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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第二章证书管理第三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具体由理事会审议确定具体部门和负责人】。第四条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具体由理事会审议确定权限】,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第五条基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第六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第七条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基金会可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对本章进行细化或补充】第三章印章管理第八条印章的日常保管:(一)理事会授权由保管基金会印章【由理事会审议确定具体部门和负责人】。(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第九条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基金会可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对本章进行细化或补充】第十条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三)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确定】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本文标题: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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