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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互联网征信体系研究与探讨作者:邓博文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11期摘要:目前,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互联网征信具有的全新征信渠道极大地推进了征信的广泛应用,促进了我国征信市场的发展。同时,注重完善互联网征信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提高征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推动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关键字:信息安全权益保护监管自律一、概论1、简介互联网征信主要是指通过采集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上实现各种交易、进行各种活动而留存的信息,并结合其他渠道获得的基本信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建立信用評估模型从而进行信用评估和评价。相较于传统的征信方式,互联网征信信息来源具有易得性、多维性和可靠性的优势[1]。2、现状2015年底,全国已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有117家,根据央行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芝麻信用、腾讯征信、拉卡拉、深圳前海征信等首批8家个人征信机构准备申请牌照进入个人征信领域[2]。大数据时代,征信数据来源、数据内涵、模型原理较以往有所不同,互联网征信机构相关产品陆续发布,征信产品市场化、多样性越来越强,有利于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征信产品和服务的迫切需求。二、互联网征信体系的特点1、数据量大根据分析机构Statista公司的预测,中国2018年的数据中心存储容量将达到1.45ZB,到2021年将增长到2.3ZB。为此,互联网企业构建了自己的IT架构和处理海量数据的服务平台。互联网企业以开放的心态,面向用户开放服务,同时也交互了数据,使传统征信数据无法匹敌。2、数据种类多龙源期刊网统计报告显示,手机购物和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中国百姓最普遍的生活方式。同时,以“BAT”三大巨头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和社交平台等,通过用户的日常行为例如搜索、网络购物、线下支付、网络社交、生活缴费等行为来搜集不同种类的数据。除此之外,互联网企业还可通过大数据等间接手段,将传统征信体系共信息,全部纳入征信体系中,以商业化运作利用这类数据[3]。3、数据易获得在中国接近8亿的网民中,大部分网民将自己的信息无意中透露给了网络商务平台。某些强制性的“霸王条款”使网民在心不甘情不愿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信息供给APP所属的网络公司使用。而有的APP甚至根本不需征得用户同意则擅自采集并利用用户的信息。足以说明在大数据时代下,网民对网络的依赖性使得网民的信息数据将是信手拈来。三、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1、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存在风险由于目前尚未对互联网征信的数据采集等业务过程做出明确规定,部分互联网征信活动可能违背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一是信息采集未经本人授权。互联网企业往往通过电商平台及社交平台等自动获取用户信息,或在用户注册时强制采集其个人信息。二是超过信息采集的规定范围。由于采集的数据为互联网大数据,未经过筛选的数据可能是用户敏感信息例如宗教信仰、病史、血型等私人信息,这就可能违背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2、信息安全风险较大由于大数据的应用无法避免使用互联网,而使用互联网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安全问题。目前中国很多互联网征信机构本身不具备信息安全防护优势,而是将信息安全系统外包给其他技术公司,这将会导致外部公司人员存在对个人信息的泄露及私自利用的风险。目前我国的信息安全技术大部分都是国外引进的技术,而这种核心控制力缺失将会进一步导致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扩大。3、行业自律组织的空缺目前,我国征信行业缺乏对应的自律组织。一方面主要由于我国的征信法律不完善,大部分互联网征信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而信用评级机构由于服务的市场有所不同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以及中国证监会等不同机构的多头监管。另一方面,我国的征信业务发展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业务有明显的滞后,征信机构和征信市场的成型时间缓慢。随着国家对征信业逐步重视,更有必要在我国建立征信业自律组织。四、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发展建议龙源期刊网、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是互联网征信体系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有法可依是互联网征信业良性发展的可靠支撑。虽然《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让我国征信业有法可依,但是完整的社会征信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其下层配套的规章细则尤其重要。建立规章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到互联网征信业的特殊性,要做到适当的约束而不是把新兴征信体系扼杀在摇篮之中。应该采取适合互联网征信体系的法律监管条例,做到覆盖式、穿透式的监管,使互联网征信体系内部控制得到优化。2、强化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措施加大互联网征信体系的监管力度,有效的控制信息采集“霸王条款”的出现,严厉打击以征信为名义的非法信息采集活动。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督促征信业遵从法律法规从事相关的信息采集业务,以防止信息的过度采集而造成信息主体个人权益受到损害。其次,建立好个人不良信息告知制度,当征信机构将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供其他主体使用时要及时告知信息主体,采用个人信息需要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五、总结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发展目前处于初级阶段,行业的内部控制及行业自律措施还有待提高,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优势下我们同样应该注意到互联网征信存在的安全隐患,更要依法守法,充分提高行业整体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同时要逐步重视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明确互联网征信体系的信息采集“红线”,使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健康、良好、可持续的发展。参考文献:[1]高佳彬.互联网征信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应用研究[J].福建质量管理,2018,(3):118-119.[2]李蕾,王雪.论我国互联网征信业务发展[J].征信,2016,(8):34-38.[3]侯兆辉.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征信体系建设研究[J].征信,2017,(4):40-44.[4]邓舒仁.关于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的思考[J].征信,2015,(1):14-17.[5]岳思佳璐.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征信体系建设探讨[J].考试周刊,2018,(33):1-2.[6]付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金融征信系统融合发展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18,(3):74-79.龙源期刊网
本文标题:互联网征信体系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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