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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为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加大长期激励的力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员工提供一定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企业年金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实行差别待遇”。企业根据员工的岗位和服务年限确定缴存标准,并向廉洁奉公、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和优秀人才作适度倾斜。第四条适用对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管及以上在岗人员。第二章企业年金的计提第五条企业年金由公司统一管理,按年度缴存。公司按各二级公司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统一计提,各二级公司于每年年初缴存到公司企业年金专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企业年金中工资总额的%部分在应付工资中列支,其余%部分在福利费中列支。国家和省政府如对企业年金列支渠道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第六条公司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司的经济效益,适时对企业年金的计提标准进行调整。第三章账户的建立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与公共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其中个人账户用于年金个人部分的缴存和发放;公共账户一方面用于弥补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另一方面用于对廉洁奉公、业绩突出的员工和优秀人才的奖励。第八条企业年金实行年度核算、定期计息、累计滚存、实账运营。第九条员工个人账户年金的缴存标准按照员工岗位和积累贡献确定。月缴2存标准计算公式如下:月缴存标准=岗位年金+积累贡献年金=员工本人上年12月岗位工资×%+员工工龄×元1、岗位年金:根据员工本人上年12月岗位工资确定。岗位年金月缴存标准=员工本人上年12月岗位工资×%。2、积累贡献年金:根据员工的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月标准为每年工龄元。其中,连续工龄的计算参照公司薪酬分配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个人账户缴存标准每年一月进行调整。由于岗位晋升和人员增加需增设个人账户的,于次年一月集中办理。第四章受益资格与待遇支付第十一条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企业年金,同时不再执行其他各项统筹外补贴规定。月领取额根据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累计存储额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月领取额=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年金转换率其中:年金转换率是指个人账户每一元余额转换的退休月领金额。年金转换率由公司选定的受托经办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第十二条按上述方式计发的月领取标准若低于月领最低标准(见附表一),则按最低标准执行。员工岗位标准的确定,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处理:1、在岗员工退休前五年内岗位没变动的,按退休前岗位确定。2、在岗员工退休前五年内岗位有变动的,按员工退休前五年内的加权平均值计算。3、内退人员岗位标准的确定,按内退前工龄与内退期间工龄各占全部工龄的比重加权平均值计算。月领取最低标准=内退前所在岗位最低标准×内退前工龄占全部工龄的比重+元×内退期间工龄占全部工龄的比重+连续工龄×元。第十三条企业每年计提的企业年金与划入员工个人账户年金累计额的差额计入公共账户,公共账户不足部分在国家规定的列支渠道内弥补。第五章年金关系的处理3第十四条因以下原因离开本企业的员工,将其企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企业年金关系。1、因组织原因调出公司。2、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个人提出提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辞职、自动离职、在职出境定居等),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一律不予支付和转移,所积累存储额归属公共账户,同时终止企业年金关系。第十六条因触犯法律或其它原因被开除、除名,或因个人违法乱纪等原因与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不予支付和转移,所积累存储额归属公共账户,同时终止企业年金关系。第十七条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按以下标准支付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同时终止企业年金关系。1、从年1月1日起,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未满5年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不予支付和转移,归属公共账户。2、从年1月1日起,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支付其个人账户存储额的30%,其余部分归属公共账户。3、从年1月1日起,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支付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的50%,其余部分归属公共账户。4、从年1月1日起,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支付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的80%,其余部分归属公共账户。第十八条在职员工死亡,将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企业年金关系。第十九条上年度绩效考核不称职的员工以及员工在严重违法、违纪、触犯刑法审查和被判刑缓期执行期间,企业暂停为其缴存企业年金,但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照计增值收益。第二十条由于岗位下调至主管以下的,自岗位下调之月起企业暂停为其缴存企业年金,但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照计增值收益。第二十一条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其企业年金关系可随之转移。第六章企业年金的管理4第二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和修订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办公室为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实现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个人账户管理以及退休后企业年金的发放,对企业年金实行社会化管理,按属地发放。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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