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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前言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市政府关于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使我市普通教育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推进教育均衡化、现代化、国际化,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素质教育对校园和校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中小学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学校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本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特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编制本建设指导意见。第二条本建设指导意见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参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并结合本市教育发展现状和《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年3月),以及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的要求编制。第三条本建设指导意见是我市新建中小学校建设中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各级相关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是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在达到本建设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第四条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成都市各区(市)县政府教育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保证校舍建筑设计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应确保师生的安全;在防御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各种重大意外灾害时,应具有相应的能力和应对措施,应成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第六条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校园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本建设指导意见中校园用地面积指标,各相关区县在执行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视需要和可能制订学校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用房面积,其用地及建筑标准可适当提高。校园规划设计要符合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的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第七条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均衡教育”,全面实现教育公平的原则,本指导意见对城乡学校建设实行统一标准,不作城市及农村学校的区分。经济条件、办学能力较好的地区,可结合当地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布局,作适当调整。第八条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以人为本,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区县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第九条本建设指导意见不包括学生宿舍和相应的生活用房,其用房面积和用地应另行申请报批。第十条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指导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十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办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第二章学校规模及设置第十二条学校布局设置一、中小学校布局布点,要立足本地实际,应根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二、农村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可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城市学校的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三、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带。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及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四、学校设置应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所及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场所。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五、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校区。六、对于处于旧城区的学校,当地政府应创造条件,尽可能地改造成有良好的环境,功能分区明确的校园。第十三条学校规模一、中小学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二、中小学规模和班级定员应按下列规定设置:1、小学学校:6班、12班、24班、36班,每班≤45人;2、初级中学校:12班、24班、36班、48班,每班≤50人;3、九年制学校:9班、18班、36班,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4、高级中学校:12班、24班、36班、48班,每班≤50人。第三章学校总体规划第十四条校园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新建、改扩建学校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并履行报批手续。第十五条校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体现学校办学传统和时代特色,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和意外灾害时的应急避难空间。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校园总规划宜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力求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便于管理、提高效率。第十六条教学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体育运动场地应与教学用房保持合适的距离,其间宜以道路或绿化带分隔。室外田径场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应进行排水设计,保证排水畅通。第十七条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中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学校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新课程背景下的教育教学需要。校园绿化、美化要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统一规划设计,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第十八条校园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室内外水、电、气、弱电系统等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合理设置,并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第十九条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交通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实现无障碍的要求。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二十二条学校建设用地组成中小学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用地等三部分组成。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年3月),并参考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4.1的标准。一、建筑用地。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建筑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建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所需用地。中小学校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之比)计算,非完全小学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大于0.3,完全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原则上不大于0.7,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原则上不大于0.8。二、体育运动场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蓝(排)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体育场地配备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执行。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一般情况下,小学应确保有60米直道的运动场地,初中及九年制学校应确保有100米直道的运动场地。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并参考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我市普通中小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的设置与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表4.2的标准。三、绿化用地。中小学校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地及小动物饲养园。中小学校应设置成片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宽度不应小于8m。四、中小学校用地标准中未含寄宿学生宿舍占地面积,需要建设学生宿舍的寄宿制学校应按生均宿舍面积及建筑容积率,另行申报批准,增加用地及建筑面积。第五章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二十三条学校校舍用房构成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用房主要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及其辅助用房,生活服务及其辅助用房三部分组成。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现状,依据《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年3月),以及中小学教学改革和课程设置的需要,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应作如下设置。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包括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理、化、生实验室及其仪器准备室、实验员室,音、体、美教室及其器材室,劳技教室及其器材室,计算机网络教室,计算机资料及工作室,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藏书室,卫生保健室,心理辅导室,校园网管理中心机房,多媒体学术报告厅,专用多媒体教室,电教维护室,校园广播系统控制室,校园安全监控室,学生视听阅览室,校园闭路电视播控控制室,校园电视台演播室等。二、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应包括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社团办公室,德育展览室,档案室,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传达值班室等。三、生活服务及其辅助用房应包括学生食堂,开水房,配电房,厕所等。第二十四条普通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建设面积标准,参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并依据《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年3月),我市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小学1、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5.1的标准。注1:学校规模小于6个教学班的非完全小学,应根据办学规模和班额实际,参照“不足2个平行班(完全小学)”标准执行,最低要求:应设置多功能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各1间。注2:学校规模大于48个教学班的,每增加12个教学班(2个平行班)时,在上限基础上科学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增加1间,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各增加1间、计算机网络教室增加1间。2、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5.2的标准。注1:学生食堂按学校规模学生人数的60%计算就餐人数,按每人1.5m计算食堂使用面积。使用面积包括操作间、售卖间、备餐间及就餐区等基本面积。寄宿制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就餐学生比例。注2:厕所按学校学生人数,每16人设一厕位(包括小便池及大便槽),每厕位按3m计算使用面积2二、初级中学1、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5.4的标准。注:同表5.3上述标准的制订还参考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颁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2003年试行的《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中小学灾后重建规划指导意见》等文献。第六章学校建筑标准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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