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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营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就学和正常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财[2001]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二、资金来源第二条“中小学贫困地区助学金”(以下称“助学金”,按照财政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主要从各级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统筹解决。省财政从2002年起在省级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助学金”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助学金”。第三条中央和省财政扶贫资金根据《山东省农村“十五”扶贫开发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农村中小学贫困生给予适当支持,开展扶贫助学活动。用于扶贫助学的扶贫资金按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吸收其他社会财力以增加“助学金”的数额,扩大受益面。三、发放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助学金”主要用于抵减贫困学生的杂费、课本费以及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以资助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第五条助学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杂费、书本费、寄宿生活费而未入学和可能辍学者。第六条下列人员优先享受“助学金”资助⒈因灾和家庭经济困难失学的儿童、少年;⒉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女性学生;⒊列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对象的居民子女;⒋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贫困农民子女;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四、发放办法第七条申请“助学金”,由申请资助人或监护人写出申请,陈述理由,交就读学校审核评定,对个别情况不明的,应经调查后再定,原则上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评定资助对象和数额,并报助学金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学校应及时落实资助政策,保证学生入学,不得因学生交不了杂费、课本费、寄宿生活费等而拒绝学生入学。五、管理和监督第九条为切实加强制度的实行,市教委负责落实到校,成立市财政、市教委和市扶贫办负责人的组成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具体负责“助学金”的统一管理、使用等工作。市教委负责具体落实到校,学校通过认真调查摸底,负责落实到学生,但不直接提现金发给学生本人,享受助学生的名单和数额,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助学金”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及金额学校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第十一条针对贫困程度不同的学生,相应设立不同等级的助学金。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并按上级要求,设立相应不同等级的助学金。每学期每人资助额:小学为500元、600元、700元,并按上级要求,按期报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十二条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和审计制度,市教委、市财政等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对学校的“助学金”申报、发放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第十三条凡在“助学金”申报、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款项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校当年申请“助学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校长和有关人员予以处罚。
本文标题:沈家营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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