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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媒体审判原因及负面影响——小组成员:张晨钟攀赵梦婷张云云朴晨博刘中伟含义特点案例原因负面影响内容“许霆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我爸是李刚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关建军涉黑”案等等一系列案件相信大家并不陌生,这些案件曾经一度占据各大媒体报刊的首要位置,引发过全民大讨论的局面。有人感慨于此,甚至用了“全民皆法官”来形容这场近乎癫狂的舆论“盛宴”。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些案件其实都是案情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案发时间、地点明确具体,没有扑朔迷离的案情和悬疑之处,然而,这些案件在网络等媒体的报道和渲染下,却导演了一场理性的司法审判和感性的民意之间剧烈碰撞的大戏。在司法与舆论的博弈过程中,许多学者再次把眼光投向“媒介审判”现象。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通俗一些讲,“媒介审判”就是指大众传媒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在法院还未做出相应的判决前,就对该案件进行大量报道,而且在报道过程中因为情感因素或利益驱使,报道者往往会掺杂个人的主观好恶因素,用一些感情色彩很浓的褒贬词语进行报道,从而担当起“民间审判”的角色。含义特点1.媒介情绪“失控”,语言煽情化、暴力化。媒介在报道中大量倾注了个人情感、好恶等主观意象,失去了应有的客观公正的理性。另外,媒介用“灭绝人性”、“罪不容诛”等词语来形容犯罪嫌疑人,首先给读者造成一种印象,即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这无疑使受众对事实的公正判决产生先入为主的坏影响。2.“媒介审判”的事件一般都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媒介竞争的激烈和白热化,使很多媒介对于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趋之若鹜。3.“媒介审判”一般都通过几个步骤来实现。即:“传媒影响舆论→舆论影响领导→舆论和领导影响法院→法院影响审判”。典型案例药家鑫案:药家鑫,本是一名普通的大三学生,但却在一夜之间故意杀人罪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1)事件回顾:事件发生于2010年10月20日晚上,就读于西安音乐学院的药家鑫驾车行驶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因害怕伤者日后会因赔偿问题纠缠不清,遂产生了杀人灭口的邪念,在对伤者张妙连捅八刀致其当场死亡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在逃逸过程中又将两人撞伤,后被附近群众截获。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2)媒体表现:各大媒体在没有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报道、转载药家鑫是“富二代”、“军二代”的猜测,对民众力主要求处死药家鑫的言论进行报道,这就在媒体和民众之间造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媒体的报道在无意识之中催化着民意的愤怒,而民意的愤怒又进一步为媒体提供了报道的素材。从而导致媒体营造的“拟态环境”更加深刻的影响着受众,影响着司法的正常审判。而央视的《新闻1+1》节目——《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这个节目中,从主持人到嘉宾都在刻意弱化着药家鑫的犯罪事实,称药家鑫为“这个孩子”,嘉宾李玫瑾教授更是提出了“弹钢琴强迫杀人”的理论,认为药家鑫迫于父母压力,心理扭曲,但罪不至死。而对事件了另一方张妙的家庭却几乎没有着墨,倾向性十分明显。药家鑫一案的定性非常简单,就是一个故意杀人罪,刑法上对其有明确无歧义的处罚规定,但是这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却跌宕起伏、一波三折,甚至在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司法的独立和公正竟然需要参考民意?这不能不说是媒介审判对司法的正常审判产生的影响和阻碍。梁丽捡金案这十个月来一直背着这个罪名,现在说这个罪名不成立,就像一块石头从身上搬下来。2009年4月30日该案由深圳市检察院还送宝安区检察院审查后,宝安区检察院第一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9年5月11日梁丽究竟是“偷”还是“捡”,引起广泛争论。法律界众多著名学者发表自己的看法,超过300万网民参与了各种网站的网络调查。2009年5月15日警方称梁丽盗窃证据确凿。2009年5月22日广东高院院长首谈女工“捡”金涉嫌盗窃案,称将依法审判。200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将补充侦查的梁丽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2009年7月13日宝安区检察院第二次将梁丽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9年9月10日梁丽被取保候审。2009年9月25日因证据不足,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向梁丽通报其不构成盗窃罪,撤销取保候审措施,不提起公诉。但检察院认为此案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把案件发回公安机关;是否起诉梁丽,由受害方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决定。