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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程序工作阶段工作部门工作流程文件及资料一.申报准备阶段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区)以上](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提出拟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申报机构,组织申报材料.(3)收集、整理现行的针对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4)收集、整理已有的产品检测报告。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2.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机构的文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4.现行针对该申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5.《申报材料》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3)(4)同上(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申请,组织申报材料1.3.4.5同上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函》二.初审阶段省级质检机构(5)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6)向总局管理机构提交初审意见1.以上相关材料2.初审意见的函三.受理阶段总局管理机构和专家委员会(7)形式要件不合格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8)形式要件合格的,进入受理程序。(9)发布受理公告(10)受理异议1.以上相关材料2.审查意见通知书3、受理公告四.审核批准阶段省级质检机构申报机构(11)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准备1.《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2.《产品质量技术要求》3.申报材料4.省级质检机构申请召开地理标志保护专家审查会的函总局管理机构省级质检机构(12)异议处理。异议期2个月,如有异议,一般由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协调;无异议的,由总局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工作阶段工作部门工作流程文件及资料产地质检机构(13)申报方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国家质检总局(14)申报方将《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报总局管理机构,经专家确认后,由总局管理机构起草公告。(15)发布批准公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国家质检总局(16)向申报机构颁发证书《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五.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省级质检机构产地质检机构(17)省级质检机构根据总局批准公告中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综合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总局管理机构(18)综合标准制定后,由省级质检机构报总局管理机构委托的技术机构备案。六.专用标志申报阶段产地质检机构(19)生产者向产地质检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3.产品生产者简介4.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5.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6.申请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含电子版)省级质检机构(20)省级质检机构向总局提供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七.专用标志注册登记阶段总局管理机构(21)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22)向企业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1.《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公告》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工作阶段工作部门工作流程文件及资料八、后续监管阶段产地质检机构(23)负责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的监督(24)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25)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26)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日常质量监控(27)对标识标注进行监督1.《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办法》2.《印制、发放、使用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省级质检机构(28)负责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29)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注:“产地质检机构”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批准公告中确定的管理机构。工作阶段工作部门工作流程文件及资料一.预审阶段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区)以上](1)向省局提出保护申请和成立申报机构的请示(2)省局批准成立申报机构(3)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1.《成立申报机构的请示》2.《成立申报机构的批复》3.《地方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4.《申报材料》5.拟申报产品的现行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辖区检验检疫局(4)政府授权出口企业申请(5)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1.《政府授权出口企业申请的文件》2.《地方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3.《申报材料》4.拟申报产品的原始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二.初审阶段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6)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7)向国家局科技司提交初审意见1.《直属局或省局推荐该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建议文件》2.《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书》三.受理阶段国家质检总局和专家委员会(8)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9)专家委员会初审(10)发布受理公告(11)受理异议须提供以下材料:1.《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书》2.《地方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3.《申报材料》4.《直属局或省局推荐该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建议文件》5.《拟申报产品的现行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6.拟申报产品的标准制定层级的建议四.审核批准阶段国家质检总局(12)2个月异议期后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13)通过专家审查后发布批准公告(14)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证书》1.《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2.《质量技术要求》3.《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4.《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5.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证书》五.专用标志当地质检机构(15)生产者向当地质检机构提出使用专用须提供以下材料: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报阶段标志申请,提交相关材料(16)当地质检机构报总局科技司申请表》2.《产品生产者简介》3.《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该地域的证明》4.《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六.专用标志注册登记阶段国家质检总局(17)审查专用标志的申请企业的相关材料(18)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19)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公告》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七.监督管理阶段管理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20)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21)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22)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监控(23)对印刷标志实施监控1.《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办法》2.《印刷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本文标题:地理标志产品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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