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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简介黄岛区社保中心政策培训班材料内容概要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文件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范围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四、职业年金的相关规定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文件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5.1.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2015.3.27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2015.4.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2015.7.14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0号)2015.3.38、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9、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257号)2015.6.110、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1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2015.9.2412、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31号)2015.11.25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范围(一)、改革开始实施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二)、改革的范围:1、单位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2、人员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构成(鲁人社办发[2015]78)单位缴费基数: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1、机关单位(公务员、参公人员、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下限基数上下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全国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缴费比例。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四、职业年金的相关规定(一)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改革的基本思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同步建立。体现制度的强制性。(二)职业年金管理“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费部分,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实行实账积累,财政全额供款单位采取记账方式。工作人员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含本息)一次性记实。实账积累的职业年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具体投资运营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尚无)。四、职业年金的相关规定(三)职业年金待遇的领取:(1)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养老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2)也可以选择按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发完为止。(3)本人选择任一方式后不再更改。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退休的有关政策政策: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退休条件:退休费比例:身份性别工龄退休病退备注干部男10以上6050因工致残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论工龄长短。女5545工人男10以上6050女504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发退休(职)费比例标准工作人员类别工作年限退休退职公务员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人满35年90%90%90%/满30年不满35年85%85%85%/满20年不满30年80%80%80%70%满10年不满20年70%70%70%60%不满10年50%//50%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老人”: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退休金中,符合鲁人社办发【2015】78号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不能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从原渠道列支。“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新人”: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一)养老金计发办法“新人”的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一)养老金计发办法“新人”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2335119061132412305218562125422265318063117432235417564109442205517065101452165616466934621257158678447207581526875482045914569654919960139705650195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一)养老金计发办法--“中人”的过渡养老金:•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同时,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过渡第一年)。•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完全执行新办法。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一)养老金计发办法--“中人”的过渡养老金:1、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以2014年9月(改革基准日上月)本人基本工资标准×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比例+2014年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工资增量(国办发【2015】3号),作为老办法标准。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之和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一)养老金计发办法--“中人”的过渡养老金:2、过渡期内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新办法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退休时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一)养老金计发办法--“中人”的过渡养老金:3、新老办法比较确定待遇标准老办法养老金新办法养老金一新办法养老金二10%10%10%10%10%10%10%10%10%10%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由老办法保底第一年退休第二年退休第十年退休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由老办法加上高出部分的十分之(过度第几年)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二)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指数的确定1、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况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按照国家要求,视同缴费指数表的确定,遵循新老办法待遇平衡的原则,统一计算方法,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和工作年限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我省视同缴费指数按《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表(暂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8号)试运行。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三)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四)调整特殊贡献计发办法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五)原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返还根据青人社发〔2015〕31号文件规定,原我市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按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
本文标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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