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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概述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12月6日由国务院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对于旧的《条例》,除了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出修改和调整条文的顺序之外,有实质性修改的内容涉及24条,其中新增加了3条。修订的内容占《条例》全文的36%。修订内容扩大适用范围1调整认定范围2简化相关程序3提高待遇标准4减少企业负担,增加社保基金支付5扩大适用范围原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为什么要扩大适用范围?一、起到“减压阀”作用。在提高保险待遇和增加社保基金支付的同时,通过扩大参保主体来减轻社保基金周转压力。(找一张减压阀图片)二、为了解决新增的这六类群体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历史遗留问题。三、与《社会保险法》接轨《社会保险法》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原条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新条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调整三处内容(一)对事故作出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这就意味着如果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即使受伤了也不能算工伤。(二)将员工上下班途中乘坐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受到的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三)员工上下班途中由于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案例2008年,唯冠公司员工陈某,下班的路上不小心被一辆自行车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经交警认定,自行车车主邓某负事故的全责。陈某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保局以自行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点评:工伤保险认定范围的扩大,体现“以人为本”精神,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今后,类似于陈某遭遇的患者,可以寻求工伤保险途径来维权。工伤认定情形的汇总(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未变动)(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调整不得认定工伤范围原条文(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新修订(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总结:新条例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到可以认定工伤范围。意味着,像员工打架、过失致人重伤等,现在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调整的原因(避免法规与法律的冲突):为了与《社会保险法》进行衔接《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简化相关程序原条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新条例在原文基础上增加: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提高待遇标准(一)提高工亡补助金标准;(二)提高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提高工亡补助金标准原条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东莞:1340元/月×60个月=80400元;深圳:4205元/月×60个月=252300元;云龙县:520元/月×60个月=31200元。新修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思考:全国范围内“同命不同价”是否合理按照新标准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109元/年×20年=382180元修订后的标准比东莞现有的标准足足高出301780元(4.8倍)。新条例实现“同命同价”国务院此次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将消除地区差距,实现全国“同命同价”。“缩短贫富差距”——是今年两会热议的议题之一。(二)提高伤残补助金标准新条例: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作了调整。一至四级上调3个月;五至六级上调2个月;七至十级上调1个月。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基金支付新条例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做一份对比表)行政复议/诉讼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旧条例无此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旧《条例》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意味着被判刑坐牢的也可继续享受在判刑前已经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例分析——刘汉黄讨要工伤赔偿遭拒刀捅3名高管2008年9月,刘某在大朗展明公司进行冲床机器作业时被轧伤,致右手掌被截肢。2009年3月,法院一审判处展明公司赔偿刘某16万余元。但由于该公司拖延支付赔偿款。刘某用弹簧刀行刺3名高管,结果导致两死一伤。2009年11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刘汉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工伤认定申报程序一、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书》;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4、伤(亡)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5、事故见证人证言原件(证人签名按指印并附其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旁证材料原件(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6、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伤(亡)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7、其他具体情况请参照《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二、办事程序:1、用人单位根据属地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经办人员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保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4、社保部门在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和受伤职工。三、办理时限:经审核资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别注意事项: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案例:顶东公司花钱买教训2010年2月17日,顶东公司的员工刘某在上班途中乘坐的一辆摩托车失控撞向马路花坛,导致堕车头部受伤。医生为刘某进行颅骨修补手术,共住院治疗3个多月。期间,一共花费医疗费约87000元。但是,顶东公司直到5月底才向社保分局申请工伤认定。最终,社保分局仅向顶东公司报销的医疗费1534元。顶东公司花了85000多元买了经验教训。企业如何应对新修订的工伤条例一些企业主抱怨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但是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是社会发展趋势。新条例对企业经营成本有一定增加是事实,但是采取适当应对措施上述增加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将是可以转移的。新条例提高和增加的赔偿金额,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不会直接加重企业负担。当然,如工伤保险费率普遍提高,必然会给每个企业增加一定成本,但是这些成本应该是企业可以承受的,增幅是有限的。一、尽量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新条例加重了未参保的处罚根据新《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除了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外,并增加规定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不要因小失大,省小钱、花大钱。二、加强工伤防范意识尤其是工伤事故频发的企业,更要注重为员工进行上岗培训、配备劳动保护器具。三、社会保险与商业意外险向结合目前,保险公司为企业推出多种不记名的团体意外险。在保险期间可更换人员或增、减人员。作用:(1)弥补工伤保险待遇的不足;(2)克服员工流动性大给企业带来的损失;(3)无形间增加了员工福利。东莞市社保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最新资讯(2011.3)调整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调整方案为:从今年1月1日起,对去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和今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进行伤残津贴调整。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高级职称工残退休人员另有津贴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工残退休科技人员将加发伤残津贴,从今年1月1日起单列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2010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正高级职称的按月加发25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按月加发200元。护理费与抚恤金也上调从今年1月1日起,对1-4级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也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第30条规定,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企业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常见的几个问题一、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是多少?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采取浮动机制,按照员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0.5%-1.5%缴费。平均月缴费工资,是指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缴费基数和实际工资应该是一致的。二、参保工资低于实际工资,责任谁来承担?企业参保缴费工资低于员工实际工资,导致了待遇出现较大差额。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强制性义务,劳动者不承担缴费义务。瞒报工资总额,低于实际工资缴费完全是用人单位的过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三、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是否适用新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发生的工伤事故,如果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按新条例执行;对于已经完成认定的工伤事故,不适用新条例。四、员工在工作期间前后发生2次不同等级的工伤事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待遇如何计算?知识回顾(附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以员工最高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计发。五、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资如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受伤前的原福利待遇标准支付,最长不超过24个月);“原福利待遇”是指:员工受伤前每月固定领取的基本工资、福利补贴。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而医疗终结期是指:伤情相对稳定,不再需要治疗的期间。六、工伤“私了”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有效前提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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