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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金网-财税体检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2016年12月2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140号文涉及资管行业的内容主要有:1、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的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140号文规定,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纳税项。3、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为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以下简称“两部门”)发布《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政策解读”)。政策解读称140号文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的实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基于两部门发布的政策解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们认为资管产品除包括政策解读中写明的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及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外,还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注释将金融服务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我们认为与资管产品密切相关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服务。根据注释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结合140号文“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的规定,我们认为采取了任何可以达到保本效果增信措施的资管产品所取得的收益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注释的规定,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普金网-财税体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4点明确将“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纳入免征增值税的范畴。因而,当资管产品的投资行为既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又具有“保本”性质时,我们将在下文中分类讨论该等资管产品的收益是否属于应税事项。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资管产品主要有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债券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资管产品。我们将根据上述规定及解读对前述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进行分析。鉴于资管产品管理人往往被限制或禁止就资管产品所产生的收益向资管产品投资者作“保本”承诺,除非有特殊情形,本文将不再讨论资管产品投资者(包括资管产品管理人认购资管产品份额的情形)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一、非商业银行资管产品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1-1交易模型普金网-财税体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16)》”)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其中,保本型理财产品又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三类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界定如下:1-3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非商业银行资管产品增值税分析根据140号文的规定,非商业银行资管产品投资于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时,该非商业银行资管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属于36号文及140号文规定的“保本收益”范畴。因而,该非商业银行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就该资管产品所取得的收益缴纳增值税。二、债权投资类资管产品交易结构及增值税税收分析1.委托贷款1-1交易模型普金网-财税体检委托贷款模式中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分析普金网-财税体检信托贷款2-1交易模型普金网-财税体检信托贷款模式中信托计划增值税税收分析普金网-财税体检名股实债3-1交易模型3-2交易模型解析①管理人设立资管产品,投资者认购资管产品份额;②资管产品向项目公司增资或受让项目公司股东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成为项目公司股东;③项目公司股东与资管产品签署股权回购协议。该协议约定项目公司股东到期以一定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该溢价并非源于股权增值,而是双方商定的融资成本);④项目公司股东到期按约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⑤资管产品以所获得的回购价款向投资者分配收益;⑥管理人因管理资管产品获得管理费及浮动业绩报酬(若有)。3-3名股实债模式中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分析普金网-财税体检应收账款转让+回购4-1交易模型普金网-财税体检交易模型解析①管理人设立资管产品,投资者认购资管产品份额;②资管产品向项目公司受让项目公司所持有的应收账款,并支付应收账款受让价款;③资管产品向项目公司受让应收账款的同时,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与资管产品签署应收账款回购协议,约定项目公司/第三方到期以一定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该溢价源于双方商定的融资成本);④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到期按约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应收账款;⑤资管产品以所获得的回购价款向投资者分配收益;⑥管理人因管理资管产品获得管理费及浮动业绩报酬(若有)。4-3应收账款转让+回购模式中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分析普金网-财税体检收益权转让+回购5-1交易模型普金网-财税体检交易模型解析①管理人设立资管产品,投资者认购资管产品份额;②资管产品向项目公司受让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并支付收益权转让价款;③资管产品向项目公司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同时,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与资管产品签署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协议,约定项目公司/第三方到期以一定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该溢价源于双方商定的融资成本);④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到期按约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⑤资管产品以所获得的回购价款向投资者分配收益;⑥管理人因管理资管产品获得管理费及浮动业绩报酬(若有)。5-3收益权转让+回购模式中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分析普金网-财税体检金融产品份额转让+回购6-1交易模型普金网-财税体检交易模型解析①管理人设立资管产品,投资者认购资管产品份额;②资管产品向项目公司受让项目公司所持有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指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份额,并支付金融产品份额受让价款;③资管产品向项目公司受让金融产品份额的同时,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与资管产品签署金融产品份额回购协议,约定项目公司/第三方到期以一定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金融产品份额(该溢价源于双方商定的融资成本);④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到期按约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金融产品份额;⑤资管产品以所获得的回购价款向投资者分配收益;⑥管理人因管理资管产品获得管理费及浮动业绩报酬(若有)。6-3金融产品份额转让+回购模式中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分析普金网-财税体检三、证券投资类资管产品交易结构及增值税税收分析1.二级市场投资1-1交易模型普金网-财税体检投向于二级市场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分析普金网-财税体检参与定增2-1交易模型普金网-财税体检参与上市公司定增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分析普金网-财税体检收益互换3-1交易模型普金网-财税体检交易模型解析①投资人认购资管产品份额;②资管产品进行投资,投资范围包括购股票、债券、新股、其他基金等证券;③资管产品与收益互换方签订TRS(信用挂钩收益互换产品)协议,约定资管产品将该产品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浮动收益Y%(若有)支付给收益互换方,而收益互换方向资管产品支付X%的固定收益;④资管产品以其获得的固定收益向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3-2收益互换模式下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分析普金网-财税体检四、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交易结构及增值税税收分析1-1交易模型普金网-财税体检特殊投资条款解析管理人设立资管产品投向于特定产业的目标公司股权,以目标公司上市或被成功并购为目标。因PE投资的特殊性,在股权投资协议中往往安排了以下条款:a.对赌条款:如目标公司在一定年限内未能成功上市/被并购,目标公司股东承诺以目标公司净资产或一定溢价(以价高者为准)回购投资方(资管产品)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b.业绩承诺条款:如目标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实现承诺的业绩,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将向投资方(资管产品)提供股权/现金补偿,以确保投资方(资管产品)取得预期的投资收益;c.反稀释条款: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股东承诺目标公司后一轮融资的投前估值不低于当轮融资的投后估值。如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股东违反该承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将给予投资方(资管产品)股权/现金补偿,使其认购目标公司股权的价格不高于后一轮融资中其他投资方的认购价格;d.优先清算权:若目标公司发生视为清算情形(如目标公司出售其主要业务/资产),资管产品将按照【资管产品投资额+一定溢价】的金额优先从目标公司出售业等务/资产所获得的收入中获得分配并通过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退出对目标公司的投资。普金网-财税体检资管产品参与股权投资时的增值税税收分析普金网-财税体检五、资管产品参与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交易模式及增值税税收分析1-1交易模型普金网-财税体检交易模型解析①商业银行理
本文标题: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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