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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近期,我们接到一些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来信和电话,认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来划分和确定论文和论文发表刊物的层次和专业技术水平不合理、不科学,刊物的主办单位与刊物(论文)的水平高低不存在因果关系,希望我们予以调整。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论文条件关于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取消我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之论文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业期刊划分的有关规定,凡资格条件中要求国家级、省级、市级期刊的论文,统一调整为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论文,论文数量要求原则不变。论文条件中公开发表的论文不是以国家级、省级、市级期刊界定的,继续有效。二、论文条件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导致条款之间论文数量要求有不一致的,按数量要求少的规定执行。三、虽没有六要素、中(外)文摘要,但内容完整的论文,不得视为无效论文。四、论文条件调整后,各级评委会在开展评审工作中,要以业绩、能力为导向,认真考核论文的技术水平,本着重在实绩、以及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全面综合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广东省人事厅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文标题:7(粤人发〔2005〕300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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