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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集中加配钞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操作,提高设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试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运营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是指现金中心(或承担集中加配钞职能的分支库)成立专职的加配钞团队或外包服务,对自助设备进行现金集中加配钞及相关的清分、账务、吞卡等处理工作、实现集中加配钞业务的电子化、专业化、流程化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开展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的现金中心及其分中心、分支库。无挂靠实体金库的一级支行(以下简称支行)开展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参照现金中心或分支库办理。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以下简称集中加配钞)适用离行式和在行式自助设备。网点营业内厅外的在行式自助设备,现金中心(及其分中心、分-2-支库,下同)视同离行式自助设备管理。第五条集中加配钞应以“集中管理,风险可控,提高效率”为原则。集中管理:由现金中心统一负责已上收自助设备的现金清分、加配钞、吞卡、应急等处理及与业务部门、营业网点、外包服务商进行沟通协调。风险可控:通过系统平台制定计划、分配任务及对各流转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并结合制度约束、岗位制约、监督检查等手段,严格控制手工交接、应急处理、人员道德、外包管理等风险。提高效率:明确业务流程,合理安排人员、车辆及线路,缩减现金清分、装箱、押运等环节占用的时间,并加大自助设备清机频次,进一步提高自助设备正常运行率。第六条现金中心开办集中加配钞业务,应明确工作场所和配置安防设备设施,并成立加配钞团队和配备人员、办公设备、电子锁具、钞箱、车辆等。工作场所面积、人员、办公设备、电子锁具、钞箱等应能满足加配钞业务操作和发展需要。第七条集中加配钞业务涉及的人员、设备、锁具、线路、账务等原则上要通过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加配钞系统)进行管理和操作。现金、机具、钞箱等交接手续通过加配钞系统完成及相关信息可在系统查询、统计的,不再在运营集中管理系统或手工登记簿等(简-3-称COMS系统,下同)进行登记。第八条集中加取钞业务相关的交接、清分、装箱、封箱、更换钞箱、复点等操作应在有效录像监控范围内进行。第九条加配钞团队人员应加强对名章、钥匙、出入证件等保管、使用,不得外借他人使用。电子钥匙、PDA及自助设备上箱盖、加钞间门控钥匙等使用完毕,应及时交回现金中心,并入保险柜加锁保管。第十条前期工作。(一)成立工作小组。分行应建立集中加配钞工作小组,由电子银行、运营管理、安全保卫、信息技术管理、财务会计、人力资源、个人金融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落实集中加配钞各项推进工作。(二)制定方案。由运营管理部牵头制定集中加配钞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物品移交、锁具管理、业务处理、推进步骤等内容。(三)提出申请。网点或支行根据实施方案,做好包括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重要事项的准备工作,确定挂靠或指定网点(以下简称网点),并提交书面申请。(四)评估验收。分行根据申请,由运营管理、电子银行、安全保卫等部室按线条对自助设备或自助银行的风控措施、安防要求、维护管理等内容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通过后方可上收。(五)试点运行。现金中心实施时,可先选取1个自助银行或10台以下自助设备试运行,试点期可持续1-3个月不等;分行应对试点-4-情况进行总结,解决问题、改进流程,再开展全面上收工作。第十一条现金中心应建立集中加配钞业务应急预案(可纳入现金中心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流程,确保集中加配钞工作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应急处置内容:(一)系统或电子设备无法登录或操作。