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等规定,我关制定了《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特此公告。附件: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二○○五年一月十六日2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包括封闭的保税仓库、露天的保税堆场、保税储罐等。第三条保税仓库的设立、变更、验收、注销、货物入出库、核销等海关审批、操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青岛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是保税仓库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青岛关区保税仓库业务的审批、指导、协调、监控、考核等工作。隶属海关保税仓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保税仓库业务的受理、审核、上报、实际监管等工作。第五条保税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3(一)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二)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第六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第七条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申请设立公用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仓储经营权;(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经营场所,其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企业,年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4(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交下列材料:(一)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二)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格式见附件2),申请企业应如实、认真填写,填写的内容应与其他随附材料相一致,并说明保税仓库的经营范围;(三)设立保税仓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能力证明;(五)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其中地理位置图上应当标明仓库四至范围、注明所在地街道和库区位置;平面图上应当标明露天库、室内库、库容以及消防设施、门、窗所在位置等,标注的库容应与企业申请的库容相一致;(六)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提交由主管海关认可的,年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证明材料;(七)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八)公司章程及股权结构证明书;(九)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十)《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租赁仓库的,应一并提交《租赁协议》;(十一)消防合格证书(已建成的仓库);5(十二)仓库管理制度,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的仓库财务制度;(十三)申请设立只从事仓储而无经营业务的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储存从业批准文件;申请设立有经营业务的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需要向海关提交的其他材料。前款(一)至(六)项文件应为原件,其他文件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加盖公司行政印章,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第九条对企业提出的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主管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企业不具备申请设立保税仓库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由企业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6依据前款规定作出告知,以及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设立保税仓库申请的,应当制发相应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加盖主管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第十条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保税仓库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青岛海关审批。初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守法状况;(二)拟设立的保税仓库的地理位置、面积(容积)、仓储范围和保税仓库类型;(三)拟设立的保税仓库已具备的条件;(四)设立保税仓库是否必要、可行,主管海关对设立保税仓库的意见。第十一条青岛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保税仓库的决定。青岛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保税仓库设立呈批表》(格式见附件3)报关长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见附件4);对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见附件5),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7第十二条备料保税仓库的设立、变更、验收等工作由主管海关自行审批。第三章保税仓库的变更第十三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一)保税仓库变更事项表(格式见附件6);(二)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三)变更前、后的税务登记证;(四)变更后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五)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缴纳税款能力证明;(六)保税仓库原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七)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或容积、仓储范围等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一)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7),说明变更事项、理由、依据等;(二)保税仓库变更事项表;8(三)变更前、后保税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图;(四)变更前、后保税仓库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六)变更前、后保税仓库的消防合格证书;(七)变更仓储范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十三)项的规定,提交危险化学品储存从业批准文件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八)保税仓库原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九)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企业发生变更或保税仓库申请变更的,海关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对其重新审核。由青岛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填写《保税仓库变更呈批表》(格式见附件8)报关长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制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变更后的企业不符合条件的,海关应注销保税仓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见附件9),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六条企业申请变更库址至青岛关区其他主管海关辖9区的,应向保税仓库变更前的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自青岛海关审核批准之日起20日内,由保税仓库变更前的主管海关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变更后的主管海关,进行业务交接,并作好交接记录。第十七条变更注册登记信息后重新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10)的,主管海关应同时收回原《注册登记证书》。第四章保税仓库的验收第十八条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验收保税仓库,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保税仓库验收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1),申请书应包括保税仓库基本情况、隔离设施、计算机管理情况等内容;(二)消防合格证书;(三)保税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其中地理位置图上应标明仓库四至范围、注明所在地街道和库区位置;平面图上应标明露天库、室内库、库容以及消防设施、门、窗所在位置等;(四)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名单;(五)保税仓库符合国家规划、交通、质检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六)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10第十九条主管海关对保税仓库进行初步核查后,认为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验收材料之日起20日内报请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进行验收,并随附企业的申请材料。第二十条青岛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关员对保税仓库进行验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主管海关对保税仓库进行验收。验收后应撰写验收报告。第二十一条保税仓库的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四)项规定的条件;(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符合海关对仓库的监管及海关统计的要求,能够准确及时记录每项商品的收、付、存情况,能够分别按照时间、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报关单号调取相关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仓库会计制度;(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六)保税仓库的地理位置、仓储面积或容积与海关批准的相一致;11(七)具备建立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的条件;(八)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二条设立保税堆场的,保税堆场与堆场外应建有隔离围墙,保税堆场出口处应建有大门。大门关闭时,应与隔离围墙形成一个封闭的整体。隔离围墙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总高度不低于2.5米,距离围墙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围墙可以是金属网状、金属栏栅、实体墙等式样,具体要求,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设立保税油库的,应将油库管道建筑在地上,采取有效措施将保税油罐与非保税油罐隔离,并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确保保税油库专罐专用、专线专用。保税油库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化数据管理系统,在油罐安装雷达测位仪,在管道与油罐的结合部安装流量计等装置,并与海关联网,确保海关可以对保税油库实施24小时监管。第二十四条经验收合格的,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进行注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注册登记证书》。第二十五条验收合格前,企业不得在保税仓库库房或相关区域上悬挂“保税仓库”牌匾或者作类似的宣传。12第二十六条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五章保税仓库电子账册管理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自收到《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建立“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以下简称“电子账册”)。保税仓库建立电子账册后,方可正式运营。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办理电子账册前应填写《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2)。《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办理保税仓库备案登记,一份由保税仓库管理部门留存。第二十九条主管海关验核《注册登记证书》、《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后,应向企业核发《保税仓库海关登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3),企业凭此办理电子账册手续。第三十条电子账册包括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和通关电子账册。保税仓库在备案通关电子账册前须先备案经营范围电子账册。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向主管海关申报备案(包括变更及保税仓储货物展期)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和通关电子账册,并向海关提13交《保税仓库电子账册预录入呈报表》(格式见附件14)、《保税仓库进口料件预录入呈报表》(格式见附件
本文标题: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25798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