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怀质监局发〔2009〕68号关于印发《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十月十四日主题词:质量监督规范性文件通知抄送:省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9年10月14日印发1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完善产品质量定检工作的通知》(湘质监发[2009]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依据省局批复的年度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计划,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按计划主动实施定期抽检和后处理的活动。稽查机构在办案或处理投诉过程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等规定,实施的抽样取证检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两级质监部门及实施定检抽样任务的质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程序,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委托市县质监部门开展的监督抽查工作及省、市局交办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2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已对部分产品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质检机构在实施定期监督抽样检验时,应严格依照相关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实施。第五条本办法由质监部门的监督科(股)、质检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实施,由监督科(股)、法制科(股)监督执行。第二章监督抽查的计划与实施第六条定期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及用户、消费者或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三)上年度定期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四)连续二年定期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产品;(五)国家和省部署专项抽查的产品。第七条对企业定期抽查的频次视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企业诚信程度、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年度抽查次数;一般市、县两级对同一企业的年度监督抽查次数合计不得超过2次(整改复查除外);企业生产多型号规格产品的,一次抽查不得超过2个品种。第八条县级质监局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辖区内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产品范围的生产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拟定定3期抽查计划上报市局,市局审查后上报省局,省局审查批复计划后下达至市县局及质检机构执行。第九条市县质检机构执行定检计划时,应根据省局批复的定检总计划,每季度开始前3日向本级的监督科(股)报审本季度《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抽样附表》,本级监督科(股)对质检机构报审的《抽样附表》进行审核,在2日内批复给质检机构实施,并为质检机构开具《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介绍信》。第十条质检机构应凭监督科(股)审核批复的《抽样附表》和《抽样介绍信》到企业开展抽样工作,并填写预定格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质检机构不得将定检抽样计划委托其他部门实施。第十一条质检机构应在本季度结束后3日内,向本级监督科(股)报送本季度《抽样附表》所列计划的完成情况,监督科(股)应对报送情况认真核查,并在2日内将情况上报上一级监督处(科)。第十二条抽样必须执行相应的产品抽样方法标准,在企业成品仓库中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凡在产品中放置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且没有明示不是出厂待销产品的,均认定为出厂待销产品。第十三条定期监督抽样也可以从企业销售到市场的产品中抽取,但抽样后应向该生产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4查样品确认通知书》,企业接到此确认单15日内将《样品确认回执》寄回告知单位,也可到告知单位现场确认。逾期未书面反馈或现场确认的,视为认可该样品为该单位的产品。第十四条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检人无偿提供(食品除外),标准或抽样规则等对抽样数量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求。所抽样品应当场进行封样,并经被抽检单位陪同人员在封条边缘签字。第十五条被抽检企业停产或转产,无法实施定期监督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填写《定检计划未实施情况说明书》,交被抽检企业代表或其他有效证明人签字证明。企业拒绝抽检的,应耐心做好说明工作,仍不配合抽样的,可在市场上抽取该企业的样品;本地市场无样可抽的,抽样人员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并报市局统一通报拒检企业。第十六条被检企业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规定,拒绝质检部门依法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由实施抽查的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向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政警告通知书》。第三章检验及《检验报告单》送达第十七条受委托的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严格依据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方法5及指标检验产品;没有强制性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以相应的推荐性标准作为质量判定的依据。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指标低于强制性标准的,以强制性标准为准;强制性标准规定以外的指标,以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为质量判定依据。第十八条质检机构对样品应严格执行本单位规定的收样、编号、检验、保存、处理及检验报告审核签发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定检《检验报告单》按省局规定的格式一式四份。一份质检机构自存、一份连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企业(如系经销企业抽样的,应同时寄至样品生产企业)、二份送交同级监督科(股)。对于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被抽产品,检验机构应在1日内向监督科(股)报送《质量监督抽查严重质量问题反馈表》。第二十条向被抽检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单》,应使用《送达回证》;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将挂号回执粘贴于《送达回证》上;向本局监督科(股)送交《检验报告单》交接双方应在《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情况跟踪登记簿》上签字。第二十一条定检《检验报告单》由承检机构在2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送达被检企业和同级监督科(股)。市质检所对县局辖区内企业的定检《检验报告单》由市局监督科移送县局存档或作整改处理,禁止市质检所直接向县局寄送由市局实施定检的《检验报告单》。