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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一、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1、基本要求1.1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持证上岗管理、质量记录管理、质量奖惩等各项制度。1.2测绘单位必须实行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1.3测绘单位必须按测绘资质等级配备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具有测绘专业相关背景的质量负责人及质检人员。2、检查验收方法2.1日常土地测绘项目实行测绘单位内部“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实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通过“二级检查”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必须经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按照《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填写质量检查意见书、编写技术总结。2.2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缺省或代替。2.3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质量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成果质量负责;各级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其所检验的成果质量负责;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2.4测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改正。改正处理后再进行检查,直到合格为止。2.5测绘单位经“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将鉴定合格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送市国土资源局接收。其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项目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竣工复核验收、宗地项目由市土地交易登记发证中心接收;其他项目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接收;所有电子数据均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检查入库。接收时应对以下内容核查:(1)测绘成果是否完整;(2)测绘成果是否符合土地管理业务需要。2.6成果接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退回原测绘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进行复核。3、主要检查内容测绘单位各级检查中,以下内容应重点检查。3.1控制测量(1)起算数据是否正确;(2)控制布设方案是否正确;(3)施测方法是否正确;(4)数学统计精度是否合格;(5)埋石情况。3.2界址测量及地物地形测量(1)施测方法是否正确;(2)界址点外业检查精度统计情况;(3)界址位置与测绘依据是否相符;(4)权属单位、土地座落、土地分类、四至关系、土地等级等属性是否正确;(5)界址点实地有无标记或埋设界桩或标记;(6)地物地形表示是否合理,有无遗漏;(7)各类注记是否正确;(8)测绘范围是否符合要求。3.3电子数据(1)文件是否齐全、成果是否完整;(2)格式是否正确;(3)电子数据与硬介质资料是否一致;(4)成果计算或统计是否正确;(5)对象实体是否完整;(6)对象编码是否正确(合格率);(7)图层配置是否正确(合格率);(8)构面是否完整(合格率);(9)对象式样、线型、字体使用是否正确;(10)接边检查是否存在重叠、缝隙,公共界址点位置是否一致等。3.4调查工作(1)权属来源是否合法;(2)权属依据是否真实可靠;(3)权属依据是否完整;(4)权属资料与测绘成果是否一致,相关关系处理是否合理。3.5其它(1)成果是否真实可靠;(2)上交资料(含原始资料)是否齐全;(3)图号确定、图面注记是否正确;(4)施测记要是否完整、属实;(5)图内外整饰是否正确;(6)资料装订是否符合要求;(7)其它情况。4、成果质量复核4.1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或省、市专门质检部门进行复核:(1)存在质量评定标准中严重缺陷之一的;(2)平面控制网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3)核查人员对控制点、界址点、主要地物点等的数学精度有疑义的;(4)与相邻项目接边超限的;(5)图上表示与实地不符,有明显的地形地物遗漏、位移、变形等现象的;(6)成果数据与历史数据出入较大,内业又无法查明原因的;(7)其它需要复核的情况。4.2测绘单位应向复核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或样本:(1)成果资料与图件资料;(2)技术设计书;(3)测绘仪器鉴定资料;(4)用地单位提交的原始资料;(5)技术总结和验收检查报告。4.3复核单位按预定的复核方案对送检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结果记录表及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复核报告。4.4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复核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被检测绘项目的概况;(2)检验方案和检验方法;(3)复核数据统计;(4)对被检测绘项目的判定和对检测结果的分析;(5)对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处理意见;(6)对提高测绘成果质量的建议。4.5测绘单位应根据成果质量复核报告意见,重新测绘,经检查验收后再连同成果质量复核报告一起报送原核查部门核查。4.6成果质量复核及重复核查费用由原测绘单位承担。4.7经复核后重新测绘的日常土地测绘项目,经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可评定为“合格”产品。5、其他5.1核查部门应做好核查记录,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核查信息,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测绘单位进行公开曝光。5.2本规定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二、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日常土地测绘产品;萧山、余杭及各县(市)参照执行。2、缺陷等级2.1严重缺陷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极严重不符合规定,以致不经返修或处理不能提供用户使用。2.2重缺陷单位产品的重要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对用户使用有重大影响。2.3次重缺陷单位产品的较重要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较严重不符合规定,对用户使用较重大影响。