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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浏政办发〔2010〕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评审)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一O年三月二日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评审)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均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审计(评审)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从批准立项、合同签订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所需的全部费用的管理。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六条市财政局国有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预(概)算评审,负责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上限值的审核确定;(二)依据审计专业中心的工程费用结算审计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三)对全市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项目进行现场跟踪和工程费用结算评审;(四)向上级财政部门编报投资评审报表和执行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评审任务。第七条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专业中心)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全市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项目除外)费用的预算执行和结算审计;(二)参与全市重点项目的现场跟踪审计;(三)完成市政府安排的与工程结算相关的专项审计任务。第八条监察、发改、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九条项目建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程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的预算(上限价)均必须经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第十条发包单位不得规避招标或将工程肢解发包。凡使用政府性资金(资产)或公益性资金建设的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三)装饰、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四)勘察、设计、监理、中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五)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十一条严禁项目建设边报建、边设计、边施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建设局和市投资评审中心应参加发包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及装修标准确定。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是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发包单位在签订发包合同时,必须载明以审计专业中心(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和国有资产移交的最终依据的专用条款。第十三条项目发包单位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保留的待结价款必须在审计专业中心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才能结清。第二章招标工程上限价和非招标工程预算的编制和评审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第十五条经发包单位或委托单位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报送市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市建设局造价站备案。经评审和备案后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其上限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额,总价和单价均不得突破。第十六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发包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长沙市规定的计价规则和税费标准,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个别成本报价投标。中标单位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第十八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招标的工程,投标单位的人工、材料、机械用量消耗指标不托超过编制清单上限价所执行的工程消耗量标准或行业定额的规定用量。第十九条编制、评审招标工程上限价及非招标工程预算时,主材价格按市建设局造价文件发布的预算价格取定,造价文件没有发布的主材价格须经建设、施工、监理共同调查或签证确定。第二十条建筑、安装、市政和园林招标工程的上限价应当按湖南省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文件编制,主要材料价格按市建设局造价文件发布的预算价格取定,造价文件上没有发布的主要材料价格按经建设方调查的实际市场价格(考虑采集、运输、装卸、损耗费用)取定。人工工资按省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工资单价取定,管理费和利润优惠30%。其他招标工程上限价应根据相应的行业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编制,并执行附表规定的优惠率。第二十一条建筑、安装、市政和园林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应当由造价咨询机构按湖南省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文件编制,主要材料价格按合同签订时的实际市场价格取定,主要装饰和安装材料必须明确品牌、质地或暂定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按省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工资单价取定,管理费和利润优惠不得少于30%。编制后报送市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市建设局备案。其他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应根据相应的行业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编制,并执行附表规定的仇惠率。第三章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二十二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经市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和市建设局备案的评审报告,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三条嶷包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送市建设局备案审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送审计专业中心。审计专业中心审计以加盖了市建设局“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合同(含补充协议)为结算审核依据,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第二十四条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合同包干范围及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包括总价和清单单价;(二)预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时的工程价款调整方法;(五)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办法、数额及时限;(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支付方式及时限;(七)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八)工期及工期提前和延后的奖惩办法;(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第二十五条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在4个月内且工程合同价在50万元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工程的综合单价一般不作调整,装修装饰和安装材料品牌、标准、档次的变更只调整材料价差;(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第二十六条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四章现场跟踪审计第二十七条单项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市重点工程项目,其发包单位必须向审计专业中心书面申报,由审计专业中心委派审计人员进行现场跟踪管理。第二十八条审计专业中心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概算编制及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二)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五)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第二十九条现场跟踪审计人员应参加与项目造价有关的会议,参与现场计量签证、变更签证、主材价格确认、竣工结算等工作。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时,以跟踪审计人员参与的签证为依据。第三十条工程发包方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专业中心及现场跟踪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或遇隐蔽工程、土方回填和外运等影响工程造价较大的事项,均应事先通知。第三十一条审计结束后,审计专业中心应当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出的有关指标,结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对该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作出综合性的基本评价。第五章工程变更程序及工程变更计价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中,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若必须进行工程变更,则必须以“先报批,后实施”为原则,先由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单位、审计专业中心共同审定变更方案,按程序和权限报批后,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方可实施。其中:工程单项或者累计变更金额估算价在10万元以内的,报发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单项或者累计变更金额估算价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批;单项或者累计变更金额估算价在30万元至50万元的,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第三十四条任何一项未经规定程序,未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工程变更均不能计量。第三十五条工程变更确认后的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提出,经审计专业中心审核、发包单位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如承包单位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单位和审计专业中心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振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单位双方协商确定。第三十六条变更项目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变更项目价款结算办法结算;(四)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变更项目价款结算办法的,由承包单位根据市场情况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承、发包单位双方确认,由审计专业中心审计确定。第三十七条工程计量、签证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工程计量、签证的相关规定1.承包单位应当在每一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之日起7日内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单位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应组织核实已完工程量并签证,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单位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单位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单位组织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单位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单位,致使承包单位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单位应在接受发包单位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单位提出施工签证;发包单位签证后施工。如发包单位未签证,承包单位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单位自负。3.对承包单位擅自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单位不予计量。4.工程量的计量及签证必须由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发包单位、审计专业中心(限跟踪评审项目)同时会签,计量与经济签证单中监理单位签证必须有总监的签字,且参与的各方必须加盖公章,才能作为结算依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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