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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主体第一节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它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两类。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是指自然人成为所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①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后果和意义的分辨认识能力。②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支配、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或者说是控制自己不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③二者的关系: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具备控制能力必然具有辨认能力,没有辨认能力必然没有控制能力,但是具备辨认能力未必具有控制能力。具备控制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心理学:知情意●激情犯:是指由于外部刺激引起,激情爆发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要是针对犯罪人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处于无法自抑、不可自控状态,或者说是意识阻碍状态。激情犯罪的起因之“刺激对象”大都指向对犯罪人之近亲属的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形,激情犯的发生也具有非常之强的偶然性。【案例1】张某夜游杀妻案【案例2】小凤“怜悯性杀亲”案案情:被告人小凤因婚后长期与丈夫分居,生活贫困,且与家公、家婆存在隔阂,难以沟通,遂产生厌世情绪,试图杀死自己的小儿后再自杀。去年5月28日18时许,小凤在其位于电白县林头镇塘村村尾的家中,趁家公、家婆外出,把事先磨成粉末的红霉素、土霉素、四环素、止痛片和“神奇药笔”等几种药粉和白糖混合在一起,加入白开水搅拌后,用汤匙强喂给小儿吃。在小儿吃了半碗就拒绝再吃的情况下,小凤用右手捏住小儿的喉咙处,用左手捂住小儿的鼻和嘴,直至小儿没有呼吸才松开双手。然后,小凤通过喝剩下的药物和糖水混合物、割脉等方式企图自杀。家人发现后,立即将小凤及其小儿送往医院救治,但其三岁的小儿已死亡,经法医鉴定为中毒死亡。当事人供述:“生儿子后,丈夫在外打工,对自己不关心,在夫家生活不开心,照顾小孩的事都是我干,哄他睡、喂奶等,晚上几乎不能睡,想到离开这个世界就不用辛苦了,但又怕孩子没人照顾,所以把孩子也带上。”——小凤审判结果:对小凤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认为,小凤处于抑郁症的扩大性自杀状态,又称“怜悯性杀亲”,是由于小凤患有严重的情绪障碍,其理智推理遇到障碍,主观认为与其死后遗留下幼子,不如将他们带去同死。小凤作案时并非不能认识其行为的性质与后果,不能认为其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由于小凤严重的情绪障碍,致使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严重削弱,“其事可悲,其情可悯”,因此评定小凤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二、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主体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2.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1)绝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对任何危害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2)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少数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处罚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详解:◆绝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对任何危害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案例】案情:11月25号重庆长寿区一小区电梯内一小女孩摔打一岁宝宝的视频。事件原委是奶奶带着一岁的小孙子下楼,因为推着推车,奶奶先把推车推出电梯,就在这一瞬间小女孩进入电梯抱起男孩并关闭了电梯。奶奶赶紧去追,电梯在25楼停下奶奶找到小女孩时,宝宝已经不在了。奶奶询问小女孩把宝宝抱到什么地方了,小女孩前后说辞不一,五分钟后在楼下的花园里发现宝宝。全身多处受伤昏迷被送往医院,后来调看电梯监控视频看到了让人发指的一幕。10岁女童在电梯中将1岁男孩拦住,并抱进电梯中,在电梯里10岁女童反复暴打同楼的1岁男孩,并抱回家从25楼抛出,所幸被大树所阻,男孩全身多处骨折。处理结果:由于女童未满1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女童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该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反思:人的问题归结于早年的性格形成。而早年性格形成归结于家庭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便是摆在我们面前(身为家长和教育工作者)的一个重要课题。“心理抚养比物质保障更重要,人性教育比智力教育更重要,抓家庭教育的关键是教育家长。”发展心理学中的“依恋理论”的结论还是很难无视的:人的身心发展,首先取决于在生命头几年和自己的养育者之间结成的依恋纽带。如果这个纽带不牢靠,孩子日后的智力、感情发育都可能出现障碍,而且会伴随着种种行为问题。另外,父母的过度的压力、乃至由此引起的行为后果,如脾气坏、酗酒、家暴等等,对孩子也有着塑造性的影响。