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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方法,统一容积率计算规定,明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数值和计入方式,依据相关规范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作为《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的补充。第三条容积率(也称一般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计容建筑面积与可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第四条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2012年、《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2009年、《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年等规定、规范执行。第五条下列情况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计容建筑面积。(一)住宅建筑层高应不大于6米。其中,建筑层高<4.0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4.0米≤建筑层高<4.7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4.7米≤建筑层高≤6.0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二)办公建筑层高≤4.5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4.5米<建筑层高≤6.7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2-(三)商业建筑层高≤5.0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5.0米<建筑层高≤7.2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7.2米<建筑层高≤9.4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单一空间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当该类商业建筑层高≤6.0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6.0米<建筑层高≤8.2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8.2米<建筑层高≤10.4米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的公共部分,如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四)普通工业厂房和仓库层高≥8.0米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具有特殊要求规定的按照专业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五)自然坡地上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以建筑物对外开门一侧的室外设计地坪为基准点,若基准点与建筑楼层顶板高在1.0米以下的不计入容积率;在1.0米-2.2米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计容建筑面积;2.2米以上的,按照不同性质的建筑层高计入计容建筑面积。若两侧均有开门,则按室外设计地坪到楼顶板高度的最大者确定计容建筑面积。-3-(六)对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未涉及的其他特殊情况应依据项目的具体特点确定计容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第六条不计入容积率的情况。(一)用于停车用途的停车位、停车库(楼)。(二)市政配套站房建筑面积。(三)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面的高度大于该房间净高的1/2的地下室。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淄博市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高青、桓台、沂源三县参照执行。第八条本规定由淄博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淄博市容积率计算补充规定(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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