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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有关事宜指导意见为了落实关于实行《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抵押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减少林地的破坏,加强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的管理,更好地使工程临时占用林地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位置选择、施工前、施工中、使用结束后如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提出要求,下面对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二、加强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为了有效的管理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各林业局资源科从设计开始,就要指导用地单位,按照要求选择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森调队要按照指导意见进行森调设计,使用林地可性报告中要提出要求,使用地单位有章可循,按照森调设计要求进行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位置选择,用地单位按照要求施工,使用结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三、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位置选择。工程临时占用林地2的位置选择时,要在保证工程需要的基础上,选择山坡地(对取料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砂场、取河卵石等)。尽量选择无林地,或林相较差,郁闭度低的地块,取料场土方开挖中,应做到坡地改平地。要考虑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使用后是否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兼顾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难易程度和恢复生产条件的造价情况。四、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在施工前、施工中和结束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措施。1、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施工前要求。按照森林调查设计和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要求,资源科要组织现地拨交,全面掌握占用林地的范围,防止超范围占用林地,最大限度的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工程占用林地获得批复后,用地单位要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林木采伐。为有效地避免越界占地,采伐时要保留周边木桩的标记和占用林地范围的外边界的砍号树木,钉立小班桩,标注小班号、地理坐标等因子。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森林资源勘察外业边界挂号木标志,在审核(批)的占地区域内占地,严禁少批多占,批甲占乙,未经审核(批)违法占地。2、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施工中要求。用地单位在施工中要注意保护森林、保护生态环境。林业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应做到如下:(1)在工程施工中尽量不破坏临时占地区域的表层植3被和表层土壤,以利于自然恢复。(2)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施工需要取料时,应做到先剥离表层土20厘米,单独堆放;一是取料用土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平整,最后回填表层土。二是需要挖下层生土,施工结束后,先回填生土,并进行平整后,再回填表层土。禁止不分层取土和将下层生土就近堆放到临时占地区域上。(3)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取料场土方开挖中,应做到坡地改平地,防止平地开挖变大坑。同样,应做到先剥离表层土,单独堆放,最后回填表层土,尽量减少开挖面积。3、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施工后要求。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主要分取料场、弃土场、施工便道、施工驻地等临时占地。确保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按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资源科要按照要求监督用地单位,保证在临时占用林地使用中,按照要求施工。先由用地单位按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再由林业部门恢复森林植被,具体措施如下:(1)地貌恢复,需要扰动地表层时,把表土层单独堆放,在回填与地貌恢复后在放置到表层土,达到种植条件,地表土层达到20厘米以上。森林植被恢复的调查设计及造林由林业部门负责。(2)取料场面积较大的,进行平整后,地表土回填不够,可采用穴状客土回填,可采用行间距是2米×2米,穴的规格为长50厘米×宽50厘米,深度25厘米,进行穴状4客土。(3)经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根据上述要求,组织林业有关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造林设计并造林,通过营林部门验收合格,林地交付林业局管理。
本文标题:工程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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