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英美普通法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了特殊规则,这些人因为年龄小,原则上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恶意补足年龄,如果他们知道是恶行而实施时,则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少数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款应作何理解?【案例】刘某,男,15周岁,某市中学生。刘某自上小学时起便经常出人电子游戏厅,并染上了抽烟。喝酒的习惯。由于平时花销大,他经常以学校收费、搞活动为名,向父母骗钱。后来,他家的对面新搬来一家李姓住户,非常富有,有一个6岁的男孩,乳名南南。由于经常见面,刘某与南南渐渐熟悉。刘某平时喜欢看打杀抢的电影、电视,里面有很多绑架杀人的故事情节。一天,刘某看完一部电影后,忽然萌发了通过绑架弄钱的念头。经过周密考虑,他决定绑架南南,向其父李某要钱。他首先在本市南郊租了一间便宜的民房,次日中午,他见南南在楼下玩球,便骗南南说他正要去赶看一场球赛,问南南想不想一起去。南南高兴地答应,刘某便拦了一辆出租车,将南南带到了他租用的民房,并骗南南说球赛晚上才有,为避免走失,必须待在屋子里。然后,刘某将南南锁在民房里,自己出去给李某打电话,告诉李某自己是个逃犯,现在缺钱花,你儿子在我手里,赶快准备20000元钱赎回。李某慌乱中满口答应,刘某说不许报警,否则,就杀了孩子,并说明天再打电话约定取钱地点。尔后,刘某回到民房,凶相毕露,用绳子将南南捆起来,并用毛巾塞住南南的嘴,然后锁上门,回家查看动静。当时已是晚上,刘某非常害怕,但没有发现李某家有异常。第二天上午,刘某赶到民房附近,与李某电话约好送钱的时间、地点后,回到民房。当时南南正在昏睡,见刘某回来,睁开眼想说话。刘某忽然一阵害怕,想到南南与自己认识,如果放回去,自己肯定会败露。于是,刘某便当即残忍地将南南杀害。当天下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你单位4月8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二○○三年四月十八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六年一月十一日)第五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处罚.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3.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问:刑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以日计算,还是以时计算?如果是以日计算,是到生日当天,还是到生日的前一天或者后一天,认为是满周岁?答: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岁,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即过了十四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十四岁。例如,被告人1968年7月26日生,至1982年7月27日即认为已满十四岁。对已满十六岁、已满十八岁年龄的计算,亦与此相同。并且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案例】被告人于某,男,14周岁(生于1985年8月13日),某初中三年级学生。1999年8月13日,正值学校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碰见本校初一的学生张某,女,12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张某骗至学校地下室内进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理告诉老师。于是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使张某当场死亡。问: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跨越年龄阶段行为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①危害行为的实施和危害结果的出现分别发生在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案例】某甲在其14岁生日那天开枪射中乙,乙第二天死亡,问:某甲对其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②危害行为的开始和结束分别发生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案例1】某甲自其16周岁生日那天开始非法拘禁乙至第二天,总时长超过24小时,问:某甲对其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案例2】甲14周岁生日的当天在某商厦安装定时炸弹,炸弹设定于第二天中午12时爆炸,后来炸弹果真在第二天中午12时爆炸,造成人员及财产重大损害。(3)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别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行为人只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后实施的相关危害行为成立犯罪,之前实施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案例1】孙某(1983年7月4日出生)于1998年6月30日、7月1日、7月2日连续三次盗窃财物,价值3万元;于1999年7月2日、7月3日连续二次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于2000年1月1日又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案发后,孙某被捕归案。法院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数额为?【案例2】2000年7月某日中午,被告人李某(1985年7月4日出生)伙同未成年人沈某(1986年11月9日出生,时龄13周岁)将幼女王某(1992年5月21日出生)领到玉米地里,先后对王某实施轮流奸淫。2000年11月2日,因被害人亲属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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