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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量刑第一节量刑的概念与原则一、量刑的概念量刑是指审判机关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或非刑罚的刑事审判活动。1.量刑是以审判机关为主体。2.量刑是以定罪为前提3.量刑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根据。4.量刑以犯罪人为对象5.量刑以刑罚裁量为内容。二、量刑的原则(一)量刑必须以案件事实为根据1.反映犯罪性质的事实2.反映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事实3.反映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事实4.反映其他方面内容的事实(二)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1.遵循刑法基本原则和量刑一般原则2.遵循刑法总则关于刑事处罚种类、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的规定3.遵循刑法分则关于法定刑、量刑情节的规定第二节量刑方法一、综合估量式的量刑方法审判人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办案经验,对罪犯进行量刑的一种方法。(经验操作法或估堆法)二、数量化的量刑方法借用数学方法,构建数学模型,借助电子计算机进行量刑。第三节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以刑法是否明文规定为标准:一、法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各种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一)从重处罚情节(二)从轻处罚情节(三)减轻处罚情节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原来条文: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例1】2000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程乃伟到其舅程会生家偷走一部传呼机,受到程会生的指责。因程会生将此事告诉了村里人,程乃伟便觉得无脸见人,产生了报复其舅的动机。同年3月6日11时许,程乃伟租用“面的”车到阳邑学校,将放学的程会生之子程明聪骗上车拉走。行至金城乡东金城村时,程乃伟给程会生打电话说:“聪聪在我这儿,你把我逼急了。限你在二小时内将6000元现金送到温博公路,由北向南走,我能看见你。不要报警,如报警,就往坏处想!”程乃伟给聪聪买了一些小食品之后,开车到南里村附近等候。程会生向“110”报了警。被告人之父程有财获悉后立即骑摩托车赶往阳邑,与公安人员一起来到现场。当时程乃伟与程明聪正在车上打扑克,程有财下车走到“面的”车边搂住程乃伟的脖子。程乃伟见有公安人员,就把碗片放在程明聪的脖子上说:“你们不要过来,过来我就杀了他!”在其父夺碗片时,程乃伟划伤程明聪的脖子(表皮伤0.05X3.0cm),公安人员随即将程乃伟抓获。博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乃伟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已构成绑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0年6月23日判决:被告人程乃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乃伟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辩称,程乃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绑架,不构成绑架罪,且系初犯,勒索对象又是其亲属,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或改判无罪。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乃伟出于报复动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已构成绑架罪。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解经查不能成立。鉴于本案不同于一般绑架犯罪,被绑架的对象系被告人的表弟,且事出有因,一审量刑过重,对被告人程乃伟应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00年10月18日判决:维持博爱县人民法院(2000)博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程乃伟的定罪及判处罚金部分;撤销量刑部分。被告人程乃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此案报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程乃伟为报复其舅,绑架其亲表弟,索要6000元钱,情节一般,犯罪手段一般,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判处法定最低刑仍显过重,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同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依法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程乃伟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绑架罪。被告人程乃伟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本案发生于亲属之间,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量刑过重,二审判决依法对被告人程乃伟减轻处罚,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仍显过重,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于2001年12月6日裁定:1.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00)博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焦刑终字第141号刑事判决;2.被告人程乃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四)免除处罚情节二、酌定的量刑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量刑具有影响的情节。1.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人的手段与方式极为残忍则体现了犯罪人主观恶性更大,若犯罪人的手段与方式极为狡猾、隐蔽,就会增加司法机关侦破此案的难度。2.犯罪的对象对于人而言,如果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为弱势群体,如精神病人、孕妇、幼儿、老人等,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显著增加,应从重处罚;对于物而言,如果犯罪所侵害的物具有特殊性,也会影响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3.犯罪的损害结果4.犯罪的时间地点5.犯罪的动机凡是具有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应予正面的谅解性评价因素的(如被害人过错、大义灭亲、为民除害、合理要求多次通过合法途径都没有得到解决)应从轻处罚,而具备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社会应予否定性评价因素的(如基于图财害命等纯粹个人利益性的动机而犯罪)应从重处罚。6.犯罪后的态度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案例1】2007年8月22日,19岁少女廖婷婷因不堪孪生妹妹廖娟娟长期患精神病给家庭带来的拖累,用枕头将其捂死在精神病院。2008年2月26日,被告人廖婷婷一审被彭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3月7日,彭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对此案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2005年,成都市发生一起女婿因家庭负担重,嫌弃岳母年老多病而将其推下水渠扼死的案件。案发后,这名女婿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认定为自首。这起案件由成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另一方面是综合了廖婷婷案的实际情况。廖婷婷因妹妹生病拖累家庭,作为姐姐不堪精神和经济上的折磨,把处于病重之中的妹妹捂死,这两起案件在杀人起因和动机上很相似,只是廖婷婷不仅有自首情节,同时经鉴定还患有抑郁症。基于这些原因,我院认为廖案可能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因此交办到了下级检察院起诉。链接:一位德国医生在二战前曾面向智障儿童的父母举行过一次问卷调查,有73%的父母同意医院无条件的“缩短”自己没有治愈希望孩子的生命。希特勒和纳粹高层显然对此类“民意”非常当回事,在二战正式爆发前就全面启动了这项计划,德国的精神病院、疗养院、卫生机构和救济所没有任何心理负担的接受了这项国家任务,执行了他们版本的安乐死。1939年夏天,希特勒的私人医生莫莱尔还提交了一份供希特勒和纳粹党高层传阅的“医学计划”《毁灭没有生存价值的生命》。“安乐死”的范围在二战末期迎来了更大规模的扩容:先是将重度精神疾病患者送往毒气室,然后开始给肺结核患者执行“安乐死”,再然后是那些有轻微精神异常的老年人甚至难以教化少年,最后,连年老体弱的老人也成为了安乐死的对象。甚至,连那些曾经为第三帝国卖过命,在战争中遭受了精神创伤的伤兵也进入了大名单。1935年到1945年期间,在德国政府的主导下,有近二十万德国人死于这场这场以安乐死为名义的国家谋杀。除了德国犹太人,在二战期间,没有第二个德国国内群体遭受过比这更大规模的屠杀。
本文标题:第十六章-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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