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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摩托车基础知识机动车power-drivenvehicle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电动巡逻车三轮摩托车基础知识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基础知识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三轮摩托车基础知识•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1、标准名称:正三轮摩托车•2、标准型号:LZX110ZK-3XG150ZH-2三轮摩托车基础知识•VIN代码:LZSHCHLHXXXXXXXXX三轮摩托车基础知识•发动机型号:•ZS152FMH-3:老年车110型•ZS152FMH-6:正三110型•ZS156FMJ:125型•ZS162FMJ:150型•ZS162FMK:175型•ZS163ML:200型发动机常识•发动机分类•按档位:国际档、循环档•按排量:110、125、150、175、200型•按启动:脚启动、电启动•按冷却:风、油、水•按点火正时:链条机、顶杆机。•按外观:颜色、外形。•按离合:手动,自动。•发动机参数•排量、功率、传动比三轮摩托车基础知识•车辆主要构成环保机三轮摩托车的构成和主要参数•外形尺寸/额定功率/轴距/轮距/制动方式/最大载质量/整备质量。•下线检测•制动力/制动力平衡/大灯光照强度/光照位置/排汽污染物/最高车速、加速性能/车速表校核/起动性能/前后轮载货摩托车公告•公告是怎么回事•车辆行业特有一种管理方式,重在控制安全事故。•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按国家要求的固定方式,将相关技术文件和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一并上传国家法改委,由抟专家组进行审核并通过后、在网上发布,方能生产和上户。•目前专家组一月审核一次,国家两月在网上发布一次主要政策法规•摩托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排放一致性要求•GB14621-2002•GB14622-2002•国家强检要求•新版合格证要求•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宣贯教材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宣贯材料二零零五年九月排放达标方案•1、国家环保局强制推行《机动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4622-2002•HC:1.5g/km;NOx:0.4g/km;CO:7g/km.•怠速法:GB14621-2002•HC:800*10-6已烷当量;CO:3.8%排放达标方案•2、国家如此要求的意义•空气:N2;O2•人生存的基本要素:水,O2•大气层与溴氧层:紫外线;气温.•排放气体的危害:CO/HC/NO排放达标方案•3、公司执行国家政策之措施•集团:环保发动机,氮氧化物目前不合格•公司:⑴环保发动机•⑵环保发动机+三元催化消音器•⑶二次补气+三元催化消音器•4、目前公司正在开发方案•电控节能静化系统排放达标方案•5、措施之核心内容•1、组合阀:通用•接化油器接头接消音器接小空滤器排放达标方案•2、触媒转化器:3132MC;3099MC•3132MC:直径35,长100mm•3099MC:直径43,长75mm附录三:实施摩托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规程的规范性要求一、关于检测机构和检测报告1.摩托车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必须由国家发改委(包括原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摩托车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其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申报公告产品的依据。2.摩托车产品检验机构对摩托车检验要严格执行原国家经贸委2001年12号公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摩托车检验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经国家发改委授权后方可进行扩项检验工作。4.摩托车检验机构应严格采用并实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组织宣贯工作。5.摩托车检验机构除对国家主管部门外,其企业受检产品的检验结论、检验数据、以及有关涉及受检单位的任何情况不得向第三方透露。6.摩托车检验机构应按统一的标准收费,不应随意调整价格。收费标准向检测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核准7.检验机构出具的强制性检验报告其格式应统一,书写要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标准化法规定要求,并负责将检验报告上传或刻录光盘上报。8.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结果。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具体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允许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9.检验报告使用代码章和检验报告专用章。检验结论应有检验报告专用章,车辆照片应有检验机构钢印。10.检验报告的照片应与送检样车一致,由承检单位定点拍摄。照片应为无背景正左侧450实物照片。11.在保证试验样车与其他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的标准、检验内容和要求亦无变化时,各摩托车检验机构之间的报告可相互认可。12.检验机构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保存原始试验记录及各种相关图象资料不少于两年,试验样车、样机保存到公告发布之日。二、一般检验要求1.