(二)车辆、人员或钞箱无法到达(送达)设备现场。(三)其他突发事件影响加配钞业务无法处理等。第十二条二级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集中加配钞业务外包(以下简称业务外包),交由外包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服务商)负责。业务外包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运营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规范业务外包管理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准入和后评价,并严格落实风险控制、保密、应急机制等管理措施。对服务商的后评价可作为费用结算、招标采购等重要依据。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十三条现金中心必须设置集中加配钞团队,主要负责已集中管理自助设备的现金清分、装箱配送、回箱清点、账务处理及配套使用的设备、机具管理等工作。第十四条集中加配钞团队内设立业务主管岗、监控监督岗、综合处理岗、现金清分岗、现场项目经理岗、设备管理岗(A、B)、账-5-务处理岗、库房管理岗等工作岗位。库房管理岗由金库管库员兼任。第十五条团队职责。(一)负责与库房办理自助设备用现金的出入库交接工作。(二)负责制定加钞任务、清分装箱、配送清机、账务处理等集中加配钞业务操作。(三)负责集中加配钞业务用的PDA、电子锁具、清分机具、钞箱等设备物品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设备物品安全、正常使用。(四)其他集中加配钞任务。第十六条岗位职责。(一)业务主管岗:兼任集中加配钞团队负责人。1.负责集中加配钞团队日常工作,落实、检查、监督各项业务制度执行情况,合理安排、调整自助设备加配钞的路线和相关人员。2.负责集中加配钞团队人员的工作考核,实行外包的,负责向服务上提供服务商人员工作数量、质量考评数据。3.负责清机管理任务及长短款处理的审批。4.负责审核当日任务执行及账务处理情况。5.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并及时向现金中心主任及运营管理、电子银行等部门报告。6.负责对集中管理自助设备加、取钞情况进行检查。(二)监控监督岗:1.负责制定自助设备加钞、清机计划,并结合自助设备维护等要-6-求填制集中清机管理任务单(以下简称任务单),经业务主管岗审批后执行。2.负责制定因客户投诉、设备故障等引起的紧急任务。3.负责根据设备故障信息及时通知维护服务商上门维修,并签发任务单安排设备管理岗陪同。4.负责分配任务人员及车辆。5.负责实时监控任务执行情况,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向业务主管岗报告。6.负责收集、整理集中管理的自助设备运行异常情况,并及时向运营管理、电子银行等部门报告。(三)综合处理岗:1.负责按照加钞、清机计划申请现金出库。2.负责回收钞箱现金清点结果与清机对账单的核对工作;对客户账务查询及投诉进行核查处理,并做好登记。3.负责自助设备各类钥匙(包括电子钥匙、加钞区门控钥匙、自助设备上体箱钥匙等、但不含备用钥匙,下同)、PDA等物品的保管、交接工作。4.负责业务报表的统计,相关资料的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5.负责自助设备耗材的保管、发放工作。(四)现金清分岗:1.负责与管库员办理现金出入库交接手续。2.负责清分出库现金和清点回收钞箱现金。-7-3.负责将已清分的自助设备用现金装入钞箱及加卡封条,并按自助设备入钞箱袋。(五)现场项目经理岗:1.负责对出库现金及钞箱收回现金进行复核、监交;隔天加钞计划钞箱入库监交。2.负责清分装箱及钞箱收回现金清点的现场管理、差错确认。3.负责自助设备空钞箱及装箱包的日常管理;钞箱锁钥匙及卡封的保管、发放工作。(六)设备管理岗(A、B):1.负责与综合处理岗交接PDA、自助设备各类钥匙等物品;A岗负责PDA操作,B岗负责自助设备各类钥匙使用。2.负责根据任务单对自助设备装卸钞箱,将收回钞箱交回现金清分岗。3.负责取回自助设备吞卡,及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并及时将吞卡交还网点处理。4.负责更换设备耗材、自助设备简单维护。5.负责自助设备紧急任务的现场处理。6.负责协助电子银行、信息技术管理等部门或服务商进行设备维护维修。7.负责加钞区的撤、布防。(七)账务处理岗:1.负责钞箱收回现金入账及长短款挂账与销账处理。2.负责管理系统与ABIS系统的账务核对,处理ABIS系统单边账。