6第四章检验结果汇总及后处理第二十二条市县局监督科(股)应对定检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登记,并及时如实填写《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情况跟踪登记簿》。第二十三条市县局监督科(股)应建立完善本辖区内受检企业质量档案,每年将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状况、整改处理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资料纳入其档案,为今后建立企业质量不良信息档案查询系统、开展企业质量诚信等级评定提供依据。第二十四条市县局每季度应对本季度本辖区内企业定检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析通报,为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整体质量状况提供参考。第二十五条监督科(股)应对同级质检机构或上级移交定检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向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对抽检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在进行整改的同时,移交同级稽查机构进行立案查处。第二十六条整改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监督科(股)组织实施,立案查处由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稽查机构按办案程序办理。监督、稽查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和查处工作。7第二十七条整改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监督科(股)收到定检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单后,2日内应指定承办人员填写《定检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立案整改;(二)立案整改工作实行承办人员负责制,并根据情况责成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按下列要求进行整改:1、质量严重不合格的,责令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已经销售的,责令企业立即采取召回措施,防止危害发生;2、要求企业向全体职工通报抽查结果,并查明不合格产品生产的原因和质量责任,对责任人进行处理;3、制定整改方案,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措施,确保合格产品出厂销售;4、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生产不合格产品企业负责人培训班和质量分析会;5、限期提交整改复查申请报告,并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检验。(三)企业提交整改复查申请后,应在不事先通知企业的情况下,对企业近期生产的产品进行随机复查。(四)复查合格的,由承办人员填写《企业整改复查结案审查表》;复查不合格的,继续按《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后续程序处理。8第二十八条整改形成的所有材料应立卷由监督科(股)归档,并计入企业质量诚信档案。第二十九条整改复查应自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企业停产(转产)的,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副本上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据。第三十条整改复查检验性质属企业委托检验,按委检程序进行,但检验报告单类别应注明“定检复查”。第五章委托检验与检验收费第三十一条各质检机构可利用其法定职能,在获得认证的检验项目范围内开展委托检验业务。委托检验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承检机构与委托人自愿签订检验协议,双方就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方法、检验期限、送达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予以明确;(二)委托人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三)按标准收取委托检验费用并在收费票据上注明“委检收费”,由收费人员在《委托检验申请单》签名;(四)委检申请单、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收据副联均一并存档备查;(五)质检机构在汇总季度检验报表时应将委检及收费情况一并统计上报。9第三十二条定检收费必须严格按省财政、物价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严禁超标或降标收费;一份定检报告单对应一份收据(收据注明“定检收费”),收据副联与抽样单、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一并存档备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有规定,而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参照总局第13号令中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上级监督、法制部门在年度监督检查或对质检机构年度审查时一并检查,并作为监督、质检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违反本办法由市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涉嫌违纪的,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施行。10附件1编号: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抽样附表(季度)抽样单位(公章):抽样人:序号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抽样数量检验费用备注审核批复单位:(公章)签发时间:年月日经办人:注:本附表一式二份,审核机关和质检机构各备存一份;表中序号为定检计划所编号码。11附件2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介绍信()技监()介字第号存根抽样单位:抽样人员:抽样内容:检验类别:年月日(注:检验类别分监督抽查、定期检验、统一检验、日常检查、以及委托、仲裁检验等)签发: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介绍信()技监()介字第号兹介绍单位同志前往你单位执行级抽样任务,请按附表要求如数无偿提供所列样品,附表编号为号。(有效期限天)年月日按照《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对重要工农业产品质量实行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湖南省此项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具体组织实施。检验人员使用本介绍信和抽样附表时,应同时出具身份证明,并及时填好抽样通知单。被检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抽样工作,不得无故抗拒抽取样品,否则按不合格论处,并予以通报。12附件3所委托检验申请单编号: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委托单位名称商标委托单位地址样品等级生产单位名称样品数量生产单位地址生产日期样经销单位名称原编号(批号)经销单位地址抽样地点样品状况抽样基数判定要求□按标准□按明示□给出数据结果不判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备注:样品后处理:□残次领回□消耗不退报告领取方式:□自取□邮寄□快递邮寄地址:申请完成日期: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说明:①以上内容由委托方填写,尽量将表格填满,不填项目划“/”,选择项目划“√”;②自送样品检验仅对来样负责;③凭此单或有效证件领取检验报告;④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需退样者请凭此单或有效证件在二个月内办理退样手续,逾期本所将按规定自行处理。分包情况说明:承检部门:本所办理日期:检测费(¥)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2741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