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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跨区跨省电能交易,优化资源配置,保证电力安全、稳定和充足的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以下简称优化调度)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网公平开放为基础,充分利用跨区跨省输电线和现有发电资源,实现电网间余缺调剂和水火互补,发挥错峰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第三条优化调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打破市场壁垒,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二)公平开放电网,在电网输电能力、运行方式和安全约束允许的情况下,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对通过跨区跨省输电线进行的电能交易提供输电服务;(三)规范跨区跨省电能交易调度行为,及时披露优化调度信息,切实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四)坚持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五)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证调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关各方要服从电力统一调度,共同保障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的电力生产和电网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优化调度工作。第二章优化调度的主体及内容第六条电网经营企业及所属调度机构根据本规则开展优化调度工作。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能交易和调度。国家调度机构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优化调度的具体实施。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负责本区域内跨省电能交易和调度。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区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区域调度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跨省优化调度的具体实施,并参与区域间的电能交易。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负责所辖各省电网之间电能交易和调度。南方电网区域调度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跨省优化调度的具体实施。第八条电网经营企业可作为交易方,直接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第九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发电企业,可由电网经营企业组织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或作为交易方直接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第十条南方电网和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区域电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系统备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第十一条电网经营企业及所属调度机构应当加强负荷预测,做好长期、中期、短期和超短期负荷预测工作,提高负荷预测准确率。第十二条调度机构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根据并网调度协议及有关合同,商有关电力企业后,统筹安排并网运行的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稳定控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输电线路稳定限额,最大限度地发挥输电线路的输电能力。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备检修应配合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安排,原则上不得影响发输电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十三条参与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并网调度协议,落实有关技术要求和安全责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计划,加强设备运行维护,降低非计划停运率和事故率。第十四条优化调度包括年度交易的优化调度和短期交易的优化调度。本规则所称“年度交易”是指纳入年度跨区跨省输电计划管理的交易;“短期交易”是指未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跨区跨省月交易、日交易和实时交易。第十五条年度交易和短期交易采取合同形式。年度跨区跨省输电计划下达后,交易各方应当及时签订年度交易合同。短期交易的合同,按照交易各方的共同约定实施。第十六条年度交易的送电价格(含上网电价,下同)和受电价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送、受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电能交易和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协商确定。短期交易的送、受电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上述原则协商确定。第十七条年度交易和短期交易的输电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国家、区域调度机构根据交易合同,编制下达月、日调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九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能交易调度管理系统,保证优化调度的实施。第三章年度交易的优化调度第二十条电网经营企业商有关发电企业制定跨区跨省年度交易计划,并组织签订交易合同。年度交易计划的编制下达及相关交易合同的签订工作应于上一年度终了前完成。年度交易计划及合同应当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跨区跨省年度交易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进行更改的,交易各方必须协商一致方可更改,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根据年度交易合同编制下达的月、日调度计划。因电网安全原因造成输送能力减少或者因送、受方电网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实施的,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情况协调有关各方调整调度计划。第二十三条调度计划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调整后潮流分布合理,确保电网安全;(二)原则上先调整短期交易的调度计划,再调整年度交易的调度计划;(三)按照公平的原则调整年度交易的调度计划。第二十四条年度执行结果与年度交易合同发生偏离,根据原因和责任,按合同约定进行补偿处理。第四章短期交易的优化调度第二十五条国家调度机构负责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短期交易的具体组织实施。南方电网区域调度机构和国家电网公司所辖各区域调度机构负责区域内跨省短期交易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跨区跨省的短期交易原则上由送、受双方商定,并提交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将送、受双方和调度机构共同确认的短期交易结果分解,按照先保证年度交易、后保证短期交易的原则纳入月、日调度计划。第二十七条短期交易调度计划的调整,原则上按实时交易、日交易、月交易的顺序进行。第二十八条因电网或电厂事故影响地区电能平衡时,调度机构可在区域、省间直接进行电力调剂。调剂电量按事故电量处理,并由事故方承担经济责任。第二十九条在一方电网电力出现短缺而相关电网电力有富余时,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及有关协议调整输电线送、受电调度计划。调整电量的结算和价格可由交易双方事先确定,并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或者双方协商未果的,由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协调确定。第三十条遇有电网出现事故、水电厂来水与预计偏差较大或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交易一方可申请调整或撤销短期交易。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或撤销短期交易调度计划。确需调整或撤销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并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或者双方协商未果的,由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协调确定。第三十一条短期交易调度计划的执行和结算顺序,以交易达成的时间顺序确定。如果同时有其他方参与竞争,在满足安全校核的前提下,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调度。第三十二条短期交易的电量结算由调度机构负责,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最终交易结果。交易电费结算按交易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第三十三条短期交易电量的计量点及网损,由交易双方在相关合同中确定。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区域调度机构可以中止短期交易调度计划:(一)某时段电网的调频、调峰容量及无功支持不足危及电网安全运行;(二)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运行;(三)跨区跨省输电传输功率引发输电阻塞、破坏输电线稳定限额危及电网安全运行;(四)其他必须中止短期交易调度计划的情形。第三十五条短期交易调度计划中止期间,调度机构应采取措施保证系统安全,并记录中止过程,及时汇总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五章水电优化调度第三十六条调度机构可根据电网间峰谷、丰枯负荷特性,在互联电网之间进行错峰,充分发挥水电跨流域调节和水火电补偿错峰效益。第三十七条为合理利用水能资源,水电厂调度计划应按照“以水定电”的原则编制。调度机构可根据流域实际来水情况和水库综合利用的要求,商水电厂对发电调度计划进行调整,优化水库调度,以保证水能资源的合理应用。第三十八条汛期应充分利用水库弃水发电。在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已经发生弃水的水电厂日发电负荷率应不低于网内尚未发生弃水的水电厂日发电负荷率。第六章优化调度的信息披露第三十九条国家、区域调度机构应当按月真实、准确地披露优化调度信息,及时披露优化调度中出现的交易变更和其他重大事件。第四十条按月披露的优化调度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上月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完成情况,跨区、跨省输电线送受电情况,交易电量的结算价格及输电价格情况。上月交易完成情况和输电线实际运行情况与计划偏差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下月各区域、区域内各省负荷预测和平衡情况,跨区、跨省电能交易调度计划安排,跨区、跨省输电线送受电计划及可用容量(输电线限额-送电计划)。第四十一条国家、区域调度机构在按月披露信息基础上,应视跨区、跨省电网运行实际情况,缩短信息披露周期,增加信息披露内容,扩大信息披露对象和范围。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优化调度有关各方发生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报请电力监管机构协调处理。电力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依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国家调度机构、南方电网区域调度机构可根据本规则商有关电力企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备。国家调度机构、区域调度机构应当就优化调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电力监管机构。第四十四条在区域电力市场建立并投入运行后,该区域内跨省优化调度按照批准的区域电力市场规则执行。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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