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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常交〔2007〕109号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单位:去年以来,我市发生了两起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丢失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另外还发生了多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车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不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坚决扼制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苗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单位(以下简称托运人)、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重申规定如下: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托运人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三)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跨地市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四)托运人必须检查托运的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未加贴或拴挂标签的,不得予以托运。(五)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必须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六)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七)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以及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书面材料;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要提供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承运人必须取得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二)承运人必须按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不得超越许可范围承运其它危险货物。(三)承运人必须定期将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为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3-2005)要求的标志灯、标志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还要安装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的安全标示牌。(四)承运人必须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运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必须使用厢式货车。(五)承运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维护或修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六)承运人必须为运输车辆配备驾驶人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应经交通部门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并随身携带上岗证件。(七)承运人应查收托运人提交的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不提交的,不得承运。(八)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查收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九)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准在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和路段通行。因生产生活需要,必须进入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区通行证。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严禁车辆在生活小区、机关和公司办公区域等人群密度较大的区域乱停乱放,严禁车辆在车流量大的路段旁停靠,如确需临时停放的,须有专人照看;在运输结束后,驾驶员必须把车辆停放于所属单位配备的专用场地或经管理部门认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站(场),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检视工作,严禁车辆在停车场外的地点过夜。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停放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专用场地内,并安排专人看守和管理,严禁乱停乱放。(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必须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不得在临水路段和人员聚集的地方停留。(十一)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并随车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复印件;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备案卡、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定期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从业人员资格证;本单位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十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十三)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并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手续时要点收、点交。(十四)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剧毒化学品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向本单位负责人、托运人报告,并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十五)运输车辆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人、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十六)对所属车辆常驻我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1个月以上的非苏州籍承运人,或与我市危险货物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非苏州藉承运人,应当按规定为相应车辆申办《外市机动车辆驻苏经营备案卡》。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作为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除应当遵守对托运人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以及需要运输危险品的使用企业应当与具有资质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协议或运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应当将本单位需要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类别、数量、包装方法、流向、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向交通运管部门登记,填报《危险货物托运人登记表》和《危险货物登记表》,详见附件一、附件二。(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所在地应当设立专用停车场或停车位,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要建立和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超装、混装。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否与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相符;查验驾驶人、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罐体材质是否符合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要求;查验运输车辆是否按《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安装相应的警示灯具和标志。查验后,要详细登记《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托运登记台帐》,见附件三。要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查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装车发货。(六)对所属车辆常驻我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1个月以上的非苏州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与我市危险货物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非苏州藉承运人的车辆,还要查验其《外市机动车辆驻苏经营备案卡》。查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装车发货。(七)剧毒化学生产、仓储、经营企业还要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齐全有效,查验运输车辆是否安装安全标示牌。查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装车发货。(八)向驾驶人和押运人员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系卡。(九)作为收货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应当要求发货人按规定托运货物,在接收危险货物时,要查验承运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发现不具备资质的,要向安全监督、公安或交通部门报告。收货人应当建立并详细登记《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收货登记台帐》,详见附件四。(十)必须确保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应严格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的要求操作。负责装卸危险货物的单位应当配备装卸管理人员。运输合同、协议或运单中约定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装卸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配备装卸管理人员。装卸管理人员须经交通部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报考装卸管理人员须知和报名表见附件五和附件六。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通行监管,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擅闯禁行区域、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管理,要督促承运人和托运人认真履行其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二)把好行政审批关口。安全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发放有关许可证件和资格证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后,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三)做好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安全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登记工作,按时填报有关表格;要检查《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托运登记台帐》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收货登记台帐》的使用情况;要检查装卸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四)建立道路危货物运输业务操作标准并逐步推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在充分听取承、托双方意见的情况下,制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操作的标准,统一人员配备、统一业务流程、统一表单,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危货运输行业承、托双方网上联系业务、网上出具表单,管理部门实现网上监管。(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逐步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协查制度,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及时向本地区或有关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接到协查通报后,相关部门要明确人员督办,开展相关事项调查工作,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或改正。(六)建立道路运输卸载基地。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进行调查,选择有条件的单位作为易燃易爆、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一经查获超载、超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除要依法处罚外,要立即将违法车辆押运至就近的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七)提高对运输车辆监控能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的GPS要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要求,对已安装的不符合要求的GPS,要加快改造进程,达到联网监控的要求。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共享监控资源,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八)完善并演练应急预案。要进一步完善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
本文标题: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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