893年制定第一部《律师法》,开始将代言人改为律师。五、日本的律师制度•(二)律师资格•在日本,取得律师资格要经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此外,还必须到司法研修所学习两年。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三)律师组织•1、律师会•2、日本律师联合会•(四)法律事务所(日本律师的执业机构)第三章律师和律师执业•目录•一、我国律师的概念和种类•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三、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四、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我国律师的概念和种类•(一)我国律师的概念•1、《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特点•资格性、社会性、专业性、服务有偿性、平等性。一、我国律师的概念和种类•(二)我国律师的类型•1、根据律师身份不同来分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与特邀律师•2、根据律师活动领域的不同分类•军队律师、政府律师•3、根据业务范围不同来分•普通律师与专业律师•4、根据专业技术职称来分•一、二、三、四级律师和助理律师,一、我国律师的概念和种类•前二者是高级律师,三级律师为中级律师,四级与助理为初级律师;各级律师都有相应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的要求,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试行晋级制。兼职律师不作律师职称评定。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一)我国律师资格的取得•实行双轨制,即考试合格授予制和考核批准授予制。•(二)律师执业•1、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律师法》第8条)•(1)具有律师资格;•(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3)品行良好。律师执照经申请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颁发。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2、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第7条)•(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3、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第6条)•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申请的审核与批准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4、律师执业范围(第28条)•(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三、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一)律师从业限制•1、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不得兼职执业律师•2、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3、公司、企业的在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4、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律师执业•5、曾担任法官、检察官身份的律师的从业限制三、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二)律师执业回避•1、律师执业回避概述•《民事诉讼法》45条和《刑事诉讼法》28条均有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自行回避的规定,但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问题没有规定。•2、律师执业回避的主要因素•(1)律师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为近亲属;三、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2)律师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为解脱不久的原同事、上级关系;•(3)律师担任的其他工作与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4)律师和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是私交深厚的朋友、邻居关系。四、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第3条)•1、遵守宪法•2、遵守法律•3、接受合法的委托,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原则•(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四、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四)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原则•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当事人监督•(五)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1、律师依法代理诉讼和辩护的意见还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2、律师依法执业到社会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尚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3、损害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行为不会受到任何责难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师执业的权利•1、律师的法定权利•(1)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2)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的权利(33条)•(3)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的权利(34条)•(4)调查取证的权利(35条)•(5)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6)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7)拒绝代理或者辩护的权利(32条)•(8)人身权利不受侵害(37条)•2、律师的继受权利•(1)一般代理权•(2)特别代理权(民诉法59条)•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代为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提起反诉、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二)律师执业承当的义务•1、法定义务•(1)保守秘密的义务•(2)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3)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4)律师必须和应当承当的其他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律师必须承当的义务•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义务•应当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秩序•依法纳税的义务•加入律师协会的义务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5)律师不应当实施某些行为的义务•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或改变、毁坏、隐藏证据;•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行贿;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为不利于当事人之行为;•不得接受与己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或者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携带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与案件有关的信件或信息;•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五、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2、其他义务•(1)律师的近亲属担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律师就不应当到近亲属所供职的执法机关代理诉讼和担任辩护人。•(2)律师不应当接受自己并不熟悉的领域的律师事务或无把握代理和辩护的案件。•(3)律师承办业务,不得因案件影响不大,或者案情复杂而工作量大或者财产标的额小而借故推却,去争揽大案和收益高的经济案件,不论大案、小案、难易程度均应一视同仁。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目录•一、律师事务所概述•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三、律师事务所的种类•四、境外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一、律师事务所概述•(一)律师事务所的沿革•从“法律顾问处”到“律师事务所”•(
本文标题:律师实务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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