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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名词解释1、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2、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者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影响人类的生活和生产,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3、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样的制度。5、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6、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7、许可证制度: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8、环境标准:是指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9、环境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和妨害人们正常生活学习的声音。10、环境噪声污染: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11、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1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13、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14、土地权属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15、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法律规定。16、野生动物:广义: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狭义: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7、动物福利:即人类应该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作出贡献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如在饲养时给它一定的生存空间,在宰杀时要尽量减轻动物的痛苦等。18、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19、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0、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时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21、行政责任:违反环境法规定而由国家行政机关所给予的处罚或者处分。22、土地:土地管理法所称的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环境资源法选择、判断知识点1、环境问题的演变:(1)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世纪以后至20世纪六十年代);(2)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3)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八十年代至现在)。2、环境问题的特点:(1)高度的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2)广度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3、环境问题的成因:(1)市场的失灵;(2)政策的失误;(3)科学不确定性;(4)国际贸易的影响。4、环境法的特征:(1)综合性;(2)技术性;(3)社会性;(4)共同性。5、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6、环境法目的的几种观点:(1)经济优先论;(2)环境优先论---零增长论;(3)目的二元论(保护生活环境、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7、环境保护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8、环境保护基本法的评价:处于国家基本法地位的,在环境法律体系内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处于最高位阶的包含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内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9、环境法各基本原则的内容:(1)预防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2)协调发展的原则;(3)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10、环境标准的作用:(1)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2)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3)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11、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1)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①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制度;②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③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④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⑤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2)防治燃煤污染的具体措施:①推行煤炭的洗选加工;②大、中城市的饮食服务业采用清洁的能源;③集中供热。(3)防治机动车船产生的大气污染;(4)防治废气、粉尘、恶臭污染。12、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1)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城市污水的处理;法条:①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3)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的保护区制度(由省级以上政府划定保护区)。1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范围: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内的气态废物也适用这个法律。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14、固体废物的特点:(1)数量巨大,种类繁多;(2)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和可利用的双重性质;(3)对环境的危害具有长期潜在性和迟滞性;(4)具有可转移性、处置的多样性和可与环境隔离性。1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转移的规定:(1)向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同意→可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3)《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4)《禁止转移产生固体废物的落后工艺、设备,禁止过境转移废物》。16、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制度:(1)《控制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巴塞因公约》;(2)向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同意→可转移。17、自然资源的特征:(1)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2)自然资源具有相对性;(3)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4)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5)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18、土地管理法的土地分类:(1)农用地。即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2)建设用地。即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3)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即尚没有明确用途或者人类未以生物技术或者工程措施进行改造利用的土地。19、《土地管理法》的土地权属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0、《土地管理法》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1)严格征地审批程序;法条: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2)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3)严格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1、《森林法》制度要点:22、(1)森林资源权属:①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②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③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承包合同规定执行。(2)关于采伐的规定(可持续利用)1、采伐量要低于木材的生长量2、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3、法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4、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22、《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权属的规定:(1)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2)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3)“子二代”、“子三代”实质上归饲养人(缺陷)。法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23、自然保护区的命名:采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名+国家级、地方级自然保护区。24、关于自然保护区分区保护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1)核心区:禁止任何人进入,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非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批准,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的观测、调查活动。(最严密保护,保护较好的区域)(2)缓冲区: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除因教学科研需要、依法批准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观测、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者外,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核心区的外围,可进行科学研究和观测)(3)实验区:在缓冲区外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活动。但是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缓冲区的外围,可进行科学研究和观测、旅游,可建生产设施,但污染环境的除外)在自然保护区的区划方面,核心区应是最具保护价值或在生态进化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保护地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3。三区的划分不应认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可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25、对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规定:(1)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26、对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限制:(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2)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27、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民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必须要具备的条件:(1)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2)有损害结果;(3)致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28、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1)排除危害类似(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2)赔偿损失赔偿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29、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行为人的过错;(3)行为的危害后果(不是必须具备的);(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30、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①行政调解(行政机关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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