2.4轻缺陷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对用户使用有轻微影响。3、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3.1成果质量以项目为单位评定成绩,实行优级品、良级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的等级评定制度,并记录严重缺陷、重缺陷、次重缺陷、轻缺陷个数。3.2按百分制评定单位产品的质量等级,即每个项目得分预置100分;采用缺陷扣分计算单位产品得分,每个严重缺陷扣32分,每个重缺陷扣16分,每个次重缺陷扣8分,每个轻缺陷扣2分。即:ai=100-(32n1+16n2+8n3+2n4)式中:ai为项目得分n1为严重缺陷个数n2为重缺陷个数n3为次重缺陷个数n4为轻缺陷个数3.3成果质量等级标准如下:总分大于95(含95分)为优级品;总分大于85(含85分)低于95分为良级品;总分大于70(含70分)低于85分为合格品;总分小于70分为不合格品。附件:测绘成果质量缺陷分类表附件:测绘成果质量缺陷分类表类型缺陷内容严重缺陷(1)伪造成果或检查记录;(2)起算数据错误;(3)土地权属性质判定错误(权源依据批准时间在1989年1月1日之后);(4)土地等级判定错误(勘测定界项目中的集体土地);(5)电子数据文件格式不符合入库要求;(6)其他极严重影响测绘成果使用的情况。重缺陷(1)控制网布设不符合施测要求;(2)界址点、图根点数学精度超限;(3)界址点、重要地物点要求实测而未实测;(4)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或土地用途调查错误;(5)土地权属性质判定错误(权源依据批准时间在1988年12月31日之前);(6)测绘成果计算存在严重错、漏;(7)数据库必选图层缺失或数据结构错误;(8)重要文件、数据严重差、错、漏;(9)电子数据与纸介质数据或用户提供资料严重不一致;(10)其他严重影响测绘成果使用的问题。次重缺陷(1)界址点、图根点数据存在粗差(2倍中误差以上);(2)支导线布设不符合规定;(3)重要地形要素遗漏;(4)土地等级判定错误(除勘测定界中集体土地以外的其他情况);(5)电子数据中用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等重要图层的图斑构面或重要属性出现错、漏;(6)地籍编号错、漏;(7)宗地权利人出现错、漏;(8)未按规定测至宗地外30-50米;(9)测绘成果数据统计存在较严重错、漏;(10)导线测量中前、后视长度比超过3倍;(11)宗地图比例尺注记错、漏;(12)未按要求提交(宗地)影像图电子数据;(13)其他较重影响测绘成果使用的问题。轻缺陷(1)一、二级图根导线点未按规定埋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标志;(2)四至关系、道路名称、河道名称、土地座落、门牌号码等地籍要素注记错、漏;(3)宗地影像图与宗地图(包括电子文件)不一致;(4)地籍、地形要素的符号表示不合理;(5)拓扑关系、剖分关系错误;(6)图名、图号错漏;(7)电子数据中对象编码错误;(8)电子数据中数据必填属性项错漏;(9)电子数据中对象实体不完整;(10)电子数据中构面错误;(11)电子数据中数据归层错误;(12)资料整饰不符合要求;(13)图廓内整饰不符合要求;(14)宗地范围内房屋层次注记错、漏;(15)纸质成果必要的确认章漏盖或印章字迹模糊无法辨认;(16)其他轻微影响测绘成果使用的问题。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技术要求一、总则1.1为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日常土地测绘成果的使用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土地测绘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日常土地测绘项目;萧山、余杭及各县(市)参照执行。内容主要包括:宗地测绘、建设用地项目竣工复核验收测绘、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测绘等。违法用地、土地整理、土地权属纠纷等测量项目,应当依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照本技术要求制定技术方案,并按日常土地测绘程序实施。1.3如在本技术要求中未明确者,而在国家、省、市相关测绘规范、规定、细则等已有规定的,则应执行其相关规定。1.4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采用全解析法实施,内外业一体化成图。1.5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数据须符合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数据库建设要求。1.6本技术要求解释权归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二、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或规范所包含的内容,通过“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组成部分。《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2001年发布)《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国家测绘局1991-01-21发布)《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国家测绘局1995-08-25发布)《浙江省土地勘测技术规定》(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1999年10月发布)《浙江省1:5001:10001:2000基础数字地形图产品检验规定和质量评定(试行)》(浙江省测绘局2004年12月1日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7年5月21日发布)《浙江省数字地籍调查技术规范》(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3月发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浙江省GPS-RTK测量技术规定》(ZCB001-2008)《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三、控制测量3.1基本要求3.1.1空间参照系(1)平面坐标系统所有项目都须采用杭州坐标系。(2)高程系统与高程基准高程系统采用正常高系统;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3.1.2控制网布设原则(1)控制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2)控制网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的原则。布设成不同等级的控制网,允许根据测区实际情况越级布网。(3)控制网总体上分为基础控制网和图根控制网。基础控制网分为首级控制网和加密控制网。(4)控制网布设须制定技术设计方案或技术设计书。(5)控制点应按相应标准埋设固定标石,顶部嵌入固定标志,并绘制点之记。必要时标石基础应打入混凝土桩、钢桩等。(6)控制点布设应尽量利用已有的合格控制点标志,以保证当前地籍测量数据和原有地籍测量数据的衔接精度。3.1.3测量精度(1)精度表述本要求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两倍中误差为极
本文标题: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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