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主讲教师:王洪镇教授西北民族大学土木工程学院Constructionlaws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1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1.1.1建设工程•1.定义•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工程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2.特点•(1)都具有工程项目固定,工程队伍流动,工程类别复杂,建设条件多变,建设周期长,人、财、物消耗大等特点,与其他行业明显不同。•(2)都具有生产和交易统一性的共同特点,即生产活动与交易行为交织在一起。•(3)其生产过程具有唯一性,都必须经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保修等程序。•1.1.2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1.法律、法规•法律-------在广义上泛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称为法律。•法规--------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则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规章。上述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要低于法律。•2.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制定•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制定,包括立法体系和立法程序两方面内容•立法体系立法机构举例建设工程法律建设工程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地方性规章建设工程地方性法规建设工程部门规章全国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市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市人民政府建设部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甘肃国防教育条例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修正)•立法程序建设工程法律的立法程序立法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草案的通过国家主席签发颁布•立法程序建设工程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编制规划起草行政法规文件行政法规的审查行政法规的发布国务院总理签发颁布•立法程序建设工程部门规章制定程序成立起草小组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草拟规定条文,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进一步修改,形成送审稿建设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部务会议上审查部长签署建设部令发布建设部长签发颁布•3.建设工程立法的发展•(1)曲折发展的阶段(1949—1983)•(2)体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新时期(1984—1994年)•(3)《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的相继颁布和实施(1995年至今)•1.1.3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1.基本的法律法规•(1)《民法通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是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自198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建筑活动,井且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3)《合同法》•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合同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共23章•(4)《招标投标法》•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活动。•(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依据《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法规是于2000年1月10日发布井施行的。•(6)《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建立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继颁布《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是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8次会议上通过的,并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2003年,国务院又颁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以上介绍的几项基本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保险法》、《劳动法》、《公司法》、《企业法》等。1.2工程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1.2.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及特征•(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则是指由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工程管理和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特征,构成其特征的条件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3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由于3个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3个要素所组成。•(1)法律关系主体•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与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的,受到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的,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自然人2、法人(1)概念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社会组织。(2)四个条件依法成立——程序合法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实体要件,也是承担责任的基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外在表现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本质的条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它的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营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2)法律关系客体•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便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3)法律关系内容•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工程建设权利和工程建设义务。•工程建设权利,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工程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做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工程建设义务,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也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它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是联结合同主体的纽带。•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控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法律关系的终止•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2.2工程建设的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1)法律事实的概念•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2)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事件、行为•(3)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其做出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2.代理•(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权利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2)代理的种类•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一、代理关系(熟悉)(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代理的种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为注意: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单方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无论代理人是否作出相应表示,委托代理权即可产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2、法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3、指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三)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2、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该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被代理人——认为代理行为对自己有利——追认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认为代理行为对自己不利——拒绝权——代理行为无效,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针对被代理人的迟迟不表态——催告权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权(四)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4)监护关系消灭•3、诉讼时效•(1)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术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特殊诉讼时效,为4年。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不超过20年的。•(3)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31102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