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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表(新版)(共173条,其中:否决项2条,重点项30条)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意见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评审要点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否决项查: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事业法人是否有法定主管部门的批建文件;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工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范围应有检验检测或技术服务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应具有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当机构法人不是最高管理者时,应对最高管理者授权并有授权文件,同时机构法人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查: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否决项查:非独立法人单位是否有法人授权文件,并愿为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独立行文、独立账目、独立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独立核算。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重点项查:是否有公正性声明或承诺及相关的程序或制度,有无违规现象(含信用等级等行业规定)4.1.4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查:有无组织机构框图、质量职能分配表、质量保证框图。(组织机构框图表述是否正确;质量职能分配表是否合理;质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意见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评审要点关系。量保证框图是否明确,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是否明确)4.1.5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重点项如有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是否进行识别,是否有制度、有措施保证不受影响。实施情况是否满足要求。4.1.6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查:如果建立了专门委员会,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发挥了他们的作用,查证有关记录。4.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查:是否制定人员管理程序文件,对人员录用、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做出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查:相关人员是否知晓和理解自身工作重要性,是否有培训、宣贯或其他内部沟通记录,应含有实现质量目标的宣贯内容及质量目标分解的内容。4.2.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重点项查:有公正性和诚信的承诺(不受行政和商业的、相关利益的干预)。承诺是否得到有效实施。4.2.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查:是否制定并实施保密规定或措施,进行了保密教育,是否有记录可查。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查:是否制定并实施保证公正性和诚信的承诺,是否有制度保证?或有规定和相应记录。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意见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评审要点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重点项查:机构人员一览表,上岗证和检验检测人员承诺书,人员是否有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情况。4.2.4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查:是否制定人员培训和管理程序,是否分析培训需求和有效实施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查:(1)制定的人员培训计划是否是否合理,是否与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2)是否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经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查:机构人员的是否经过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能否按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查:(1)是否建立了监督工作程序;(2)监督员的数量和专业领域能否覆盖能力范围,是否有任命文件,监督员是否符合条件要求;(3)是否制定了监督计划,监督的重点尤其是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结果不满意的人员或操作关键项目的人员是否进行了监督;(4)人员监督计划和监督活动实施与评价记录是否真实、完整。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重点项查:(1)体系文件是否规定人员或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使用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意见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评审要点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条件等;(2)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报告、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的人员是否有考核、评价合格证据,是否持上岗证上岗(查:文件或上岗证)。4.2.6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查:机构是否配置满足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在管理体系中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力和资源,相关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查:机构是否建立程序,对人员职责、任职条件、权利和相互关系进行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查: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人员人员技术档案,档案资料是否齐全。4.2.7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录用关系。▲重点项查:机构是否与使用人员签订合同,是否证实使用建立了录用关系、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人员。(查:社保、医保)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查:使用的人员是否能够胜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技术工作的需要。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意见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评审要点4.2.8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b)资格和培训计划;c)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d)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e)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g)管理职责。查:人员档案及相关文件规定,其工作描述内容是否清晰。是否有相关的考核记录。4.2.9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查:最高管理者是否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发布或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输入管理评审。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最高管理者履行全面组织管理体系运行和持续满足要求的承诺,包括管理体系变更时,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证据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查:最高管理者是否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是否有程序,有哪些沟通的形式,是否有记录等。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查:是否有相关沟通、培训、学习的记录,员工是否明确其重要性。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查:机构在管理体系发生变更时,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正常(管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意见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评审要点理者及体系文件的变化)。4.2.10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查:机构是否配置与技术领域相适应的一名或多名技术负责人组成技术管理层,全面负责技术运作。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查:技术负责人任职条件是否在管理体系文件中予以规定,并有证据材料证明满足规定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查:机构是否配备质量主管,该质量主管其职责和权利、任职条件是否在管理体系文件中予以规定,并有证据材料证明满足规定要求。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查:质量主管是否可直接与最高管理者沟通,能保障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查: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主管等关键管理人员是否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是否有各项工作持续正常进行的证据材料。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意见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评审要点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a)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b)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c)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重点项查:人员技术档案,授权签字人是否经机构提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现场考核授权签字人是否符合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重点项查:抽查报告,是否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情况。4.2.12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重点项查:人员资格证书,国家有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是否满足要求(如:无损探伤、司法鉴定、珠宝检测等等)。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4.3.1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固定设施内的场所、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以及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检验检测工作。▲重点项查: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全覆盖(固定、离开其固定设施和临时或移动设施的场所)各类场所。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覆盖到相关场所。4.3.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所要求的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影响。▲重点项查:现有的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均有利于检验检测活动的正确实施;是否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应予特别注意。查:在检验检测机构永久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对环境条件和设施的控制是否作出合理安排,是否有相关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意见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不适用整改项及说明评审要点记录。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成文件。查: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设施和环境的技术要求是否有文件规定。4.3.3依据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要求,当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情况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查:结果质量有影响的场所是否有监测、控制等保证设施,是否进行了记录。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要求。查:相关因素是否得到重视并满足要求。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查:当环境条件已经危及到检验检测结果时,是否立即停止检验检测;对已检验检测的数据是否按无效处理,并执行不符合检验检测工作程序。4.3.4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可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查:受控区域是否明确,进入受控区域是否有文件规定并按规定执行。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查:对相互不相容的活动的相邻区域是否进行了有效的隔离;是否能有效地防止相互(交叉)污染的发生。应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必要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查:是否有必要的内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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