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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购销合同需方:(以下简称甲方)供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确保饮食卫生和安全,防止食物中毒等恶性事故的发生,经双方协商,就食品采购事项订立如下合同:一、采购食品的名称、定价方式等:食品名称商标产地定价方式备注二、供货方式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计划单要求保障供应(计划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质量标准所供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2-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交货方式乙方按照甲方计划单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送货。五、结算方式和期限(在括号内勾选):甲方收到乙方食品后,(日、月、季)内以方式结算货款。六、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要求乙方提供证明其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含营业执照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具有本合同标的的经营范围,按期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并合格的),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甲方不得给予其食品供货商资格。2.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食品进行查验。甲方一经发现乙方有涉嫌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食品、无标签标识散装食品(含散装食用油)、未经检验检疫、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食品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工商、食安委、卫生监督所等有关部门报告;3.甲方应按规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分户或分类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台帐。进货查验应包括对乙方提供的能够证明其经营食品合法来源的文件,上一级供货商食品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检验证明以及其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合法票据等;4.甲方有义务按照要求提前日向乙方提供采购计划,保障食品供应;5.乙方如有涉嫌食品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如因食品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甲方应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求,及时取消乙方的食品供货商资格,解除与其订立的供货合同。-3-七、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在进货时,应向上一级供货商索要能够证明其经营食品合法来源的文件、食品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检验证明以及其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合法票据等;保存经供货方确认后签字的复印件,建立健全进销货台帐以备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查验;2.乙方不得向甲方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食品、掺杂注水、农药残留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病死禽畜肉及其制品、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成份不合格食品、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3.乙方不得向甲方销售未加贴标签标识的散装食品或应当经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4.乙方不得到发生疫情的疫区购进与疫情有关的食品;5.乙方不得到使用高残农药种植区采购蔬菜等农副产品;6.乙方应配合甲方和相关职能部门召回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食品;7.乙方运输食品时,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载工具,并且保持运载工具的清洁和定期消毒,确保运输的食品保质、保鲜,不被污染;8.乙方对于向甲方销售的食品因质量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全部责任(经权威部门证明系甲方责任的除外)。八、本合同解除的条件1.乙方所供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2.乙方向甲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4-3.甲方不能按约定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价款的;4.乙方不能按甲方的要求及时送货的;5.甲方或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经营食品违法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的;6.出现双方约定解除的条件;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其他情形。九、合同争议解决的方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调解或提交镇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本合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十一、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卫生监督所备案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文标题:食品购销合同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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