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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41号令修订原则一、总则新《规定》在总结原《规定》的实践经验、现实问题以及司法判例基础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遵循以下原则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一是突出立德树人要求,促进高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诚信意识。二是为高校深化综合改革提供支持,促进高校建立更加灵活的学习制度,落实高校学生管理的自主权,服务学生创新创业,着力提高培养质量。三是体现以学生为本,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尊重和保护学生利益,增补了有关赋予学生利益行为的规范操作,完善了有关学生处分和申诉的程序要求。四是着力推进高校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高校的学籍学历、学业成绩以及奖励处分等管理行为,促进高校依法实施管理。此次对《规定》的全面修订,着力增强了《规定》的针对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后的《规定》共7章68条,增加了“学生申诉”一章;对原条款,调整合并了9条,同时新增了8条;对保留的条文也多数都做了修订、补充和调整。修订内容主要涉及5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着力促进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原则与指导思想。二是落实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新要求,为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制度和改革支持,着力强化高校自我监督机制,鼓励和保障高校建立更为灵活的学习制度和适应自身特点与需要的学生管理。三是贯彻以学生全面发展为本的理念,着力依法构建新型学校与学生关系,强调高校要建立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四是回应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问题,适应改革的要求,着重规范了高校学籍管理行为,为高校依法治校提供更为具体的依据。五是推动高校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服务学生意识,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学生自觉履行义务、实现自我管理,促使学校管理更加科学化、人性化。二、修订要点及要求序号41号令条款修订级别是否新增制定内容具体要求1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应当制定新增保留入学资格办法明确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和具体办理的流程及负责部门。2第十一条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应当制定新增新生入学复查办法制定本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程序和办法,明确负责审核的部门、流程、材料及具体审核办法。3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应当制定否学籍注册、学年注册办法明确未注册期限,细化暂缓注册的条件和程序、逾期未办理手续处理办法等。4第十三条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应当制定否考核和成绩评定办法明确考核和成绩评定办法。5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应当制定否学分考核办法明确学分考核办法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的考核标准。6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应当制定部分新增跨校辅修专业、课程(含网络课程)管理办法明确校内辅修专业要求、标准和跨校辅修专科或课程的考核标准。7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应当制定新增创业、社会实践、学术成果和学分管理办法明确创业、社会实践、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于专业相关经历、成果转换成学分的管理办法。8第十七条学校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可以制定新增创新创业档案管理办法明确创新创业学分的标准和要求。9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应当制定部分新增完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业成绩记载和学籍档案管理的程序和办法。10第十八条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可以制定新增终身学习学分管理办法完善和保存学生成绩记载以及认可办法。11第十九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应当制定否制定违纪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违规违纪的标准及处罚标准12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应当制定新增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的管理办法完善学生的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13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应当制定部分新增完善转专业管理办法明确转专业的条件和要求,健全转专业公示制度14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应当制定部分新增完善转学管理办法明确转学的条件和要求,公开具体办理时间、流程、材料等15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当制定部分新增规定最长学籍年限和学业要求明确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和学业要求,休学创业最长年限、参军入伍最长年限16第二十五条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应当制定否休学复学管理办法明确休学次数和期限,明确复学期限和复查审核标准17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可以制定新增制定灵活的学习制度建议制定灵活的学习制度,简化休学批准程序18第三十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应当制定新增个人申请退学办理办法明确个人申请退学审核办理程序19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应当制定新增明确退学学生离校期限20第三十三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应当制定新增明确退学学生的证书问题21第三十二条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应当制定新增制定学生提前毕业的考核办法明确提前毕业学生考核要求和后续毕业手续。22第三十三条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应当制定否结业换证管理办法明确结业后是否可以补修换发毕业证书,时间期限和具体要求23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应当制定新增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社团登记、日常管理以及年检制度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社团登记、日常管理以及年检制度24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应当制定否25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可以制定新增制定公约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26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应当制定新增完善表彰奖励、研究生推免、奖助学金、公派留学等工作推荐遴选办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27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八条应当制定部分新增完善学校处分办法1.处分程序要求。2.处分决定书内容及送达方式和时间的要求。3.处分解除期限要求。28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五条应当制定部分新增成立申诉委员会,完善申诉管理办法1.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2.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29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应当制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纪律处分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纪律处分规定》
本文标题:教育部41号令修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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