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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2012.12一、建筑物防雷设计与施工标准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601-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与验收规范GB50650-2011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2011年12月1日实施)GB50689-2011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2012年5月1日实施)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正在修编)GB16895.22—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idtIEC60364-5-53:2001)GB/T18802.12—2006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第12部分:选择和使用导则(idtIEC61643-12:2002)GB/T21431—2008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3GB21714系列与IEC62305国家标准号标准名称IEC标准号GB/T21714.1-2008雷电防护第1部分:总则IEC62305-1GB/T21714.2-2008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IEC62305-2GB/T21714.3-2008雷电防护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IEC62305-3GB/T21714.4-2008雷电防护第4部分: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IEC62305-44行业(部分)防雷标准GA/T670—2006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QX2—2000新一代天气雷达站防雷技术规范TB/T3074——2003铁道信号设备雷电电磁脉冲防护技术条件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51、GB50057的形成过程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经验总结和参考前苏联标准后制定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在GBJ57-83基础上,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1990年版IEC1024《建筑物防雷第一部分通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编。GB50057-9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主要参考IEC61312、IEC60364系列标准,对94年版进行局部条文修订,并增加了第六章防雷击电磁脉冲。自2005年GB50057第三次修订,参考了IEC62305系列标准的最新版,2009年12月召开审定会。2010年6月形成报批稿,2010年11月颁布,2011年10月1日实施。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6二、GB50057-20102、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与GB50057-94(2000年版)的主要变化(1)、结构上,增加了术语一章,合并了一章;(2)、规定了14条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3)、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4)、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5)、修改防侧击的规定;(6)、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7)、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8)、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7(一)、总则1.0.1为使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构)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以及雷击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损坏或错误运行,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8(二)术语2.0.5防雷装置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构)筑物上或建(构)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2.0.6外部防雷装置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2.0.7内部防雷装置由防雷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间隔距离组成。2.0.26电气系统由低压供电组合部件构成的系统。也称低压配电系统或低压配电线路。2.0.27电子系统由敏感电子组合部件构成的系统。9(二)、术语2.0.22等电位连接网络将建(构)筑物和建(构)筑物内系统(带电导体除外)的所有导电性物体互相连接组成的一个网。2.0.35Ⅰ级试验Ⅰ级试验可用表示。(10/350μs波形)2.0.37Ⅱ级试验Ⅱ级试验可用表示。(8/20μs波形)2.0.39Ⅲ级试验Ⅲ级试验也可用表示。组合波定义为由组合波发生器产生1.2/50μs开路电压Uoc和8/20μs短路电流Isc。T1T2T31011电流、电压的波形冲击电流Iimp10/350μs标称放电电流In(最大放电电流Imax)8/20μs冲击电压1.2/50μsI—峰值电流(或电压V)(;T1—波头时间;T2—半值时间12(三)、建筑物的防雷分类(3.0.2为强制性条款)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GB50057-94:为0区或10区)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GB50057-94:仅为1区)(注:※爆轰----爆炸物中一小部分受到引发或激励后,爆炸物整体瞬间爆炸的现象或过程。※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区的变化是由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也在修订中,本标准采用了GB50058的修编内容,用“20”、“21”、“22”代表了粉尘的分区,原来用“10”、11”区表示)13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新)、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新增条)(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14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续)(6)具有1区或21区(新增)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7)具有2区或22区(由原11区调整)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0.06调整)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0.3调整)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153、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由0.012调整)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由0.06调整)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0.06调整)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0.3调整)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16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5条文解释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17(1)、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N=k×Ng×Ae其中:k:2:位于山顶(增)和旷野孤立1.7:没有接地(增)的金属屋面的砖木结构建筑1.5:河(湖)边、山坡下、山地中ρ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顶、山谷风口及特别潮湿的建筑物1.0:一般情况Ng=0.1×Td(Ng=0.024Td1.3)Ae=[LW+2(L+W)(H(200-H))1/2+πH(200-H)]·10-6L、W、H为长、宽、高。(适用于H<100m,2D距离内无建筑物)5、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18(2)防雷类别的变化----某中学教学楼长(m)40宽(m)15高(m)20(2000版)(2010版)Ng2.463.52Ae0.01850.0185N0.0460.064防雷类别三类二类(2010版)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及火灾危险场所-----第二类防雷建筑物(2000版)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9(四)、防雷措施的一般规定(4.1.1、4.1.2强条)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2除本条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20(五)、接闪器的设置1、接闪器的构成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以及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避雷带、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2、避雷带避雷带应沿易受雷击的部位(见附录B)敷设,女儿墙、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当建筑物比较高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避雷带,避雷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线上或其外。检测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范围!21易受雷击部位2223关于暗敷避雷带问题利用屋顶钢筋作接闪器及暗敷避雷带,其前提是允许屋顶遭雷击时混凝土会有一些碎片脱离以及一小块防水、保温层遭破坏。这对建筑物的结构一般无损害,但建筑物下方不应有行人通过、车辆放置、及建筑物的出入口,以保证安全。GB/T21431-2008《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规定”高层建筑物不应利用建筑物女儿墙内钢筋作为暗敷避雷带。”24避雷网格※第一类防雷建筑物5m×5m或6m×4m※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0m×m或12m×8m※第三类防雷建筑物20m×20m或24m×16m25(1)滚球法的概念3、避雷针26滚球半径示意图建筑物防雷类别滚球半径(m)拦截的最小雷电流(kA)第一类防雷建筑物305.4第二类防雷建筑物4510.1第三类防雷建筑物6015.8273、避雷针(2)、地面上的避雷针rx=(h(2hr−h))1/2−(h(2hr−hx))1/2ro=(h(2hr−h)))1/228第一类防雷建筑物(4.2.1)1、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或网。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表4.2.1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排放物对比于空气管帽以上的垂直距离(m)距管口处的水平距离(m)<5重于空气(注)125~25重于空气2.55≤25轻于空气2.55>25重或轻于空气55注: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29第一类防雷建筑物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303、避雷针(3)、问题1----屋面上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如何计算?建筑物避雷针避雷带保护范围建筑物避雷针避雷带保护范围(错误图r0大于屋顶宽度
本文标题: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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