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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企业注册的学问根据企业的性质、当地政府的相关法令,企业的注册也会有所不同。不过,在政府政策日益宽松的今天,只要了解了相关的法令法规,按照程序办事,你的企业很快就会成立起来。教学内容企业的注册形式企业注册的步骤一、企业的注册形式通常政府会规定几种不同的企业注册形式,例如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等。根据不同的形式,其相应的注册要求、条件、优惠措施等等也会有相应的差别。因此,创业者应当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注册,这样能节约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并且也会为将来的企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一)申请营业登记的必备条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个人,要进入市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则必须办理营业登记。1、营业登记管理的概念营业登记管理,是指对除企业法人以外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确认其营业的合法性,取缔非法经营的登记注册管理活动。营业登记有时也称商业登记。2、营业登记注册的范围营业登记注册的范围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实施作业或提供服务的外国承包商;到中国合作开发和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或经济组织;等等。3、营业登记注册的主要内容营业登记注册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号、业主姓名、分支机构隶属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4、营业登记注册程序以个体经营者的营业登记注册程序为例(1)申请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营业登记的个人或家庭,要在其所在地向当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和材料经营者的户籍证明、身分证明;资格证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只限于经营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个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协议;与帮手、学徒签订的合同(只对请帮手、带学徒的而言),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还应出具保险凭证。申请个体工商营业登记的人员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有经营能力的农村村民。退休职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的科学技术人员,停薪留职职工。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侨居我国的外国侨民。(2)审核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对递交的个体工商开业登记申请和有关证件、证明及材料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几项:字号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厂、店、铺面名称,流动经营的摊贩等没有字号名称的,这一项目不登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经营者姓名指申请人的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也应登记。住所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从业人数。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人数,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的家庭人员、帮工和学徒。资金数额。指开业时核准的注册资金。组成形式。指出资经营形式,包括个人投资经营、家庭投资经营、个人合伙经营等。经营范围。指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类别,分为主营和兼营两部分。主营为一业。兼营为与主营相近的其他业务。经营方式。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流通、服务活动的具体方式,如自产自销、来料加工、代购代销、批发、零售等等。经营场所。指厂址、店铺、门市部所在地的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以及经批准指定的摊位地址和流动经营的范围。(3)颁发执照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主管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自此获得合法经营资格,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二)企业法人的注册要求1、企业法人必须具备的个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依法成立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对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的登记管理活动。凡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都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上述企业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3、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1)企业法人名称企业法人名称一般由汉字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主通用的民族文字),构成形式分为4个组成部分: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企业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法人名称申请和核准的禁止性和特许性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全国”、“国家”字词的企业包括: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企业法人名称申请和核准的禁止性和特许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性称谓“中”或“华”)联名。如“中日友好饭店”。外商投资企业、有对外业务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可以使用外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其字号可以音译,也可以意译。外文名称的组成次序可根据外文书写习惯。(2)住所、经营场所住所又称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时住所以该地的地址注册登记。登记注册企业法人住所,主要出于两方面的需要:一是经济往来方面的需要。二是法律诉讼方面的需要。企业法人的住所是确定司法机关审判管辖和企业法人诉讼管辖的依据,也是确定登记主管机关管辖的依据。住所的确切地址,是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点。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活动场所。它是指固定的场所,包括一定的场地和经营所需的设施。如车间、店铺、货场等。(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后,获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③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④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⑤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⑥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4)经济性质即根据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民事责任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定的企业所有制形式。我国企业法人的经济性质主要有以下形式: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和乡村集体所有制)、私营、合营、外资。将经济性质纳入企业法人登记事项之一,首先在于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财产权限不同;其次在于明确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三在于为分析、研究我国各种经济形式的比例构成、发展动态提供准确的数据依据。(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指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经营方式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如采掘、制造、批发、零售、咨询、租赁、代理等等。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都是依法确定的企业的经营活动界限。在登记注册中核准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为了确立企业进入特殊市场的特殊资格。只有经审核企业的资金、场所、人员及组织机构具备了进入特殊市场的特殊能力以后,才能从法律上赋予企业进入特殊市场的资格。这样,可以从法律上保证企业具备在特殊市场上的经营活动能力,以避免缺乏能力的企业在进行市场经营活动中给国家和公众带来损失。(6)注册资金(资本)注册资金是经法律确认的企业法人经营管理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其数额即货币表现的财产额。它是企业自有的或被授权经营管理的各种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财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从实物形态上看,流动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原材料、产成品、低值设备和易耗品等。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高值工具器具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等。企业的财产经核准注册,成为注册资金。(7)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和分支机构从业人数:指企业中正式办理用工手续、常年在企业内工作的人员人数,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和常年雇用的临时工。经营期限:是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一次确认的准许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限。分支机构:是从企业法人主体中分立出去或者在企业法人主体之外设立的直属于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机构。(三)一般创业者选择的企业注册形式1、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设立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设立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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