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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解读:刑法总论第一章概说〖知识点一〗刑法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基本内容是:⑴成文法,反对习惯法。⑵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严格解释法律。⑶禁止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⑷禁止绝对不确定刑。⑸规定犯罪及处罚必须明确。⑹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法定原则解决“处理的性质问题”,即何种行为是犯罪、适用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定。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解决“处理的轻重问题”,即处罚的的程度或合理性问题。〖知识点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一、属地原则(1)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2)犯罪地的认定。法律上提示了两点(第6条第2款、第3款):①在中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②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刑法。还要注意理论上的扩张:①在共犯的场合,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发生在中国,就认为是在中国犯罪。②在未遂的场合,不仅犯罪行为的发生地认为是犯罪地,这个行为所期望的结果发生地也认为是犯罪地。其中有两个比较争议的问题:①国际列车上发生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解决。②在使馆中发生的犯罪-以使馆所处的地域为准(3)属地原则的例外。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特区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港澳特区的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二、属人原则(1)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注意:一般不追究,不排除追究的可能。(2)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三、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外国犯罪,满足下列要件,适用中国刑法:(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2)罪行严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3)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双方可罚原则)。四、普遍管辖原则(1)适用的对象:国际犯罪。例如:海盗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犯罪、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2)处理的原则。对于国际犯罪在中国领域一经发现,立即逮捕,或引渡、或起诉。(3)他对传统管辖原则起补充作用。〖知识点三〗刑法的时间效力1、修订后的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2、行为时法与行为后法。行为时有效的法律简称“旧法“,行为后生效的法律简称“新法”或“事后法”、“审判时法”。3、刑法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所谓从旧,即行为发生在97年刑法典生效以前的,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旧法来定罪处罚,但如果新法比行为当时的法律要轻,就适用新法。注意:(1)适用新法的时候,适用对象要求是未决案,而不能适用于已决案。(2)连续犯和继续犯跨法犯罪的问题: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即使新法重,也适用新法。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概说〖知识点一〗犯罪的分类(一)犯罪的理论分类1、重罪与轻罪。2、自然犯与法定犯。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二)犯罪的法定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知识点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4、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5、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三章犯罪客观方面〖知识点一〗危害行为1、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其他都是选择性要素。2、危害行为的特征:(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2)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因此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到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睡梦中或梦游中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3)危害性。3、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与不作为。〖知识点二〗不作为犯一、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⑴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对人或对事如果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会产生危害,也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有一个特定的前提,就是负有某种“义务”,或者说是作出某种积极行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义务来源:①法律规定的。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③法律行为引起的。④先前行为引起的。⑵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⑶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二、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1)纯正的不作为犯(第261条):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2)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知识点三〗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客观上的联系即可,不受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的影响。二、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基础,存在因果关系并不必然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三、因果关系的中断。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出现独立的介入因素(第三人行为或自然事件等)导致了结果的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生中断,即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四章犯罪主体〖知识点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是具体的罪名。〖知识点二〗刑事责任能力1、判断精神病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是双重标准。①医学标准(生理标准)患有精神病②心理学标准:是指行为人行为当时不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所作所为,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标准,才阻却责任的承担。2、确认这个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以他行为当时为准,采取同时性原则。〖知识点三〗特殊主体1、对特殊主体(或称身份限制)应当作广义理解。2、特殊主体要求是在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形成或获得的地位或身份。比如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还有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这些不是我们所说的特殊主体。3、真正的身份犯和不真正的身份犯。真正的身份犯指刑法规定该种身份是构成该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不真正身份犯,指刑法规定该种身份不是构成犯罪的要件,而是处以较重刑罚的条件。〖知识点四〗单位犯罪1、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2、单位犯罪认定。①主体适格,属于合格的单位②依单位意志(单位决定)③以单位的名义④为了单位的利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犯罪人私分的,以自然人犯罪处理。3、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规则:双罚制,一是对单位判处罚金,一是对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特殊规则:单罚制,在我国目前的单罚是只罚责任人。例如妨害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只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对单位不判处罚金。4、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有四种情况下按自然人犯罪处理:①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②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③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活动的。④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自然人犯罪处理。第五章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一〗主观罪过一、主观罪过基本内容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分析。不同内容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相结合,形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3)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轻信(4)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①意志因素不同(主要区别):直接故意,是希望,对结果有欲望有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对结果没有积极追求的欲望。②认识因素不同。直接故意的明知,认识到了结果可能发生或必然发生;而间接故意,由于他对结果是放任的,不是追求的,通常只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相近处:(1)从意志的角度讲,二者对结果都没有追求,都没有欲望;(2)从认识的角度说,二者都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区别:(1)意志因素上有差别: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往往持否定、排斥的态度,往往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结果的态度是放任的,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对结果不是一个排斥、否定的态度。(2)认识程度上有差别:一个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一个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知识点二〗认识错误一、违法性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对自己某种行为是否违法有误解,也即对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被禁止有误解。又称禁止错误。简单说,就是不懂法的错误。包括三种情况:假想无罪、假想有罪、误解处罚。其中假想的无罪是违法性认识错误中最主要的一种情况。这种违法性错误原则上不免罪责,但如果是不可回避的违法性错误,即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不能以犯罪论处。二、事实错误:(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犯罪。①对象错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②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③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认识是正确的,但对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有误认。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责的承担。(2)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根据法定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①客体错误。②打击错误。(3)评价标准:“法定符合说”。即这种错误如果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同质错误),则不阻却故意罪责(不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造成的犯罪结果的故意罪责);如果这种错误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非同质错误),则阻却故意罪责(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造成的犯罪结果的故意罪责)。〖知识点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阻却责任的承担。〖知识点四〗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则排除罪责。第六章犯罪阻却事由〖知识点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条件:①防卫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特点: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假想防卫不认为是正当防卫。②防卫意图:认识到是不法侵害而产生制止的决意。排斥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的正当性。③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防卫第三者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④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具体的说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注意: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是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⑤防卫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本身也是正当防卫,只不过在防卫过程中超越了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如果行为本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要求(防卫意图、防卫对象、防卫起因和防卫时间),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罪名,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但不排除认定为故意犯罪的可能性。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无过当防卫。⑴防卫对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⑵特殊正当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特殊类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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