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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劳字〔2004〕220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过渡年金管理办法》(人事〔2010〕345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业务管理细则》(人事〔2012〕6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发布日期:2014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4日吉林油田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办法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制度编号:JLYT-RL-18-2014发布版本:A—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享受对象包括生活补贴享受对象和过渡年金享受对象。其中:(一)生活补贴享受对象包括:1.在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2006年12月31日)之前的离退休人员;2.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二)过渡年金享受对象。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期间退休、且符合《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暂行办法》(人劳字〔2004〕220号)规定、并参加了企业年金的合同化员工。第三条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以下简称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二)职责明晰,流程通畅;(三)发放准确,资料完整;(四)严格监督,资金安全。第四条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标准是按照离退休人员在企业离退休时的岗位级别和退休时间确定,具体标准由中油集团公司统一制定(详见附件1、2)。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时间与养老金发放时间同步。第五条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业务管理工作在中意阳光—3—团体年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意年金系统)中统一管理。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管理层级和管理权限,完成相关操作和审批事项。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工作由吉林油田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协作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一)社保中心主要负责生活补贴(过渡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起草、报批和下发工作;负责生活补贴(过渡年金)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的核准、发放信息的审核、离退休时岗位级别的认定;负责处理中意年金系统的生活补贴发放、暂停发放、恢复发放、关键信息变更等具体业务;负责生活补贴(过渡年金)资金的管理、发放计划编制、申报、报盘文件的下载、资金拨付和反馈以及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的认证工作。(二)人事劳资部门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关键信息、基本信息变更的申报工作;(三)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负责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生活补贴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工作。第三章资金来源第七条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公司承担。其余离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补贴—4—(过渡年金),所需资金由中油集团公司承担。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八条新增生活补贴人员。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后,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到社保中心进行岗位级别、享受标准和享受时间的认定并录入中意年金系统,审核通过后完成增册业务。第九条新增过渡年金人员。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后,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到社保中心进行岗位级别、享受标准和发放时间的认定。同时在企业年金系统完成人员减册业务,中油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后完成和中意年金系统的对接。月底前在中意年金系统接收核对新增人员信息,审核通过后完成增册业务。第十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各单位应从死亡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并将离退休人员相关减册证明上报社保中心,在中意年金系统完成减册业务。对确认死亡但死亡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先按暂停发放业务办理,待死亡证明材料齐全后,在中意年金系统中再进行死亡人员减册业务。第十一条社保中心每年应对异地居住人员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生存认证工作。第五章发放管理第十二条中油集团公司承担资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5—的发放。(一)每月3日前,各单位向分管保险所上报人员增减信息和变更信息。各保险所每月5日前,在中意年金系统完成分管单位上月离退休人员各类业务处理工作,逐级审核至社保中心。(二)每月7日前,社保中心在中意年金系统完成审核并下载当月支付行汇总表及银行支付文件和发放明细表,经领导批准后,通过建设银行统一进行资金拨付。(三)每月15日前,代发开户银行网点将当月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资金打入离退休人员账户。(四)每月18日前,社保中心与银行进行对账,在核实无误后,银行提供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反馈回执单。社保中心扫描回执单上传至中意年金系统,完成支付结果的反馈。第十三条公司承担资金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一)每月3日前,各单位向分管保险所上报人员增减信息和变更信息。各保险所每月5日前,在中意年金系统完成分管单位上月离退休人员各类业务处理工作,逐级审核至社保中心。(二)每月7日前,社保中心在中意年金系统完成审核并下载当月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表,经领导批准后,将明细表提交给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审核后将生活补贴资金拨付给社保中心。社保中心通过建设银行统一进行资金拨付。(三)每月15日前,代发开户银行网点将当月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资金打入离退休人员账户。—6—第十四条因判刑、劳教、失踪、生存认证失去联系等符合暂停发放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各单位应注明暂停发放原因并附相关材料,经社保中心批准后,办理暂停领取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手续。第十五条具备恢复发放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各单位应从养老金恢复发放的当月同时恢复发放生活补贴(过渡年金),注明恢复发放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保中心批准后,办理生活补贴(过渡年金)恢复发放手续。其中刑满释放、劳教期满人员恢复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的,发放标准按照同类人员最低标准执行。第六章信息变更管理第十六条已经确定的岗位级别等关键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一)生活补贴人员发放标准及起始时间变更。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出具变更情况说明,连同本人档案报送社保中心审核。分管保险所在中意年金系统进行修改,社保中心审核后生效。(二)过渡年金人员发放标准及起始时间变更。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出具变更情况说明,连同本人档案报送社保中心审核后,由社保中心出具《关于xxx同志退休前岗位职务(专业技术级别)的认定说明》,由所在单位到公司人事部门加盖公章后,在企业年金系统提交修改信息。中油集团公司人事部保险处审核后将变更的信息转给中意保险公司,月底前社保中心在中意年金系—7—统中接收过渡年金标准及起始时间变更数据。第十七条离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由所在单位统一汇总制表,并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和存折原件扫描件,报社保中心批准后进行修改。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吉林省和中油集团公司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吉林省和中油集团公司有关政策为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吉林油田社会保险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的实施方案》(吉油联办字〔2004〕11号)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吉油社保字〔2006〕2号)同时废止。编写部门:社保中心编写人:张锐审核人:兰浩批准人:张德有
本文标题:吉林油田公司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过渡年金)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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