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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政办〔2009〕46号合政办〔2009〕46号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合肥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经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制订的《合肥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2-合肥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市经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为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非煤矿山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市非煤矿山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以技术改造、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着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我市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整治目标。到2011年底,专项整顿治理基本达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依法合规、工程设计科学规范、工程建设质量合格、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矿山建设及生产经营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工作目标。二、治理对象1.不符合国家、省行业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矿山;-3-2.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备案的矿山,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矿山;3.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以探代采和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4.同一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同一区域垂直重叠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列入资源整合范围、在大矿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的矿山;5.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山;6.在建、改扩建矿山未达到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山;7.工艺设备、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家、省相关标准的矿山;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整改到位,或整治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9.证照不全或相关证照已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10.其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治理的矿山。三、治理重点(一)整顿的重点。1.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2.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3.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矿山;-4-4.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档案资料不全的矿山;5.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二)关闭的重点。1.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矿山;2.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最低矿产资源储量及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4.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5.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四、时间安排1.2009年9月—2009年11月,由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逐个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并将排查结果于11月25日前上报市安全监管局。2.2010年6月底前,经排查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山,必须关闭到位;2011年底前,经排查确定为技改扩能的其他矿山,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五、主要措施(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市政府建立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5-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将整顿治理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具体矿山;并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二)联合执法,合力监管。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合力监管机制。市经委负责依法履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督促矿山企业淘汰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工艺设备、生产技术。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顿治理非煤矿山,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定矿山从业人员资格及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矿山,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治理,或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检查非煤矿山采矿许可情况,对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未经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新建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6-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治理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企业。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整顿治理的相关工作。(三)严格要求,确保整顿治理到位。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关闭矿山的动态监管,确保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四)规范程序,严格矿山项目建设。矿山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履行相关手续,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及工程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依次通过环保、安全等专项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正在基建、无正规设计的矿山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做工程设计。市经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要严格按规定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五)加强宣传,取得全社会支持。凡列入专项整顿治理的非煤矿山,都要在媒体上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非煤矿山整顿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核查,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7-(六)制定政策,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非煤矿山整顿治理的资金扶持、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的退出机制。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煤矿山整顿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9月20日前报送市安全监管局(联系处室: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3537758)。-8-附件:市政府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召集人:卢仕仁(市政府)第二召集人:刘国华(市政府)方正杰(市安全监管局)成员:金成俊(市经委)牛和湘(市发展改革委)张华(市公安局)杜亚宏(市监察局)王世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敏(市国土资源局)查晓村(市环保局)杨锐(市工商局)张俊平(市林业局)吴文凡(市安全监管局)陈刚(市财政局)戴建军(市总工会)张开明(市供电公司)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吴文凡兼任办公室主任。-9-主题词:经济管理非煤矿山整顿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9月8日印发共印90份
本文标题: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合肥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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