关建军涉黑案:山西省阳泉市破获以关建军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警方透露,他们以赌博业起家,触角遍及煤矿、娱乐等行业。在近13年的时间里,他们敛财2亿多元;他们在北京等地拥有房产27套,价值过亿元。该组织头目关建军,被捕前任阳泉市城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大队长。(1)事件回顾:关氏兄弟,涉赌起家关建军任分局巡警大队长后,罩着全市赌场;警方调查发现,其每月能获百万赌金“巧取”西锁簧煤矿关氏兄弟雇人竞标拍下矿权,煤矿发生事故找人担责“强夺”北坪煤业打砸垫资公司,抓捕煤矿所有人,称其吸毒。多次被抓后,煤矿所有人被迫流亡在外(2)表媒体现: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以“关建军敛财4亿”“关建军身价过亿”为题进行报道。公开报道指出,专案组抓了56个人,移交给检察院48个人,最后起诉的人实际只有26个,4亿算的是56个人的共同财产。新闻标题偷换概念,无非是为了博取眼球。还有媒体以“一位巡警队长财产清单:27处房产近20家赌场”为题,同样是这样的问题。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直至进入法院审判,这些司法程序都是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但媒体的报道并不是像法律文书那样完备、中立地呈现在公众面前。编辑往往选取事件最具独到性和新鲜感的部分,介入作者的个人主观认识加以描绘,以某些震撼性的词汇、新颖性的观念、前卫性的话语来吸引民众的目光,最终使一个普通的个案纠纷成为一个颇具影响力、极具讨论价值的公共事件。出现原因1、媒介“越权”2、新闻工作人员素质不过关3、媒体过分追逐经济效益,过分追求刺激性,缺乏理性思考4、司法制度的缺位使媒介有空可钻5、受众法律意识薄弱,对媒介期望太大、呼声太高负面影响“媒介审判”是媒介权力的异化,即新闻媒介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其对立方面转化,成为外在的异己力量,具体的表现形态就是媒介错位、媒介缺位以及媒介越位。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媒介审判”虽然不能真正代替现实生活中司法审判程序,但能够制造和引导一种“众情激愤”的舆论氛围。按照现有的法律,媒介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所以不能说违法了,但肯定是与媒介所担负的职能格格不入的行为,视其对被报道对象的侵害程度,还可以衍生成一种名誉侵权。一、“媒介审判”是对法治原则的亵渎。所谓法治是指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律是一门十分精确化、专业化的学科,它随时代的演进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专门技术知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和实体化的规定,秉公断案。然而在“媒介审判”的过程中,媒介往往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逞一时之快,利用舆论对于人们心理、思想和行为的巨大影响,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形成了一种先在性的强势“审判预设”,完全缺少报道犯罪嫌疑人时应秉承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等原则。,媒体在集中报道了某个案件后,由于舆论导向对人们心理和行为的巨大影响,某些行政领导往往会加以关注或批示,导致法官不得不按照行政领导的意志来断案。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媒介的报道很容易被理解为代表了某些决策层的首肯和意见。如果“媒介审判”的结果与司法审判的结果吻合,一般民众会认为是司法机关慑于媒介舆论的威力,如此一来更削弱了人们本已十分淡薄的法治意识。二、“媒介审判”是媒体的职能错位。新闻媒介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是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载体,它以报道新闻、提供信息、引导舆论为自己的主要职能,如果超越此职能,转而担当“民间审判”的角色,则是对自己拥有权力的无限放大,是一种职能错位。一些媒体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异化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道义上的“审判”,乃至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使引导舆论变成了激化舆论。三、“媒介审判”使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度倾斜。“媒介审判”实际是当下媒介竞争处于白热化,各家媒体都在追求新闻轰动效应的背景下出现的,旨在吸引受众的“眼球”,提高发行量,获得广告商的青睐。在这个过程中,媒介不恰当地使用了自己拥有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使这两种权利形成了一种“外部溢出”效果,实则是对新闻自由的滥用。在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时,媒介自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此基础上的舆论监督可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媒体这一端又有自己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参与报道者的理性和知识也是有限的,他们可能在这种有限理性的驱使下,在报道某一案件时不自觉地掺杂自己的主观因素。
本文标题:新闻学概论——《分析“媒体审判”原因及其负面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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