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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成员退出制度第一条学生会成员正常退会截止时间为从完成全部学业之前,其余时间可自愿退会。第二条学生会一切成员均享有在遵守原则和程序下,提出辞职或退出的权利。第三条所有提出辞职或退出的成员都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形成书面申请,并须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辞职或退出,辞职申请需进入学生会人员档案。第四条辞职规定(一)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辞职,须由本人向团委书记递交书面辞呈,经校团委审查批准和学生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后,方可离任。(二)部长级成员辞职,须向分管主席递交书面申请,经主席团会议讨论批准后方可辞职,人力资源部需及时协调干部值班表、干部信息表情况,部长级退出消息公布后,所有信息更新不得超过二天。(三)委员辞职,须向部长递交书面申请,经部门例会讨论批准,并报分管主席批准后,方可离任,所在部门需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备,人力资源部每月集中提交人员流失报告。第五条成员拒绝提交辞职申请,又不履行部长级职责的,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的方案》有关要求,予以免职,人力资源部每月集中公示干部调整通知;第六条学生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应当进行问责,问责方式包括: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免职。(一)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规定,不坚决执行组织的基本决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妄议组织决议,散播不实言论,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在工作中有关事项不如实上报甚至隐瞒不报的;(四)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负责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五)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工作不作为、庸懒散拖,群众意见较大的;(六)品行不端,违反校规校纪、违背道德标准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学生会成员进行问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考察核实:各组织在对学生会成员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学生会成员应当问责的线索,要进行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并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二)提出问责建议:经考察核实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学生会成员管理权限由所在组织负责人提出问责建议。(三)谈话:所在组织主要负责人与问责对象进行谈话,听取问责对象意见并做好相关思想工作。(四)组织决定:对于部长级成员,主席团需召开会议集体审议做出问责决定,并报同级团委备案,各学院分会干部的问责决定需同时报校学生会办公室备案。对于委员,所在部门部长级需召开会议集体审议做出问责决定,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五)问责对象涉及主席团成员干部,经考察核实后,由学生会主席报同级团委,主席会同团委指导老师商议后提出问责建议,并报团委书记审议决定;重大事项需报上级党委决定。第八条成员辞职或退出后,应注意保护学生会隐私,不得泄露任何信息。成员中途退出者,如对学生会无特殊贡献,取消学分申请及各项评优资格。
本文标题:学生会成员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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