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产品质量关系到百姓的生命与健康,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在学习产品质量法的过程中,一定要使同学们认识到产品质量的重要性,明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主客体适用范围以及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为解决产品质量纠纷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教学重点及难点]产品质量法的主客体适用、产品质量责任是本章的两大难点,也是本章的重点。[课时安排]6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含义及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表明其调整的对象为:第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第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一)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3、用户4、消费者5、受害者6、产品责任主体有两种:一是单一主体认定产品生产者为产品责任承担者,并对生产者做扩大解释,以涵盖销售者、进口商等责任人。二是复合主体认定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为责任人,并分别界定其范围。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主体规定的范围要广得多。(二)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客体即产品。对于产品质量法的适用客体,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认识。1、产品的含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同时,又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第73条同时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由此可见,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1)天然物品(2)农副产品(3)初级加工品(4)建筑工程(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6)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2、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产品质量指产品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和特征的总和。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质量术语》对产品质量的界定,“产品特性”指产品必须具备规定的、或潜在需要的性能。也即产品自身应固有的安全性、适用性的一般性能,以及可替换性、可维修性等个别性能。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根据“需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满足用户、消费者的要求,以及符合、满足的程度,产品质量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其中:合格又分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部级质量标准、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和符合企业自订质量标准四类。不合格产品包括:(1)瑕疵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产品瑕疵可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两种。(2)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未预先通知的缺陷。(3)劣质劣质是指其标明的成份的含量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符,或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产品。(4)假冒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三、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价值取向1、引导并促使企业树立强烈的质量意识。2、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3、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就确立了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此项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技术监督局,后改称为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成为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明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产品质量检验的基本要求2、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二)标准化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2、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由国家标准化组织提出,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质量管理措施。(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从性质上来讲,属于自愿认证制,其基本内容是:1、认证对象我国目前开展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主要包括电工产品、电动工具、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电子元器件、水泥、橡胶、汽车安全玻璃等产品。2、认证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参照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这就表明,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是根据国家认可的标准进行的。3、认证方式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方式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第三方认证制度。质量认证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所认可的认证机构承担。4、认证种类按照规定,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两种。5、认证原则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实行自愿认证制,即产品质量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6、认证的条件按照规定,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五)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六)奖惩制度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作为的义务1、产品应该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要求。(二)不作为的义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得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作为的义务(二)不作为的义务第四节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一、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含义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产品质量的合同责任产品质量的合同责任,亦称瑕疵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它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产品合同责任的具体责任形式: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用户造成损害的,还应负责赔偿;销售者未按该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基于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消费者、用户和相关第三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前提而发生的,而且特指的仅仅就是民事赔偿责任。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产品有缺陷;(2)有损害事实存在;(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3、产品责任的免除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4、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四、产品质量争议处理《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方式:“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标题: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25870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