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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2013~2014学年第1学期院(部)管理学院教研室工程管理课程名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授课专业班级管本主讲教师晋宗魁职称职务副教授使用教材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山东建筑大学教务处制2013年2月第1次课的教学整体安排授课时间:3:4第1周周2第1、2节课时安排2学时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第一章:合同管理概述,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理解、了解三个层次):了解本门课程学习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学习方法、基本要求。掌握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理解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之间的必然性。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基本内容: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这门课包括的主要内容:合同法、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索赔。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重点: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难点:同上讨论、思考、作业:课后要求同学们到建筑工程公司或到建筑工地了解建筑行业的实际知识学习一些建筑承包发包交易方式。合同在经营交易中的作用。注:可以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安排讨论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教学过程设计:授新课80分钟,总结讨论:10分钟(时间分配仅供参考)授课类型: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练习课其他教学方式:讲授讨论指导其他教学资源:教学讲稿一、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1、第2章合同法2、第4章工程招投标3、第9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二、学习该课程的要求:1、加强实践知识的学习和应用能力的锻炼。2、书本知识学会更应该会用。3、重点对作业---特别是实际应用型的作业一定要认真去做,通过作业真正学会实际的工作知识。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一、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社会关系:是自然人之间在社会活动中的一般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在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下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⑴、自然人:是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生命的人。民事权利能力是生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的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⑵、法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⑶、其他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政府部门等。2、客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⑴、物: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货币等。⑵、行为:有意识的活动,如:设计、施工等。⑶、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专利等。3、内容:是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三、代理关系:1、特征:⑴、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⑶、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⑷、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⑴、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的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第2次课的教学整体安排授课时间:3、6第1周周4第1、2节课时安排2学时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理解、了解三个层次):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合同法制定的基本过程、分类。掌握合同法的分类。理解合同法分类的方法。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基本内容: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合同法制定的基本过程合同法的分类重点:合同法的分类难点:合同法的分类讨论、思考、作业:讨论题:合同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区别是什么?注:可以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安排讨论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教学过程设计:复习10分钟,授新课70分钟,安排讨论10分钟,(时间分配仅供参考)授课类型: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练习课其他教学方式:讲授讨论指导其他教学资源:教学讲稿复习内容:1、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的三要素3、代理关系授课内容: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第1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合同法的概况:1981年12月13日制定了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制定了技术合同法新合同法在上述三大合同法的基础上修改后于1999年3月15日在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上通过并颁布实施。定名为:《合同法》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⑴、平等、自愿的原则;⑵、公开诚信的原则;⑶、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原则;⑷、依法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二、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种类:列明合同:买卖、公共事业、赠与、借款、租赁、融资、承揽、建筑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正式合同和简式合同按签署的成文分:有: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第3次课的教学整体安排授课时间:3、8第1周周6第1、2节课时安排2学时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第二节合同的订立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理解、了解三个层次):掌握要约、承诺的概念理解要约与承诺是合同组成的基本条件了解示范文本、格式条款合同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基本内容:要约与承诺的基本概念,合同的基本组成条件,示范文本、格式条款的类型。重点:要约与承诺的概念难点:要约与承诺的关系讨论、思考、作业:注:可以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安排讨论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教学过程设计:复习10分钟,授新课70分钟,安排讨论10分钟,(时间分配仅供参考)授课类型: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练习课其他教学方式:讲授讨论指导其他教学资源:教学讲稿复习内容:1、合同法的概念2、合同的概念授课内容:第二章合同法制度第2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须具备的条件:1、合同的订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⑴、当事人应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协议;⑵、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⑶、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⑷、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⑸、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⑹、形式必须合法。二、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具体形式:1、内容:(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⑴、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⑵、标的;(客体)⑶、数量;(法定计量单位)⑷、质量;国家---行业---地方---约定⑸、价款或者报酬;⑹、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⑺、违约责任;⑻、解决争议的方法。2、具体形式:常见的有两种:示范文本合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某单位或组织的限定性格式)3、合同的形式过程:是一个:要约——新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⑴、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列明合同条款以及限定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特征: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是一种法律行为;②、一旦受要约人对要约给以承诺,合同即告完成。注意的几个名词:要约邀请: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无法律责任要约生效:到达主义要约撤销: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教学讲稿要约撤回:到达之前或同时要约失效或称要约无效:下列各种情况(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约方把拒绝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⑵、承诺: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方发来的要约,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完全同意要约条件为承诺。非完全同意:即对要约的某项条款提出修改、补充、部分同意、附有条件的同意或提出新条件都不称为承诺,而是一种新要约。承诺生效的条件:①、以合理的方式:口头、书面通知或行为方式。②、在规定的期限内,要约限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期限内。③、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表示反对或要约中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以外,合同的内容以承诺为准)承诺生效后,合同最终达成协议,最终合同才能成立。第4次课的教学整体安排授课时间:3、11第2周周2第1、2节课时安排2学时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第三节合同的效力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理解、了解三个层次):理解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掌握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基本条件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基本内容:合同的生效条件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重点: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难点:同上讨论、思考、作业:注:可以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布置思考题参考资料(含参考书、文献等):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教学过程设计:复习10分钟,授新课75分钟,安排讨论5分钟,(时间分配仅供参考)授课类型: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练习课其他教学方式:讲授讨论指导其他教学资源:教学讲稿复习内容:1、合同须具备的条件2、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具体形式授课内容:第二章合同法制度第3节合同的效力一、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双方或多方自愿的基础,协商一致取得合意所订立的合同称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并产生法律效力。1、有效合同的三个条件:⑴、主体合法: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⑵、自愿真实:当事人是真正自愿、表达的意思真实。⑶、合同内容合法:所确定的经济活动必须合法,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相一致,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2、特殊合同或称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成就时生效、条件不成就就合同无效。①内容成就:可以是生效合同条件,也可以是解除合同条件。②期限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生效,超出期限终止或约定终止的时间。3、代理合同:(待定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诺才能有效力,在法律上称为效力待定合同。⑴、有效力的条件:①、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期限一个月)合同具有效力。②、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可不必追认。⑵、待定的条件: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②、合同超过代理范围③、原有代理权在代理终止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上述情况下,经代理人追认合同生效,否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④、合同的客体待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客体无权处理,经权力人追认或取得处分权合同生效。否则为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处理。二、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教学讲稿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1、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给当事人一个补救的机会:由受损方提出变更或撤销(期限一年内)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判决前有效;判决后,从开始就无效。第5次课的教学整体安排授课时间:3、13第2周周4第1、2节课时安排2学时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第四节合同的履行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理解、了解三个层次):了解合同在履行中不明或漏项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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