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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职责,规范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切实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根据本市建筑劳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劳务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参与构建预防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发布企业及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信用警戒名单;指导实施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劳务费结算支付“月结月清”制度,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和相关部门配合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处理涉及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二)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属地注册建筑业企业落实各项劳务管理要求;组织劳务协管员队伍开展日常劳务管理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指导协调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负属地管理责任。(三)各省驻京建管处应按照本省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实施对本省在京建筑企业及其劳务输出人员的组织管理,组织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项劳务管理政策和要求;严格本省企业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准入、清出管理;引导和督促本省建筑企业实施规范化劳务管理;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省建筑企业和人员的群体性事件。二、落实企业劳务管理责任(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总承包企业工程款,并对总承包企业工程款使用负有监管责任,监督总承包企业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确保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支付;同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筹措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资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结算支付工程款致使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二)劳务作业发包人劳务作业发包人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所属项目应当建立劳务管理保障体系,设置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履行劳务管理职责。因劳务作业发包人管理不到位造成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务作业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经理对劳务费结算支付承担直接责任,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日常用工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负有监管责任。因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经理管理不到位造成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市和区县建委将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三)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本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备与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部相对应的专职劳动力管理员;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规范基础管理资料,编制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出勤表、工资表并报劳务作业发包人备查;落实工资“月结月清”制度,按合同约定每月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规范内部财务管理,不得由施工队长、班组长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信用警戒名单上的施工队长、班组长和劳务作业人员。因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不到位或制度措施不落实造成劳资纠纷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劳务分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三、推进工程项目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建设全市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劳务管理保障体系,结合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劳务队伍从选用、进场到结算支付的全过程管理,对劳务纠纷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处置,推进劳务管理的标准化和劳务费纠纷隐患排查化解的常态化。(一)组织保障。各工程项目要成立“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含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负责人、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劳务分包单位施工队长、各总分包单位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牵头,负责组织做好劳务队伍选用、进场、合同履约、结算支付、隐患排查化解等各环节的工作。(二)建章立制。各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劳务管理现状,建立劳务管理各项制度和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并将劳务管理体系图、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项目经理工作职责、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等在项目部上墙明示,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责任人,确保保障体系正常运转,达到制度健全、流程顺畅、责权清晰、措施到位的工作目标。(三)运行管理。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认真履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的各项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劳务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监督检查总、分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工作开展情况,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月定期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审议各参建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的本月劳务管理、矛盾隐患排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本项目合同履约、结算支付、工资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变动、资料归档等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总承包单位负责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内容并将会议记录在项目部留存备查。参会单位应当对本月发生的变更、洽商、合同外增减量进行讨论并及时确认;对工程款、劳务费支付情况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核对。驻地监理单位对当月进度款的拨付及洽商变更的确认负责;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劳务费结算及支付工作负责。参会单位应当对劳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对纠纷、隐患制定化解方案;对上月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进行落实,并制定下月的工作计划。四、加强劳务管理监督执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大劳务管理监督执法力度,督促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各项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不执行本通知要求,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市或区县建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市或区县建委可以限制其新工程项目开工。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市或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改正期间,禁止其在京承接新的工程,并记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涉及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资质处理;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通报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资质处理。附件:1.政府监管部门劳务管理工作具体内容2.建筑业企业劳务管理工作内容3.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工作职责4.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工作职责5.总承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6.劳务及专业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7.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内容8.相关表格二○○九年九月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劳务△管理△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9月1日印发附件1:政府监管部门劳务管理工作具体内容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劳务管理工作内容(一)制定实名制管理、劳务费结算支付“月结月清”、规范企业劳务管理内控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构建预防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拖欠长效机制。(二)负责中央、军队及外省市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工作。(三)负责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并与区县建委共同使用劳务分包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监督管理。(四)负责劳务基地建设,推进劳务输出地组织化、成建制输出建筑劳务作业人员。(五)负责劳务作业人员技能及普法维权培训的规划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实施。(六)负责发布企业及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信用警戒名单。(七)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和相关部门配合各区县建委处理涉及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二、区县建委劳务管理工作内容(一)督促指导属地工程项目中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落实各项劳务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二)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工作。(三)督促属地内工程项目建立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制定劳务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四)负责劳务协管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劳务协管员队伍开展日常纠纷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纠纷隐患及时化解,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加强预控。(五)动态掌握辖区内劳务作业人员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六)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属地内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劳务管理保障体系的建立情况;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情况;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劳务作业人员个人档案建立情况;劳动力管理员的配备情况;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情况;劳务费“月结月清”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情况等。(七)在具备条件的区县,区县建委应与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立工作联动关系,借助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已搭建的劳动争议调解平台,有效分解并调解由于工资拖欠引发的建筑领域的争议纠纷,同时对劳动争议涉及上游劳务费争议纠纷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快速化解,拓展辖区内工程项目争议纠纷的化解途径。(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理属地内因劳务费争议引发的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对辖区内因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负属地管理责任。遇本区注册企业在其它区县发生因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情况时,应配合其他区县建委协调解决。三、各省驻京建管处劳务管理工作内容(一)负责审核本省进京企业备案、本省进京企业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二)督促本省进京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劳务管理机构,落实劳务费结算支付“月结月清”制度。(三)督促本省进京企业在承接的工程项目中建立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制定劳务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四)督促本省进京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等具体工作要求,定期检查并做好督促整改工作。(五)督促本省进京企业加大对各层次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的培训,重点进行专项技能、普法维权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劳务作业人员依法维权。(六)根据本省进京企业在京市场行为、合同履约等情况,形成企业在京信用信息记录,作为来京建筑企业年度资质监督市场评价和形成企业信用记录的基础;严格本省企业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准入、清出管理。(七)负责协调本省劳动力的组织化输出、回归等保障工作,掌握本省在京劳务作业人员的动态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八)负责强化对本省在京劳务企业班组长和施工队长的监管。(九)根据对本省进京企业劳务管理及合同履约的检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预控并协调处理矛盾纠纷;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省企业和人员的群体性事件。附件2:建筑业企业劳务管理工作内容一、建设单位工作内容(一)合理安排资金支付计划,切实做好对总承包企业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工作。(二)强化对总承包企业工程款使用的监管,监督总承包企业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确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资金链畅通。(三)视情况筹措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应急支付资金。二、劳务作业发包人工作内容(一)应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所属项目应配备专职劳动力管理员。(二)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经理对劳务费结算支付承担直接责任,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日常用工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负有监管责任。(三)鼓励劳务作业发包人建立由与其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劳务分包企业组成的合格分供方名录。直接发
本文标题: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 66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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