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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主讲:彭国林一、汽车保险业务的分类汽车保险有交通强制保险(交强险)和商业汽车保险。其基本条款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保监会审批,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2008年2月1日新版交强险和商业基本险分A款、B款、C款开始实施,三种产品的费率水平基本一致,总体相差不大。交通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生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目的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二、险种说明交强险4-25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有责任时:(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交强险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险、不计免赔险。!主险可以独立购买,但是附加险只有在已经购买了相应主险的情况下才能附加购买。商业险车辆损失险主要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车辆保险中应用最广泛第三者责任险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车上责任险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其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就是过去的司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全车盗抢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车辆丢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车辆实际价值(以保单约定为准)的80%的赔偿。无过失责任险投保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毁,保险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给予赔偿。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承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安装、维修过程中除外),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风挡玻璃和车窗单独破碎,由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停驶损失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因停驶而产生的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对于从事专业营运的大型客货车辆以及营运出租轿车,由于肇事后修车耽误营运,间接损失较大,是有必要投保的。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且车辆停驶损失险最大的特点是费率很高,达10%自燃损失险对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给车辆造成的损失(仅自身损失不赔)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负赔偿责任。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属于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造成车辆损失(不含盗抢)或第三者责任赔偿,由保险人依据《条款》赔偿规定的金额负责赔偿。
本文标题:汽车保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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