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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厦门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与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确定校级责任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二级单位责任领导及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责任,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第三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高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学校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领导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2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全体学院、直属单位的教职员工、博士后、各类聘用人员、在籍学生、交流生和其他进修学习访问的人员。第五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范围(一)校级领导责任1.积极指导、协调学校各个职能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2.保障实验室安全设施经费、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经费的落实;3.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负责人责任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2.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3.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精神,并布置相关工作;4.督促二级单位及时完成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三)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主要领导责任人责任1.重视学院实验室安全,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2.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3.依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34.履行安全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接到相关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采取有效措施。(四)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责任人责任1.严格遵守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坚守岗位,按照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职责;2.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管理规定;3.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4.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第六条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追究(教工)(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责任事故单位和职能部门等的初步处理意见。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各类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等,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七条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追究(学生)学生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学校将按照《厦门大学学4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后果导致自身伤害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在籍学生、交流生和其他在我校进修学习访问的人员。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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