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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法》广告不得出现的内容一、《房地产广告法》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虚假、夸张、含糊等欺诈、欺骗性质的内容,主要包括:1、不得含有风水、占卜、金脉、龙脉等封建迷信内容;2、对房地产项目不得使用抽象的、模糊的、绝对性的、不符合实际的词语描述;3、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家、独一无二、尊、极、豪、顶等夸大描述房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4、不得使用旺铺、名盘、黄金地段等含糊描述房地产项目地理位置的词语及其类似的词语;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明房地产项目与某一特定区域的距离;5、不得使用热销、抢滩、抢购、火爆、包租、甩卖、零月供等含糊描述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6、不得使用投资回报、潜力升值等描述房地产项目价格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7、不得使用起价、最低价、超值等描述房地产项目价格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8、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而进行形象宣传,不得载明涉及预售的相关内容,并需相应说明;9、不得出现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在广告中明示投资回报的内容;11、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礼品抽奖金额超过5千元的内容。二、《房地产广告法》第七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车位使用权)的,在广告中不得出现,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第十条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力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三、《房地产广告法》1、不得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2、极品两字不能用:《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不能使用;3、对“大东亚”等含有殖民色彩、伤害民族感情的不得使用。4、XX楼王、“绝版户型”、“最低价XX元”“XX价抄底”、“XX价起”、“绝版”、“无可替代”不得使用。四、《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徵、国歌;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民的名义;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N+N、百变户型、灵动户型、多变户型、灵动户型,都不能出现在报版户外等广告上
本文标题:《房地产广告法》广告不得出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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