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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银监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正确处理好鄂托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理事、监事及联社高级管理层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同时为了解理事、监事及联社高级管理层的工作成绩,评估其工作精神与潜在能力,督促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对其进行绩效评价。第三条本绩效评价范围适用于联社理事、监事、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绩效评价标准第四条绩效评价标准:联社理事、监事、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的权、责、利应严格区分,各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作为绩效评价标准。第五条理事绩效评价标准: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任职期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应履行理事会明确的工作职责,并将其履行职责情况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第六条监事绩效评价标准: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任职期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应履行监事会明确的工作职责,并将其履行职责情况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第七条理事长绩效评价标准: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作为投资人的代表和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为公众存款人和全体投资人负责的理念;切实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责;严格执行理事会的议事规则,代表理事会行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并对经营班子出现经营风险的行为进行否决和处罚;对决策失误造成的经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第八条主任绩效评价标准: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主任是资本经营班子的班长,对本联社经营效益的好坏承担经营责任,对经营不善或违规经营等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任期内应对副主任、机关各部门和信用社授权。第九条副主任绩效评价标准: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应在主任授权范围内工作,严格履行分工职责;在分工范围内对本联社经营效益的好坏应负有经营责任,对因分管工作未做好造成经营不善或违规经营形成损失应承担直接责任。第十条监事长绩效评价标准: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应忠实代表和忠诚维护公众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以稳健审慎经营和风险控制为重点,行使对理事会和经营班子的监督权和对信用社的监督处罚权;围绕理事会、经营班子履行职责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分析内控制度空白或缺陷,检查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召集监事会研究对策,提请理事会或经营班子完善和改进;列席理事会和主任办公会,监督其执行议事规则和稳健审慎经营,从决策层和源头上控制风险;应建立监事长办公会制度。第三章绩效评价程序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程序:本联社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评价实行公开化原则,在评价之前必须将评价的实施程序、方法和内容以及注意事项进行公布。第十二条理事、监事的绩效评价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进行,也可在行业主管部门主持的高管人员考核测评中进行。第十三条联社高级管理层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在本联社的年终总结会、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真实性检查汇报会及本联社每年的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上进行,也可在行业主管部门主持的高管人员考核测评中进行。(一)高级管理层人员对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管理水平和经营成果公开在年终总结会上述职,参会人员对其德、能、勤、绩、廉采取无记名打分的办法进行评价。(二)高级管理层对本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管理水平和经营成果向银监部门汇报,由银监部门根据掌握情况进行评价。(三)高级管理层人员对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管理水平和经营成果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由社员代表打分进行评价。第十四条高级管理层人员的绩效评价由理事会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其客观性、真实性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四章绩效评价结果第十五条理事在一年的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评价的标准及结果由理事长向社员代表大会作出说明。第十六条监事在一年的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评价的标准及结果由监事长向社员代表大会作出说明。第十七条理事会根据高级管理层的绩效评价标准和内部职工、XXX联社、银监部门及社员代表对高级管理层的绩效评价结果,向社员代表大会作出说明。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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