所有涉及强制性检验的项目,一旦其依据的技术标准或规则发生变化,应自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或新规则进行检验,对申报资料按新标准或新规则的技术要求进行审查。2.车辆尺寸、质量参数的生产公差以及同一车型的相关规定应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要求。3.当企业采用现行标准没有要求的新技术,其特性无法用现有手段进行判定时,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资料,以证明该性能不低于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经技术委员会组织论证后方可采用。4.定型试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5.在结构、功能及状态不变的情况下,被检验产品(包括整车及部件)的技术参数为数值范围时,一般按照最大和最小两种情况进行检验,特殊情况增加中间状态、或者选择一个极限值进行检验,但应给出说明,经技术委员会同意。6.申报新产品需提供以下资料:6.1车辆新产品申报表;6.2产品定型可靠性检验报告,非基本型则提供原基本型可靠性检验报告;6.3产品强制检验报告;6.4发动机定型报告;6.5全套产品图样;6.6产品照片;6.7开发过程说明;6.8产品规格参数表;6.9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7.摩托车产品同一型号选装部件规定如下:7.1对摩托车的颜色、贴花(式样、花色、位置)、导流罩、两侧护板、挡风板、保险杠、货筐、前(后)货架、尾箱、靠背属于非性能、结构变化的产品,应视为同一型号,无需申报;7.2增加型式相同的发动机(指实际排量、冲程数、气缸数、气缸布置、缸径与冲程、配气机构、冷却方式、变速器型式无差异)视为同一型号,进行相应试验;7.3增加制动器型式、制动器操作方式视为同一型号,但应进行相应试验;7.4增加发动机起动方式、轮辋型式发生变化视为同一型号,无须试验和申报;7.5增加后视镜型式视为同一型号,应进行相应试验;7.6增加灯具型式视为同一型号,应进行相应试验;7.7增加反射器型式视为同一型号,应进行相应试验;7.8增加电喇叭型式视为同一型号,应进行相应试验;7.9增加光信号装置型式视为同一型号,应进行相应试验;7.10增加单缸单排或单缸双排消音器,应进行相应的试验。目前同一型号增加项目不得超过3项(含3项)。8.车辆类型、三轮车有无驾驶室、发动机型式与布置、传动系统和油箱发生变化不能视为同一型号。9.同一型号产品增加发动机时应提供以下资料:9.1更正、扩展申请表;9.2新增发动机装车后的强检报告(排放、噪声、油耗、无线电干扰和车辆标志5项),增加视同发动机时可免于提供该报告;9.3由摩托车检测机构出具新增的发动机定型试验报告(涉及老报告时由原检测机构出具相应的发动机报告确认单);增加视同发动机时可免于提供该报告;9.4提供协议书或购销合同(使用中外联合商标或合资企业的境外商标);9.5其它需提交的佐证材料。10.同一型号产品增加制动器型式或制动操作方式时提供以下资料:10.1更正、扩展申请表;10.2增加制动器型式或制动操作方式后的制动性能强检报告;10.3全套产品图样(与新产品同时申报时只提供有关不同的图样);10.5其它需提交的佐证材料。11.同一型号增加灯具应提供以下资料:11.1更正、扩展申请表;11.23项强检报告;11.3产品图样(与新产品同时申报时只提供有关不同的图样);11.4产品规格参数表;11.5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11.6产品开发过程说明;11.7产品照片(局部或整车照片);11.8其它需提交的佐证材料。12.同一型号增加后视镜型式应提供以下资料:12.1更正、扩展申请表;12.2增加后视镜型式的强检报告;12.3全套产品图样(与新产品同时申报时只提供有关不同的图样);12.4产品照片(局部或整车照片);12.5其它需提交的佐证材料。13.同一型号增加反射器型式应提供以下资料:13.1更正、扩展申请表;13.2增加反射器型式的强检报告;13.3全套产品图样(与新产品同时申报时只提供有关不同的图样);13.4产品照片(局部或整车照片);13.5其它需提交的佐证材料。14.同一型号增加电喇叭型式应提供以下资料:14.1更正、扩展申请表;14.2增加电喇叭型式的强检报告;14.3全套产品图样(与新产品同时申报时只提供有关不同的图样);14.4产品照片(局部或整车照片);14.5其它需提交的佐证材料。15.同一型号增加光信号装置型式应提供以下资料:15.1更正、扩展申请表;15.2增加光信号装置型式的强检报告;15.3全套产品图样(与新产品同时申报时只提供有关不同的图样);15.4产品照片(局部或整车照片);15.5其它需提交的佐证材料。16.同一型号增加单缸双排或单缸单排消音器应提供以下资料:16.1更正、扩展申请表;16.2整车配装单缸双排或单缸单排消音器的噪声、排放和经济车速油耗强检报告;16.3全套产品图样(与新产品同时申报时只提供有关不同的图样);16.4产品照片(局部或整车照片);16.5其它需提交的佐证材料。17.同一《公告》序号生产企业内(指同一生产地,下同)车型商标转换应按新产品进行申报,应提供与新产品相同的资料。注意:两种型号车型应为同一《公告》序号生产企业生产,除商标不同之外,各种技术参数及外观不得有任何变化。18.发动机视同(仅限于发动机增加商标)由各生产企业自行申报,除商标不同之外,各种技术参数不得有任何变化,增加的商标仅限于本公司所使用的整车商标。19.发动机生产企业应为《公告》内整车企业中已通过延伸检查的发动机生产企业。20.对系列车型检验时,由承接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法规、标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决定是否免做试验或替代试验,同时出具免检报告。对其中每一车型来说,实际检验项目数与免检项目数之和应等于23项。21.强制性检验标准、定型试验规程及规范性要求未涉及的情况,需由摩托车技术委员会出具意见,检验机构规范执行。22.《公告》中产品参数更正的检验22.1涉及行政审批的更正内容不在此列,如:商标、WMI代码、企业名称、注册及生产地址等;22.2凡涉及强检项目的参数更正必须提供相应的强检报告,如:制动方式、制动操纵方式、外廓尺寸、VDS、发动机生产企业等;22.3整备质量、额定最大载质量的更正:轻便摩托车不大于5kg、二轮摩托车不大于10kg、三轮摩托车不大于20kg时,应提供对相应参数变更的说明报告。由小变大且整备质量、额定最大载质量超过上述限值或总质量超过上述限值的应提供相应的制动性能报
本文标题:三轮摩托车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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