第十七条现金中心按自助设备集中管理数量和业务特点定岗、-8-定编,原则上按每增加20台自助设备(或1条线路)至少增设2名设备管理员;集中加配钞团队人员超过20人或集中管理自助设备超过100台,原则上要配备至少各一名专职的业务主管、监督监控员、综合管理员;现金清分员的配置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现金集中清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中清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业务外包的,现金中心应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的现场项目经理。第十八条负责现金清分及复核工作的现金清分员、现场项目经理等应具备相应的人民币反假上岗资格。现金中心另有清分团队负责现金清分工作的,现金清分员、现场项目经理相应的现金清点与复核、出入库交接与监交等职责由清分团队负责。第十九条现金清分员、设备管理员不得兼任其他岗位职责;综合处理员不得兼任账务处理员。账务处理员可由现金中心挂靠ABIS行号的现金调拨记账员兼任。第四章场所管理第二十条分区管理。(一)集中加配钞作业区域可划分为综合办公区、锁具保管区、清点区、装(开)箱区、交接区、钞箱保管区、空箱(袋)摆放区等,并设置门控限制业务无关人员进出。(二)钞箱保管区应设在现金中心库区内。因库区原因确实无法改造、设置的,可在日终将已装现金的钞箱放入尾箱库保管,但要与柜-9-员现金箱分开摆放,以示区别。现金中心无钞箱保管区、尾箱库等在日终保管已装现金的钞箱,可寄放在押运公司的尾箱保管区,但我行必须在押运公司设立独立办公室,在监控录像下办理钞箱出库手续。(三)清点区、装(开)箱区、交接区、空箱(袋)摆放区原则上设在金库库区内,其管理要求按照集中清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四)综合办公区、锁具保管区可设在金库库区以外的本行办公场所。(五)现金中心(或金库库区)已有相应区域划分的,原则上不再另设、共同使用。第二十一条用于存放、保管电子钥匙、PDA等设备及上箱盖、加间区门控钥匙的锁具保管区,原则上要设在独立封闭的房间,并配备足够的保险柜及安装录像监控设备。长短款差错查找、客户投诉核实及设备锁具交接等可在锁具保管区处理。第二十二条空钞箱按自助设备的品牌、号型等分门别类上架摆放,要便于查找和取放。单台自助设备全部钞箱未清点完成前,不得将已清空的钞箱上架摆放。第二十三条现金中心原则上要设立或配备的临时档案保管库(柜)保管、存放清机取回的自助设备交易流水等纸质档案资料,并及时移交档案中心。-10-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另设有临时档案保管库(柜)的,现金中心可将纸质档案资料移交其档案管理人员入库(柜)保管。第二十四条集中加配钞团队人员要佩证上岗,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内外部人员由于业务处理、监督检查、维修维护等工作原因,需进入清点区、装(开)箱区、交接区、空箱袋摆放区或金库库区内其他作业区域的,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库运营办法》)、《集中清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进出人员的登记、审批、核实、陪同等工作。第二十五条集中加配钞团队应指定人员负责办公设备、电子钥匙、PDA、钞箱等重要物品的日常维护工作,记录机具保养、损坏或故障及其他重要情况。工作期间,该些重要物品不能正常使用、操作的,应及时联系维修维护人员上门检修,并向业务主管、现金中心主任或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第二十六条分行可根据线路安排等,在集中加配钞作业区域以外设立中午临时停靠休息点(以下简称停休点),以节约押运车辆往返现金中心耗费的工作时间。停休点原则上要设立在本行营业机构内相对封闭的空间,如围院、已撤并的旧金库等,其安全防卫设施应符合安全保卫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对停休点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1-(一)停休点可细分为钞箱存放、车辆停放、人员休息等区域;钞箱存放区应为独立封闭的房间,并参照尾箱库房管理,日终不得留有钞箱。(二)车辆进入停休点后,应立即关闭门控,车辆离开前原则上不得打开,无关人员不得进出。(三)车辆停好后,装有现金的钞箱应卸车及入钞箱保管区保管;但停留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钞箱可不卸车,留在押运车辆内保管。(四)钞箱不卸车的,设备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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