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CQC12-465313-XXXX_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CQC12‐465313‐2010 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Safety and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ights and Electrical supply track systems for Luminaire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规则代替CQC/RY026-2002,主要变化如下:——依据的标准换版;——证书有效期定为4年。2010年4月6日修订(代替CQC11-465313-2009):道路与街道照明灯具、投光灯具增加电磁兼容要求。部分标准换版,GB7000.207-2008代替GB7000.3-1996,GB7000.218-2008代替GB7000.8-1997,GB7000.208-2008代替GB7000.13-1999,GB7000.219-2008代替GB7000.14-2000,GB7000.217-2008代替GB7000.15-2000,GB7000.225-2008代替GB7000.16-2000,GB/T13961-2003换版为GB13961-2008。增加GB17743-2007、GB17625.1-2003、GB7000.9-2008。删除GB7000.6。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参与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陈松、陈超中、施晓红、李锴。CQC12-465313-2010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第1页共8页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灯具(嵌入式、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除外)和下述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的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带接地装置(I类)、每根导体额定电流不超过16A、而且极间(带电导体)额定电压不超过440V的导轨系统,或者-不提供接地(III类)、每根导体的额定电流不超过25A、额定安全特低电压不超过25V的导轨系统,或者-上述两种导轨系统的组合,能连接到电网电源灯具(I类或II类)和SELV供电的灯具(III类),但有不同的通路(电源或SELV)。2.认证模式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产品型式试验c.初始工厂检查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获证后的监督f.复审3.认证申请3.1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划分到一个认证单元:a.适用相同的标准b.使用相同光源c.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见附件1)d.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安装方式和ta相同e.保护装置相同f.结构相似g.同一生产厂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c.CQC12-465313.01-2010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产品描述(后附)3.2.2证明资料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d.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CQC12-465313-2010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第2页共8页e.其他需要的文件4.产品型式试验4.1样品4.1.1送样原则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必要时,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申请人负责按CQC要求送样到指定的检测机构。4.1.2样品数量型式试验送样数量见表1-表2,必要时,根据CQC要求加送被覆盖型号的样品。另送未单独认证的零部件起防触电保护作用的绝缘外壳及支承带电体的绝缘材料样品各三件。表1灯具样品数量名称灯具类型主检样品数量手提灯5只游泳池灯具和应急灯具3只灯具除上述灯具外的灯具2只注:主检样品指代表昀不利元件和外壳组合的一个规格产品。表2导轨样品数量名称说明主检样品数量导轨一套样品至少包括:a.一个导轨系统有多根相互连接的导轨,当总长不超过2.4m时,至少有三根导轨组成,其中包括一根制造厂说明书中规定的昀长长度。在只用一根导轨的地方,仅需一根昀长的导轨;b.一个导轨电源连接器;c.一个端盖(如需要);d.若使用耦接器,至少每段导轨配1个;e.至少每段导轨配有1个接合器;f.与导轨相配的灯具,灯具送样数量乘以灯具的额定电流应不低于导轨的额定电流;g.制造厂说明书中规定的悬吊装置以及其他部件;h.申请III类导轨认证的工厂,应送该厂生产的每个型号Ⅰ类导轨各昀短一段(如有的话)。2套另加一段长1.2m或昀长的导轨(两者取昀短者)注:主检样品是指机械载荷昀大,一根导轨长度昀长的导轨。4.1.3样品及资料处置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4.2产品型式试验4.2.1依据标准4.2.1.1通用标准GB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4.2.1.2产品标准GB7000.2-2008《灯具第2-22部分: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GB7000.207-2008《灯具第2-7部分:特殊要求庭院用可移式灯具》GB7000.4-2007《灯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儿童用可移式灯具》GB7000.5-200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GB7000.7-2005《投光灯具安全要求》CQC12-465313-2010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第3页共8页GB7000.218-2008《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GB7000.9-2008《灯具第2-20部分:特殊要求灯串》GB7000.208-2008《灯具第2-8部分:特殊要求手提灯》GB7000.219-2008《灯具第2-19部分:特殊要求通风式灯具》GB7000.217-2008《灯具第2-17部分:特殊要求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GB7000.225-2008《灯具第2-25部分:特殊要求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GB13961-2008《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GB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4.2.2试验项目及要求型式试验的项目为4.2.1所列标准中的规定的相关产品的全部安全检测项目,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投光灯具还应符合相关电磁兼容检测项目的要求。4.2.3试验方法依据4.2.1所列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或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进行试验。4.2.4型式试验时限正常情况下,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除外),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4.2.5判定型式试验应符合4.2.1中相关标准及4.2.2中相关规定。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4.2.6型式试验报告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型式试验报告。4.3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要求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见附件1《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5.初始工厂检查5.1检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5.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2《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5.1.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CQC12-465313-2010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第4页共8页4)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选样原则:每个认证单元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一般工厂检查时间为2人·日。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CQC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CQC以申请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6.2认证时限受理认证申请后,产品型式试验时限见4.2.4,工厂检查时限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包括安排及执行工厂检查时间、整改及验证时间),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6.3认证终止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7.获证后的监督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7.1监督检查时间7.1.1监督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初始工厂检查和监督检查及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7.1.2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1人·日。7.2监督检查的内容CQC12-465313-2010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第5页共8页CQC根据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9及CQ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条款。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按照附件2《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7.3监督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7.4监督抽样产品一般应抽取未进行初始型式试验并代表昀不利元件和外壳组合的一个规格产品。抽样检测的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及要求与初始型式试验相同(GB7000.1中第14章和第15章的接线端子试验除外)。检验样品应
本文标题:CQC12-465313-XXXX_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2988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