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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优抚待遇申请报告篇一:尊敬的上级领导:我是xx县xx镇xx村村民xxx,男,汉族,出生于xx年xx月。我于xx年xx月应征入伍,xx年xx月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xx部队服役至xx年xx月退伍。在部队服役的5年中,我认真训练,出色完成上级交给的各种各类任务,深受领导好评,曾受过连级嘉奖二次。由于我是在机械营服役,主要工作是维修大型机器,如推土机、装载机等。每天面对这些呆板的、高强度的、又脏又累的工作,无论是狂风暴雨还是烈日炎炎,甚至无论是严寒还是酷暑,我从没有过任何怨言。因为作为军人,只有任劳任怨,只有服从。由于工种的特殊性和长期的劳作,在服役期间使我落下了严重的风湿、类风湿等病症。时至今日,退役已经34年余。我一直在家务农,自食其力,从没向国家提过什么要求。然而,岁月不饶人啊。今年58岁的我因为年龄的增长,年老体迈,再加上服役时落下的病症,无疑是雪上加霜,使行动不便。遇上天气的变化疼痛更加剧,我不得不强忍着病痛的折磨。致使我没有劳力再进行田间劳作,生活不能维持。鉴于我的特殊情况及现实生活的实际困难,特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望主管领导酌情帮助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我将感激不尽。此致敬礼申请人: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我们是1984年10月从老家湖南省石门县应征入伍到原昆明军区11军32师的部分退伍人员,1984年12月至1985年4月曾参加对越老山防御作战,4月份后,我们换防撤回营地,部队即行精减整编,我们被整编到未参战部队直至退伍。2007年7月,国家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简称民发[2007]99号),我们现在要求组织上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解决我们的相关待遇。理由如下:一、我们原部队属于该文件规定的参战部队。虽然我们被精简整编到非参战部队,但是我们确实参加了对越防御作战,这一事实是不容否定的(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证实),因此,我们属于参战部队的退伍军人。二、同部队的其他战友已经按照该文件规定解决了相关待遇。虽然原32师没有参战鉴定,但有原贵州与我们同部队整编退伍的战友潘棋龙、杨朝银、周锡明等都有作战鉴定并已按照该文件规定落实相关待遇,这完全可以证明原32师是参战部队。三、与我们同部队同时入伍的常德籍战友42人(附清单)都已被认定为参战军人并已全部按照该文件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四、关于原32师是否是参战部队的问题。是否是参战部队,参战鉴定(记录)不是唯一的证据。事实上该师部分退伍军人有参战人员鉴定(附清单);并且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如现任中央军委委员及总后勤部部长的廖锡龙上将就是当时的军长;又如,1985年春节,32师所属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35112部队)给曾经驻守在老山前线的全体指战员家属发过慰问信(附慰问信);还如,该师在对95团的肖向福(易家渡镇人)、94团的覃道国(雁池人)、印长青(常德人)、朱文胜(常德人)等颁发的嘉奖令中都有明确的老山作战记录;此外,我们还保存有原部队的老首长、老战友给我们的一张详细介绍我们32师简历及参战实况的光碟(附光碟),这些足以证明我们师是参战部队。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参战部队是否保存有参战记录档案的问题,这是组织上的问题,与我们没有关系,不能因为没有或者没有查找到相关作战记录档案就否定是参战部队,从而损害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总上所述,我们原所属的32师是作战部队,我们退伍军人是参战退伍军人,请求有关部门查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落实我们的相关待遇为盼。申请人:申请日期:
本文标题:退伍军人优抚待遇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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