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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解提纲(一)——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法律培训1、《合同法》及合同的概况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现在还有这样的现象,有的合同还在首部写“依据《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废止了的法律就不要提了。1、2《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总则部分是对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合同;分则对15种合同作了具体规定。这15种合同也称为有名合同,是合同中常用的、主要的类型。每种合同除适用总则的规定外,适用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15种之外的合同,也成为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所列的有名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1、3合同一词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均得到应用,如劳动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民法上的合同等。《合同法》所指的合同,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1、4《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该句子的结构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协议就是合同。1、5《合同法》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111、6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的内容2、1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形式意义上就是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2、2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况的处理: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11(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2、3对合同条款理解争议的解决: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2、4关于格式条款合同:2、4、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4、2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4/112、4、3格式条款的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4、4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3、合同的订立3、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5/11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3、2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3、3订立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用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4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3、4、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表示约束。3、4、2要约的要件:1、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例如,甲对乙说“我正考虑卖掉祖传家具一套,价值10万元”,就并非要约,若称“我愿卖掉。。。。。。”就是要约;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因为,如果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而一旦对方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如果是以特定物的出让等为内容,一方面会造成一物二卖,另一方面也会6/11使发出要约的一方无法预料、无法承担其后果,从而不利于交易安全。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定约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悬赏广告;另一方面,如果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但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如申明“本广告构成要约”;二是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同时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的能力。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3、4、3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特点: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3、4、4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合同法第15条,属于要约邀请的:(1)寄送的价目表。当然,如果明确表示愿受承诺的约束,或从其内容中可以确定有此意图,则应认定为要约。(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决标为承诺)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当然,如果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7/11视为要约,如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即为要约。——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如当事人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仅供参考”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承诺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如商店在其展示的服装上标示“八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栋,愿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没有标明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如果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该房屋,则构成要约。——根据交易习惯加以区分。出租车停在路边揽客(竖起“空车”标牌),根据当地规定或习惯,如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为邀请;反之,则为要约。——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大多是邀请,如商业广告等。3、4、5要约的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何为到达?1、到达受要约人或到达代理人;2、“到手到达”与“非到手到达”,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实际控制的处所,如信箱;3、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4、6要约的效力期间8/11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1)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2)书面要约,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考虑因素:要约到达所需要的时间、作出承诺所需要的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要的时间。3、4、7要约的效力——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但要约人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时,不在此限。——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表现在:受要约人有作出承诺以订立合同的权利;受要约人对于要约人原则上不负任何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情形下,承诺为法定义务。3、4、8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即在要约生效前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那么,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印发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通知的,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3、4、9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4、10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9/1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3、4、11要约的失效——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广义的拒绝包括对要约内容的实质变更,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或称为发要约)——要约人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3、4、1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3、4、13承诺须具备的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当然,(1)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承诺须由该特定人作出;如果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不特定人均有承诺资格。(2)承诺可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也可由其代理人作出。——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及时作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是承诺,而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要约,或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解提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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